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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助力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24-0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谐的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司法保障助力构建和谐社会

进一步促进审判公开、裁判公正

和谐社会是个讲法治、讲公平的社会。各级法院在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抓公开保公正。通过公开庭审、公开宣判、公开听证、公开摇号等形式,增加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二审案件,不要满足于搞简单的书面审,要通过公开庭审,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度。现在,有的案件历经多次审理、判决都难以息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不公开、不透明、简单判决造成的。二要抓源头保公正。案件质量的源头在一审,一审要把好关,不要将矛盾上交到二审;审理民商事案件时要多调解,力争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矛盾。三要抓释法保公正。判决时要多讲法、多说理,认真行使好法律释明权,做到说好法、讲好理、办好案,防止矛盾激化,减少涉诉上访。而且,释法工作要贯穿诉讼全过程,从立案阶段开始直到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整个过程,都要加强说理,释明法律,不要简单下判。四要抓考评保公正。我们天天强调执法要规范、司法要公正,还得要有一个工作载体。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从“三率”发展到“十率”,制定实施了《全省法院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办法》,就是深化构筑铁案工程的一个载体,就是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载体。通过这项机制,将审判质量与效率要求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确保案件质量,推动审判工作良性发展。当然,这项机制还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逐步得到完善和提高。五要抓服务保公正。这几年,我们一直强调抓好窗口单位建设。司法为民要求在基层法院反映得更直接、更具体,尤其是在立案庭、人民法庭等窗口单位。这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千万不要把法院搞成像衙门一样。要通过窗口单位的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使诉讼当事人求得一种心理平衡,让他们感觉到法院是个讲法、说理的地方。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当事人,还要加强司法救助,体现法治公平。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说理不透彻、解释不耐心、态度不端庄,结果使当事人不理解、不服气,甚至引发上访申诉,办案效果很不好,必须切实予以转变。六要抓基础保公正。司法后勤保障是审判工作的基础,要继续争取多方支持,加大基础投入,积极为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和工作环境。现在不少法院都建成了新的审判大楼,要以此为契机,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敢于探索,敢于创新,做到执法有新理念、工作有新思路、队伍有新气象,真正树立新的司法形象。

坚持“以和为贵”,完善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行政协调机制

我们讲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说得简单一点,关键是要“以和为贵”。反映到审判工作中,这也是适用的。一味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一味强调庭审过程的针锋相对、锱铢必较,一味强调通过判决来树立司法权威,这不太符合我国国情、民间习俗、国民素质和法律传统,不太符合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还是要强调“以和为贵”、和谐相处。近些年,我在多次会议、多种场合都强调要避免就案办案、简单办案,要多做调解,确保案结事了。实践证明,这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认同。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行政案件协调机制,显得更有必要。对民商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等,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比如说,邻里之间简简单单的一个案子,不去做调解工作,非要判决不可,结果把邻里关系搞僵了,使几代人结仇,贻害长久;相反,通过调解结案,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促使邻里间和睦相处,皆大欢喜。对执行案件,目前有些案件的执行难度很大,光靠强制执行措施并不是惟一的办法,可以通过做和解工作,制订执行协议。这不失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个新思路。对行政案件,既要依法做好合法性审查,也不要简单下判,激化矛盾,以致当事人不服气、政府不好过、老百姓不满意。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得调解,但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化解官民矛盾、改善官民关系,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依法行政,增进社会和谐。此外,在做好民事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挖掘典型案例,做好法制宣传,做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倡导当事人和全社会“以和为贵”、和谐相处,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在泉州法院调研时的讲话 2005年6月)

在先进性教育中提升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增强社会物质基础,通过创新来丰富先进文化,也需要通过民主法治建设来提供可靠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对保持党的先进性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地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就要紧紧围绕这一重大决策,通过有效的党内教育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自觉地把工作重心放在增强服务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上来。

一、服务发展增和谐。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思想,始终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使权利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障,进一步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当前,对于福建法院来说,就是要按照我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决策部署,继续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找准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不断增强依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二、维护稳定保和谐。和谐的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对于福建法院来说,“平安福建”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维护稳定工作的总抓手。各级法院必须按照“平安福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要依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防止矛盾激化,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彻底解决矛盾纠纷。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三、保障改革促和谐。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切实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要妥善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参与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依法审理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减灾防灾相关的各类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利益,依法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认真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行政案件,依法协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发挥好“化解器”和“减压阀”作用,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www.xing528.com)

四、定纷止争求和谐。依法正确解决发生在家庭活动、民间活动以及商业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确保家庭和睦、民间团结,彰扬社会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依法处理好相邻权等纠纷案件,促进民间邻里关系的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减少民间的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买卖、借款、租赁、承揽等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要以自己的一切工作,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完善“六大工作机制”,即确保公正、体现效率的审判工作机制,体察民情、排解民忧的信访工作机制,兑现权益、彰显法治的执行工作机制,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诉讼调解机制,方便诉讼、造福于民的司法为民机制,参与综治、促进和谐的司法服务机制,进一步增强司法在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中的能力、本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更加发达、充分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一定会出现。

(原载《人民法院报》 2006年2月28日)

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作为一种矛盾冲突的解决手段,对抗性、对立性仿佛是它的天然属性。然而,在我国文化传统中,司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代表了一种特殊的文化价值取向,反映了传统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两千多年前,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说的正是要达到一种“无讼”的和谐境界。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承担着重大政治使命和历史责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让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所有这些都要求,司法工作不能简单看做是“专政工具”,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还应当包含和谐的因子,彰显和谐的价值追求,以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和谐必须致力于司法主体、行为、客体之间的协调统一。“和谐”强调各个差异部分通过特定的调节方式使相互之间能够协调的一种良好状态。引申到司法领域,就可理解为通过不同主体、行为、客体的合理配置,实现司法权的良性运行。目前,司法机关的工作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司法的机制、能力、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因此,构建和谐的司法,必须不断整合不同司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注意平衡、协调好内外关系,既要使所有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和平参与、文明诉讼,又要整合不同审判业务部门、其他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分工合作,又制约配合。要加强对诉讼程序和谐运作的研究、探索,既要维护司法的权威,又要增强审判工作的亲和力,保证审判权的正确有效运行。

司法和谐还应当致力于以和谐的手段最大限度地解决纷争。当前,随着法律调整范围不断拓展,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转化为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法院收案数量继续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仍很突出,法院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尽可能多地用和谐方式解决纠纷,是司法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多年来,福建法院持续调解思路举措,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新路子。我们强调,除因案件性质无法调解外,原则上调解、协调、和解,都可以作为司法处理的首选程序。近四年来,在审结案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福建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案件数上升了2.35倍,同期申诉信访案件数下降了25%。实践表明,司法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司法和谐必须切实体现在案结事了上,以当事人自觉参与和接受的方式终结诉讼,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的对抗性,从而达到“心锁解开消积怨,春风化雨百花妍”的境界。

司法和谐更应当致力于服从服务大局。这是司法和谐的最终目标所在。司法既是冲突的集散地,也是冲突的消解处。当前,受国内、国际两方面因素影响,我们仍然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对敌斗争复杂期,仍将长期面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严峻斗争。在这样的形势背景下,构建和谐的司法,必须牢牢把握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从改革、发展、稳定、和谐出发,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促发展、保平安、求和谐。要更加注重平衡利益关系,更加注重矛盾的转化、化解,更加注重司法程序安定性,更加注重司法认同。要在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把社会整体正义作为司法和谐的重要价值目的,实现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的一体化。

(原载《人民法院报》 20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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