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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其实,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法学家董必武同志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及初期就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做过系统阐述,其中蕴涵着丰富的和谐社会理念。囿于时代的限制,董必武同志并未直接使用“和谐社会”的概念,但他对民主政治的描述,无论是对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理论阐发,还是代表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当局进行的唇枪舌战,抑或是为新中国绘制的政权蓝图,均包含和谐社会的理念。

董必武法学思想:构建和谐社会

孟庆超[1]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还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由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们党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而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则成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任务,并反复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以胡锦涛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胡锦涛同志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出来,促进党和人民群众以及执政党和参政党、中央和地方、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等方面关系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2]其实,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法学家董必武同志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及初期就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做过系统阐述,其中蕴涵着丰富的和谐社会理念。董必武同志的这些相关的讲演、报告和文章主要是宣传、反映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对民主政治的观点、立场,但联系他解放前曾直接指导根据地法制建设并以法律武器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主持领导全国法制建设的特殊经历,不难看出,有相当多的内容体现着他个人的思考和智慧。囿于时代的限制,董必武同志并未直接使用“和谐社会”的概念,但他对民主政治的描述,无论是对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理论阐发,还是代表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当局进行的唇枪舌战,抑或是为新中国绘制的政权蓝图,均包含和谐社会的理念。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一直是人类社会中的先进分子努力追求的目标。以中国历史为例,孔子讲“和为贵”;墨子提出“兼相爱”、“爱无差等”;孟子企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礼记·礼运》以“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作为理想;太平天国运动的领袖洪秀全曾以“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作为奋斗目标;维新派代表人物康有为则写成《大同书》,提出建立“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国外的伟大思想家也对和谐社会有过诸多向往。以西方近代空想社会主义派为例,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以“新和谐”命名。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这些思想虽然带有不同时代、社会及个人地位方面的印记,却无一不反映着全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和谐的基本内容是系统内部各个要素间关系的顺畅。与前述古今中外思想家关于和谐社会的认识不同,董必武同志的和谐社会理念侧重于对国家政治(含法制)生活关系的阐述,亦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广泛、深入、精炼地阐发关于国体、政体、民众与政府的关系、党与政府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执政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政治生活问题的认识。具体而言,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众与政府的关系

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最为重要的最具根本性的一对关系,能否恰当处理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和政治的和谐。无论中国外国,也无论东方西方,凡是有作为的政治家或思想先进的代表人物均重视这一对关系的协调。董必武同志很早就关注这一问题,先后在不同时期,多种场合进行了细致论述。较为典型的观点,例如,既然政府是由民众通过民意机构选举产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通过“三三制”的参议会,解放战争及胜利后通过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权力由其赋予,工作亦受其限制,“规定了才能做,没有规定就不能做”,[3]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是如此密切,那么,政府要倾听民众的呼声,采纳民众意见,了解民众生活,保护民众利益。更重要的是使民众敢于批评政府,敢于监督政府,直至敢于撤换他们不满意的政府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政府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政府的权威,不是建筑在群众的畏惧上,而是建筑在群众的信任上。”[4]因为政府是民选的,拥护和服从政府,也就是拥护和服从人民的意志,所以民众有遵守政府法规的义务。但从其一系列讲话、论述分析,董必武更偏于政府一方对民众应尽的义务。

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他在一次演讲中即明确,民众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与人权、财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等广泛的权利,政府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保障这些自由权利,[5]因此,政府非但要积极为民众谋求福利,而且要依“手续”、“制度”办事,[6]否则,就是滥用权力,对民众不负责任,就是违犯纪律[7]开国不久,面对一些地方、部门经常发生的违法犯纪,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现象,董必武同志非常痛心,主张“对于这些恶劣现象,我们必须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8]

二、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

执政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是国家政治关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其顺畅与否既关系到执政党的纲领能否切实贯彻,也关系到政府的职能能否正常发挥,进而影响到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对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仅获取一些割据的地方政权的情况下,董必武即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密切关注,并做了许多阐发。1940年8月,他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讲话,称党与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尽管党领导政府工作,但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党与政府的有机联系取决于在政府机关中工作的党员,其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党的构成分子,也是政府工作人员。党只能直接命令在政府内工作的党员和党组织做某种活动,起某种作用,决不能凌驾政府之上,直接指挥命令政府。相反,政府在党领导下颁行的法令,党组织与党员应首先服从,成为“群众中爱护政府的模范”。基于这一认识,他指出党领导政府工作的方式之一是为政府挑选最好的干部。而这种最好的干部未必具有党员资格。党组织有权调动其党员,但在政府中工作的党员也属于另一系统,因而其调动应经过其所隶属的系统,取得政府负责人的同意,“如果政府负责人是非党员,我们调动在他领导下工作的同志,那就尤其要慎重,设法取得他的同意。”[9]董必武论述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主要基于党应尊重政府工作独立的立场,所以其“党政有别”的观点是相对的。有人主张“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不应受政府审判和处罚”,对于这种将二者截然对立的错误认识,他坚决反对,并严肃指出党员必须遵守政府的法令,如有违反,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总之,政府开展工作应有其独立的权力,党不能任意干涉、代替、包办,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府便有名无实,其法令遂不能发生效力,也使执政党失去威信,所以应杜绝“党包办”,使政府真正有权。[10]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性政权建立后,针对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的党委直接发号施令,替代行政工作的现象,董必武一直坚持“党政有别”的立场,在多个场合阐释过执政党与政府间应持有的正确关系,[11]即党对政府工作的性质和方向给予确定的指示;党通过政府实施其政策,并对政府活动实施监督;党为政府挑选优秀干部。他一再警告,党政不分非但遏制政府活力,降低政府威信,更会消弱党对政府应有的政治领导。[12]

三、共产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

政党的产生是近代化社会的表征,政党政治是近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应有内容。政党之间的关系,即执政党与反对党、在野党同盟党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一直贯穿近代政治与法制关系的始终。执政党与其他党派间的关系顺畅,便能调动各党派所联系的各种积极的社会力量,从而促进和加快国家的发展步伐。与我国近代社会出现的一切资产阶级政党有本质区别的中国共产党如何处理或协调与其他党派的关系,换句话说,在国家权力的运作机制中,各个党派应以怎样的方式发挥其影响?关于这个问题,董必武曾在不同场合进行细致论述和阐释,前后也有一些变化。

从现有文献分析,他对我党处理与其他党派关系形成系统认识是在抗日战争期间。当时,中国共产党正努力推动由多个阶级、团体、党派参加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组建,以反对国民党独裁,实现民主政治,从而动员、团结一切抗战力量,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他以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为例,多次表明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民主合作的原则。在他看来,这种合作是永久的,不变的,“因为我党不能脱离群众而存在”,“闭在狭隘的圈子内幽居而和群众隔绝,和党外人士隔绝”将使它“在受到敌人袭击时也就无法得到群众的帮助,它自身身就有陷于灭亡的危险”。[13]因此,他强调“从共产党本身起,就不做一党包办或专政的事。”[14]

共产党与其他党派怎样合作?在国民党一党专政,反帝反封建革命尚未取得最后胜利的背景下,董必武坚持各党派联合执政的观点,以争取民主力量与国民党独裁抗衡。他对抗战后期国民党拟召开的“国民大会”是不屑一顾的,认为其所有的“代表”均系由国民党指派的,而“当时国民党外各政党都不能公开存在,人民也没有民主权利,没有选举权……所以这批所谓代表,根本就不能代表人民”,“这样的所谓国民大会,无论如何不能叫做国民大会,只能叫国民党大会”。[15]因此,他坚持“今天惟一实际可行、容易做到的实现民主团结的办法”是召开党派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党派会议和民主联合政府中,不但有国民党,还有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如果国民党一定要召开“国民大会”,“那无非是表现其反民主,而决心假借所谓国民大会的名义,使国民党一党专政得到合法地位”。[16]

随着国民党的日趋反动及其从民族统一战线的退出,民族统一战线迅速演变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我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团结与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在讲话或著述中,董必武不再论及党派“联合执政”的问题,“人民民主专政”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他阐述的重点,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革命形势的发展越来越证明,中国共产党最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愧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也只有它才能担负起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迎来光明前途的重任。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党派却日益暴露出妥协、动摇甚至“自私”的阶级本性。对此,董必武有着深刻体会,在几次讲话中都直接或间接地谈到这一问题。[17]但他仍通过论证统一战线的意义,强调与民主党派团结的重要性。建设初期,中央人民政府中有十五个部门的负责人系民主党派或非党人士,党内一些同志想不开,认为“吃掉我们的小米了”,甚至认为“这些人麻烦得很”。针对这种危险而错误的想法,董必武严肃告诫全党:“如果将吃掉小米和统一战线的建立来比较,就很容易想通。如果为了节省一些小米而闹出一些乱子,那就不是一些小米的问题了。”“如果现在我们不承担这些麻烦,那么将来就会有更大的麻烦。”[18]这种思想也于其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阐释中有所体现。[19]综上,我们可以将董必武有关我党与其他党派关系的表述概括为,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合作关系。

如何实现这种合作关系?除了尊重其他党派不同的思想意识,邀请其成员担任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是最重要的内容,董必武曾言:“所谓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是指政策上、政治路线上的领导,并不是说每个部门都必定要共产党员作领导人。”[20]他还就如何尊重民主党派的参政权作过具体说明:“无论是哪个部门或哪个处科,只要是民主人士作领导,那我们党对行政工作问题所作的决定一定要通过他们,征得他们的同意而后做。如果他们不同意我们的意见,那就等待一下再说,……等待一下再做,而不马上做,党不会责备我们……如果作领导的民主人士不同意,切不可因为那是党的决定而率然执行,否则就要犯错误。”[21]

四、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也是近代各国政治和法律学家关注的焦点,因为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否理顺关系到能否既防止专制,又高效行政的问题,所以是和谐政治社会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欧美各国多受法儒孟德斯鸠影响,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旨在相互制衡,防止权力的专擅与滥用。对这种模式及其显露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董必武多次进行深刻批判,认为该体制不但造成统治效率的低下,更导致国家统治资源的浪费。他举英美为例:“英国的议员,多数在国会办公,一年大约开八个月会,也不要过半数,下院六百多议员,四十几个人就可以开会,上院一千多议员,三个人就可以开会,因此开的会很多。美国的立法机构有国会(参、众两院),行政机构有政府,司法有法院,三个东西互相牵制。议会通过的,总统可以不签署,即使他们完全同意,法院以‘违宪’来解释还不能实行。”[22]而这一互相制衡形式隐含的实质却是便利资产阶级操纵政权,是“剥削阶级在广大人民面前玩耍手腕、分取赃私干出来的一种骗人的民主制度”。[23]

新中国的政权应如何构建?与旧民主主义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相对,董必武充分论证了“民主集中,议行合一”原则的意义,认为由人民代表大会掌握一切权力,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政府的制度,才是效率最高,最能保障且最便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民主制度。[24]对这一制度,他在多次讲演、谈话中予以阐发、维护,同时对各地不重视甚至破坏“人大”代表选举或牵制、妨碍“人大”工作的现象予以痛击。[25]

如果说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防止专权,保障民权的一项措施,那么,在董必武看来,只有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才能最终保障国家权力一直由人民掌握,防止“大权旁落”。因此,在其演讲、谈话中,经常的话题是如何选好“人大”代表,怎样开好“人大”会议,“人大”代表如何开展工作。[26]这些相关内容不仅生动体现了他的民主思想,也反映了他对国情的准确把握。例如,针对中国社会民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现实,他主张选举法一定要简单明了,易懂易行,“假如选举办法,我们的老百姓还不懂得,那就不能够通用”。[27]同时,他也联系国家初建,群众尚未充分组织的背景,反对将“普选”理解为绝对的“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28]

五、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无论在联邦制国家,抑或单一制国家,均系国家政治和法制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如何恰当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权限,既保障国家政治上的统一,又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而为整个国家的发展增添活力一直是近代政治家、思想家和学者们努力探索的问题。期间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模式和观点。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从理论上说,地方政府的权力系由中央政府赋予,不存在近代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相对平衡的状况,故中央与地方关系相对简单。从已出版的有关董必武的文献资料看,其对这一问题涉及较少。但从其有关加强或促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设的演讲、谈话分析,[29]他非常尊重地方权力,希望给地方某种程度的自治或较多的自主权。

结语

董必武同志长期担任党和国家要职,其著述、演讲、谈话多系对党中央政策的阐发,因而其关于民主政治的思想和理念首先反映了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集体智慧,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民主政治观。而中国共产党系全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所以,董必武的民主政治思想有一个核心理念,即民本主义——时刻保障人民的权力和权利。无论其论述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执政党与其他党派的关系,抑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均直接或间接体现了这一思想。除了党性因素外,董必武民主政治思想的形成与他对近代国家民主政治实践和理论有精深的研究与体会有关。现有文献表明,其民主政治思想多阐发于上世纪50年代以前,即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期间,党的主要任务是夺取和巩固政权。因而,董必武的民主政治思想也势必带有革命时代的印迹。有时这种印迹直接反映出政治斗争的激烈,从而令其民主政治思想有时显得前后不尽一致。

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超越以往历代革命,除了国外的“苏联”模式,几乎没有历史经验可资借鉴,更多的内容,包括各项政治关系处理与政权建设方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思考。所以,董必武的宪政思想也体现出由不成熟至成熟,由不系统到系统,从而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其思想不断受到实践的检验,从而不断修正,不断进步。有着丰富政治法制建设经验和深刻民主法制意识的董必武很早便对党内的一些不良倾向(无论是以党政策、决定形式,还是以个别党员干部言行的面貌出现)有所警觉,其对党政不分现象的批判,对政府与民众关系,执政党与其他党派关系的准确表述,及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的若干改进意见,正是为了纠正这些不良倾向及其引发的各类错误,从而构筑活泼有力、健康向上、和谐顺畅、安定团结的和谐政治社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改善,综合国力亦显著提高,但当前困扰、迟滞我国发展的阻力之一是在政治领域。能否按照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与法治理念,构筑调动各个方面、各个阶层积极性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和谐政治社会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能否巩固和进一步壮大。这一点也正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将发展民主政治作为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基于这一考虑。所以,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前必须正视的问题和任务。改革越深入,那些困扰发展的症结便越明显,也便越有祛除的必要。在政治生活领域,有很多症结是从执政党执政早期便形成和存在的,只是我们没有注意到或将之忽视了。在政权交错,甚至政治挂帅,突出路线斗争的时代环境中,董必武同志仍能保持清醒头脑,以对党、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指斥国家政治法制生活中的不良现象,并提出建设和指导性意见,实在难能可贵。也正是在董老所倡导的这些光辉思想的基础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和国家领导人相继就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路径、意义等作了深入而细致的阐发,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纳入到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宏图之中。政治体制改革举步维艰,董必武同志曾指出和批判的问题与倾向仍在以不同的形式显现。重温他的上述教诲对于我们理顺各种主要政治关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仍有难得的价值。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05年2月19日)(www.xing528.com)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页。

[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6页。

[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1页。另关于自由权利的范围,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董必武的认识不尽一致,例如社会主义改造阶段,他很少谈及民众的财产权,更多的是政治方面及人身方面的权利自由,这以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党下策的调整与变化。

[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7页。

[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8页。

[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页。

[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5、57页。

[1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8、55页。

[11]参见《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7-309、342、414页。

[1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页。另董必武同志批评“党政不分”的场合,交替使用“政府”、“政权机关”、“国家机关”等几个词语,其内涵大致相同,均系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统称,其“政府”一词,仅在个别情况下专指行政部门。为论述方便计、本文在表述“政权机关”、“国家机关”等意义时,均使用笼统的“政府”一词替代。

[1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

[1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2页

[1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7页。

[1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6、117页。

[1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2页。

[1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4页。

[1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7、250页。

[2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2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页。

[2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2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7页。

[2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8页。

[2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8、302、303、414、434页。

[2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0、335、433、434页。

[27]《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20页。

[28]《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6页。

[2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0、335、434、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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