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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探索民族法制思想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必武一贯主张和坚持的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对于社会主义革命,而且对于当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最基本的一个内容。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首先就是主张和坚持一切民族的平等。民族平等也是国家民族工作的根本基础。民族平等关系的内容,是由民族关系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探索民族法制思想

彭谦[1]

董必武同志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同时也是新中国一位杰出的法学家。他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多民族的实际相结合,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为中国民族法制的理论和实践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董必武一贯主张和坚持的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对于社会主义革命,而且对于当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民族平等的内涵

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人类社会是由上千个民族共同组成的。所谓民族平等,就是指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先进与落后,他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相互交往中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包括在国际社会中也须是一律平等的。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最基本的一个内容。同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府一向实行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是:在中国民族大家庭内,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先进或落后,都一律平等对待,实行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并把它形成法律制度化。如董必武参与起草、制定的我国宪法第4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我们知道,平等,包括民族平等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一个口号。它是17、18世纪由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提出来的,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民主运动的一面旗帜。它在反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和民族压迫斗争中,在客观上曾经起过历史的进步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提出民族平等的经济原因和政治目的又决定了这个口号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因为当资产阶级实现了自己的阶级统治以后,马上就去压迫其他民族了。更别说资产阶级民族平等的抽象的形式主义的提法。列宁就曾指出:“按资产阶级民主的本性来说,关于一般平等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平等问题的抽象的形式主义的提法,是资产阶级民主特有的。资产阶级民主在一般个人平等的名义下,宣布有产者和无产者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形式上的或法律上的平等,以此来大大欺骗被压迫阶级。”[2]这就说明,“民族平等”的口号,实际上是资产阶级掩盖阶级矛盾和保护其阶级私利,欺骗劳动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工具。

无产阶级的民族平等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是在对资产阶级民族平等口号加以本质改造的基础上形成而发展起来的。同时还进一步提出了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领域中实行;还应该是实际的,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了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不再只是一个口号,而是被赋予了更多新的内容,成为多民族国家保证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但是因为多样社会现实的存在,使得人们在对待同一问题上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有的人就认为:在一个民族地区包括汉族地区也同样存在经济和文化上的差异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提出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是不妥的:规定对少数民族的某些照顾如学生高考加分的照顾,这是一种民族不平等的做法,是对汉族的歧视等。很明显这种认识是不对的。究其原因,本人认为还是在于社会上还有许多人缺乏对民族平等真正含义的理解认识。那么,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民族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在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上的相关规定的意义又在哪儿呢?

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首先就是主张和坚持一切民族的平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从一个国家来说,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说,世界所有民族一律平等。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民族无论先进与落后一律平等;聚居和散居民族一律平等。第二,主张和坚持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不仅在政治上完全平等,而且在经济上完全平等,还要在文化上完全平等,以及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内完全平等。第三,主张经过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实现各民族的真正平等。只有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了,阶级首先是剥削阶级消灭了,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才能实现各民族真正的平等。第四,主张和坚持实现各民族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事实上的完全平等。

有了以上对民族平等真正含义的深入理解,将有助于我们更准确、深入地认识我国的宪法以及法律法规上有关民族平等权利的规定。

早在1945年6月5日,董必武同志赴美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期间,在华侨举办的演讲大会上说,中国共产党的所有政策,“都是为了一个总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独立、民主、自由、团结、强大、繁荣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将继续根据这些政策,坚持抗战,坚持团结,……”[3]并提出:“关于少数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向来就主张国内各民族必须平等,而各少数民族都应该有民族自决权。”[4]

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5]各民族人民要一律平等,全民树立守法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不能搞特殊化。

董必武同志1955年9月在新疆指出:“各民族间的互相帮助,特别是汉族对其他民族的帮助,也都应该认为这是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这样做是不对的,也是不行的。驻新疆部队和汉族干部必须以忘我的态度全心全意地为新疆各民族人民服务,为了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巩固国防,应该努力工作,安心工作,并且做出更大更多的成绩来。”[6]

在董必武的日常生活工作中,处处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理论思想。

二、民族平等的内容

我国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只有平等才能团结,团结才能互助,互助实现的共同发展将使民族团结更加深化和巩固。民族团结的不断加强将使民族平等原则得到更广泛地遵循和更深入地贯彻,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良性循环。可见,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和民族互助的基本前提,是民族进步、民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先决条件。民族平等也是国家民族工作的根本基础。

正因为如此,民族平等的内容也就是民族平等涉及的范围,必须体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族平等关系的内容,是由民族关系的内在联系所决定的。其范围一般涉及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7]

(一)政治上的平等权利问题

政治上的民族平等,主要是指各民族在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治生活即各民族在共同管理国家事务上的平等权利问题。它主要表现在: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民族的人民代表,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个主要方式和一种重要体现。对此,我国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且在关于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培养和使用等问题上,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形成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制度。即如宪法规定的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等。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建立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体系框架。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中,不仅体现了少数民族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也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尊重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各少数民族享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平等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

以上两点说明,国家为各民族和各民族公民在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提供了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还特别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且在不断地完善和健全。当然,民族法、其他法律贯彻宪法的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原则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尚需研究。

(二)经济上的平等权利问题

经济上的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应达到的平等水平。从宏观上说,应该通过经济调控,逐步实现各民族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基本平衡。从微观上说,经济生活的完全与绝对平衡是根本不可能。这也就说明,解决政治上的民族完全平等,比解决经济上的相对平等要好办的多。从社会发展来看,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平等,也就不可能有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平等;如果经济上不平等的因素太多,也会酿成政治或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问题。

在我国,党和国家在对待和处理经济方面的民族平等关系问题,一向是非常重视的,把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首先,现行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的发展;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事业等等的基本原则。其次,建立了民族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和健全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是解决和实现各民族在经济上的相对平等的一个重要措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国家在建立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它为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经济上的平等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需要国家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民族经济法律制度,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经济的发展。(www.xing528.com)

市场经济与民族关系,是新时期一个重大的民族课题。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同样给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带来了新思绪。正确运用法律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将不单是民族法的任务问题,同样与其他法律有很大的关系。

(三)文化上的平等权利问题

文化的概念非常广泛。民族文化一般包括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传统民族文化,主要是指各民族在历史上发展形成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文学艺术、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之基本特征。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宪法规定了国家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文化建设事业的基本原则:如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文化的发展,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文化发展和建设事业等等。

民族文化的法制建设,诸如少数民族文化法律制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制度、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就是为保障少数民族文化的平等权利而进行的。

三、民族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原则的实践与法律保障,归根到底,就是民族平等的保障问题。因为民族平等的保障制度、方式、方法、措施可以说是多方面的。比如有政治制度方面的、经济制度方面的、财政制度方面的、文化制度方面的等等。而其中最为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民族政策的保障和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方面,民族政策的保障,本人认为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民族政策的制定、执行、实施、评估等一系列环节中将民族平等团结作为总政策、总标准,就是很好地在实践中保障了民族平等的原则。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是体现民族平等团结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民族平等团结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干部,是保障民族平等权利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关键;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是民族平等团结问题上的核心问题: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问题,也是民族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的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从而使我国的民族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为了这个总目标,需要从各个方面做大量的工作,也需要有许多相应的政策。我国主要的民族政策都是民族平等团结这一总政策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都是为了充分实现和保障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

另一方面,我们知道,一个国家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他的法律化、制度化的普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加以保障,社会主义的民族平等也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加以保障,而且现实也告诉我们:民族平等只有法律化才是神圣的,有保障的,才符合国家和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民族平等的法律化是我国现实中的民族平等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必要前提。实现和巩固民族平等不可没有民族平等方面的各项法律规定。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民族法制建设,是民族平等得以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保障本身也有它的法律形式和内容,也就是有一定的层次。具体说来,主要有:宪法的保障、民族法律制度的保障、其他法律制度的保障。

总之,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法调整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它对国家的民族工作,对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发展繁荣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深入理解并认识民族平等,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生活中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意义

民族问题已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因民族问题导致动荡。这对我们做好民族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根据国际局势的变化,注意世界民族问题的新动向、新情况,充分考虑其对我国民族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应该看到,新中国成立我国的民族关系和睦,各项事业欣欣向荣,这与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民族矛盾引起战乱和社会动荡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充分证明了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我们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在长期领导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董必武同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广泛研究了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有关法律,以此作为借鉴,根据我国的民族实际情况,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和法律等有关理论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大法《宪法》的讨论、起草、制定等的全过程。在宪法的序言及正文中有多处提及民族问题,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对于民族问题的极大重视,并使宪法趋于完善。

民族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最基本的一个内容。民族平等是国家民族工作的根本基础,是实现民族团结和民族互助的基本前提,是民族进步、民族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先决条件。民族平等在宪法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民族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平等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政治上的平等主要是指各民族在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治生活即各民族在共同管理国家事物上的平等权利问题;经济上的平等主要是指各民族在经济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事实上经济方面各民族不可能有绝对意义上的完全平等,但是在党和政府的努力下,各民族间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的发展: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个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事业等等的基本原则。其次,建立了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此外鉴于民族地区基础薄弱等问题,国家还运用宏观调控和横向民族帮助和协作等手段给予少数民族地区适当的照顾和倾斜。这些做法让民族的经济平等有了现实的意义,有利于形成平等的经济基础条件。民族文化上的平等也就是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上的一律平等,要求在坚持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发展现代的民族文化。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现代文化的建设事业。通过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强化,在长期内保持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党和国家只有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切实保障各民族平等,才能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联合,才能减少民族问题的发生。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然让各民族实现了在法律原则上的完全平等和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平等,但是各民族在经济文化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存在着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我国的民族平等主要有宪法、民族法律制度和其他相关的法律的保障。在法制不断发展完善下,坚持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越来越具有了重要的实际意义。

总之,民族平等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保证,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民族发展的重要的社会环境。各民族只有在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才能实现民族的自由发展。只有坚持民族平等、坚持民族团结,才能使民族法制建设根植于正确、牢固的理论基石,才能使民族法制建设得以顺利地开展和进行下去。

【注释】

[1]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列宁全集》(第4卷),第271页。

[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8页。

[4]同上。

[5]同上,第346页。

[6]同上,第392~393页。

[7]以下参见吴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26~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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