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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董必武的法制建设思想与司法工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乔素玲[1]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新中国第一代卓越的领导人之一,董必武丰富的法制建设思想至今仍然是我们取之不尽的理论宝库。[5]在其他场合,董老也曾强调司法要为社会经济服务。董老充分认识到司法工作的重要性。在武装斗争时期,武装斗争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战争一旦结束,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董必武的法制建设思想与司法工作

乔素玲[1]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新中国第一代卓越的领导人之一,董必武丰富的法制建设思想至今仍然是我们取之不尽的理论宝库。董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为理论基础,根据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政治实践,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特别是其关于司法问题的论述,蕴涵着深刻的思想意义。回顾董老的司法思想,展望当代中国司法建设,可以使我们得到许多深刻而有益的启示。

一、司法的性质和作用

董老从阶级属性上考虑法律问题,认为司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1949年9月22日,董老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时指出:“司法是最精巧的统治工具,同样是为当权者服务的。”[2]1950年初,董老在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上对国家超阶级理论进行批判:“国家既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在一个国家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掌握国家的权力,国家就成为那一阶级的国家。”通过对历史的回顾与总结,董老认为,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在文化上总是占据优势,用国家的超阶级性欺骗民众。直到1919年俄国十月革命以后,才有了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国家和法律。新中国的建立,意味着全国大多数人民对过去压迫他们的少数人实行统治。所以说:“法律是在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持它本阶级的利益所创立的工具,也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3]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中,旧司法人员的思想问题暴露后,董老进一步强调司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工作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镇压反动派、保护人民的直接工具,是组织与教育人民群众作阶级斗争的有力武器”,将改造与整顿司法机关,保持与提高司法机关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的纯洁性,与保护革命胜利果实直接联系起来,要求通过对司法人员政治素质的强化,清除组织、政治上不纯的现象,确保司法成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4]1955年,他在同各省市法院院长谈话时再次强调:“法院是专政的工具,国家有法律、条例,维护法律、条例的有各种机构,法院是其中的一个。专政是对着反革命说的,实行各种审判制度就是为了专政的更好些,用更民主的方法维持社会秩序,在秩序安定的条件下,生产建设就能更好地进行。这就是为经济建设服务……其实,法院就是工具,不但法院,整个国家都是工具,党也是工具。”[5]在其他场合,董老也曾强调司法要为社会经济服务。1953年的第二次司法改革会议上,在董老的主持下,确定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强调要通过审判活动,配合公安和检察工作,镇压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间谍、特务分子,打击不法资本家和贪污盗窃分子;同时通过对工矿企业的责任事故案件处理,加强对职工的守法教育。[6]

基于司法工具理论,董老认为,司法必须以体现统治阶级利益作为依据。在建国前后,他曾多次强调废除国民党旧法律、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1949年3月,董老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身份签署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训令,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律条文。训令称:“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成长。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司法工作者,要和对国民党的阶级统治的痛恨一样,而以蔑视与批判态度对待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7]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及时制定新的、体现人民权利和要求的法律。他批判在新的法律制定出来之前暂时运用旧法律的观点,认为六法全书是统治者少数人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是革命的对象,国家性质变了,六法全书就一定要取消。至于司法的依据,“我们有各种政策,各种法令为依据,何况我们现在还有人民政协共同纲领等带有宪法性质的基本大法。”[8]关于废除旧法与制定新法的关系,董老也提出了独到见解,“破与立是对立面的统一,既要有破又要有立,不能只破不立。资产阶级形式主义的那一套,我们是不要了,但也应该有个适合我们需要的规程。”“对于破与立,都要作具体的分析。在我看来,凡是在我们政法工作中,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有利于政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结合,有利于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有利于对敌斗争、便利于人民的,就是好的经验,反之就不是什么好的经验……在破的时候,注意不要把好的东西否定掉;在立的时候,注意不要把不好的东西也肯定下来。”[9]“建立新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没有法律、法令、规章、制度,那新的制度怎样维持呢?”[10]董老认为,有法律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前提,但这个“有法律”,决不能率由旧章。[11]“法律是在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持它本阶级的利益所创立的工具,也就是阶级专政的工具”。[12]董老始终坚持这一观点,并认为这是区分新旧国家不同本质的关键

董老充分认识到司法工作的重要性。1950年,在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讲话时指出:“我们的人民司法工作是一项伟大艰巨的工作”,因为“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是维持人民内部生活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工作,国内战争结束后,对残余敌人不能单靠武装斗争,而要靠公安与司法部门的工作,没有它不能完成专政的任务……四亿七千五百万人口的大国家,内部生活是很复杂的,特别是从旧社会留下来的‘垃圾’很多,没有人民的司法工作是不能成功的。”[13]没有司法,不仅难以推动经济建设,也难以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他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讲到:“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锐利武器,如果说司法工作不是第一位的话,也是第二位。”在武装斗争时期,武装斗争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战争一旦结束,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就成为人民国家手中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工具。有些同志忽视司法工作在国家工作中的重要性,显然是很不应该的。他还指出:“政协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重要方针。”司法工作不仅是伟大的工作,而且也是长期、艰巨的工作,必须从司法机构的建立、干部的培养,特别是思想认识的提高等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司法工作者要对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基本问题有一致的认识,然后把人民司法的意义逐渐地普及于人民。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到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推动司法事业的发展。[14]

二、队伍素质是决定司法事业成败的关键

董老深刻认识到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他说:“人民的法律,是便利维护人民自身的权益和对敌人斗争的锐利武器,不应操纵在不可信赖的人手中。”[15]“干部决定一切,如果没有干部,司法机构即使建立,也难于完成任务。”[16]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关键在于不断加强思想和业务教育,致力于司法人员的教育与培养。建国前后,董老一直关注旧司法人员的改造问题。早在1950年,董老就曾经说过,过去的司法人员、律师或法学教授所学和所做的,都不能不受旧的国家和法律的局限,新中国建立后,社会生活已经发生改变,国家与法律性质均发生变化,旧的司法人员要继续原来的工作,就必须接受改造。旧司法人员的改造,最困难的是改造他们的思想、工作作风与生活习惯,其中最关键的在于思想的改造。“思想的改造,不等于是读书,而是要把所读的书适当地贯彻到实践中去,要能从实际生活行动中表现出来,才算是真正改造了。因此,思想改造,需要经历一个实践过程。”“知识分子的改造是困难的、痛苦的,但是必须的可能的。”[17]在1950年7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董老还将改造后的司法人员作为司法干部的三大来源之一,认为除了在老区曾经做过司法工作的同志和各大学学习法律的学生外,旧司法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改造后,也可以吸收一部分。[18]

董老重视司法人员思想建设,认为在司法工作初建之际,思想建设特别重要,必须把它视为司法工作建设的前提,思想建设工作不仅是对旧司法人员的思想改造,更在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人民司法工作基本问题的认识得到统一,把建设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基本问题的认识一致起来,不但与开展司法工作有很大关系,而且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是“最一般的基本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解决了也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19]他一再要求司法人员站稳人民立场,对于法律和司法工作在观念上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反对法律万能主义,又要反对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切实了解法律条文的精神实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深入地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司法系统中存在的不良作风,董老从根源上予以揭露,认为这些恶劣作风的存在,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在司法部门中的反映,过去对司法人员中的旧法观点虽然进行了清理,但对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未给予系统的批判,“司法部门应加强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教育,大力克服本身存在的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提倡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彻底改变观念和思想。”[20]董老认识到思想教育的长期性,“思想不纯的问题则不是一个运动就能解决的,一个运动只能使认识深刻一点,因此思想问题的解决则要逐渐来做,并且还要采取许多具体办法来做。”[21]

董老非常重视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一再强调“有了法,还必须有具备起码的法律科学知识的人去运用,否则就不可能不判错案。这是个比立法更不易解决的问题。”[22]所以,必须通过法学教育,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能力的提高,不仅要学习时事政策,还要提高文化程度,加强业务训练和政治思想训练。”因为“即使他们的政治质量很好,如果不设法把他们提高,他们是没办法进步的。”[23]司法人员要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特别是经济学知识,“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具体工作中,政法各部门的干部遇到了许多十分生疏的新问题,过去的经验已经十分不够用了。因此,全体政法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头学起。”一方面,深入基层,虚心向群众学习,另一方面,学习苏联民主建设的经验,对实践经验及时进行总结。[24]

由此可见,对于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董老给予同样的重视,他把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看作人民司法的保障,将业务素质当作人民司法的基石,二者并重是司法队伍建设的出路所在,是提高司法容易素质的关键。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他长期致力于促进中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事业,多次强调举办法律训练和研究机构的重要性。董老认为,为了尽快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是创办正规的大学法律系,专门开展法学教育,二是创办政法干校,训练政法部门的领导骨干,三是举办轮训班,轮训省至县法院和检察部门的一般干部。各训练机构应积极争取教育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师资、教材等问题,及时规范法学教育体系。[25]

三、完善司法制度,保护人民权利

董老主张结合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司法制度。在建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运动中,董老主持推行了陪审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在法院设立问事处、接待室等,受到了人民欢迎。他还提出讨论完善调解委员会制度,“希望各位同志能够细心研究,把大家公认为可行的制度肯定下来,予以推广;把尚无把握的事项,谨慎地选择重点试行。”针对当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董老提出了建立专门法庭的建议,要求“配合大规模经济建设,选择重点,开始试办工矿企业中的专门法庭,以与破坏分子、不遵守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教育人民遵守劳动纪律。他还一再禁止刑讯逼供,要求采取措施减少错案、积案,“司法工作当前的严重问题有两个:就是错捕、错押、刑讯逼供和错判、错杀”。“刑讯应当是严禁的,在司法机关中尤其应当严重注意这一点。我们司法机关是教育人民守法的,如果自己违法,那就很成问题。”“乱捕和刑讯要禁,而且不止一次禁;禁到三令五申以后,还有再乱捕和刑讯逼供的人,那就应当受法律制裁。”董老指出:“处理错判、错杀案件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和党与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影响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地、严肃地、仔细地处理,那种简单、粗暴、鲁莽的态度是有害无益的”。[26]他多次重申人民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在逐步完备起来的人民民主制度和人民民主法制之下,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过去在处理紧张的战争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运动中,由于法律还很不完备,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还不健全,有些公安、司法机关还有粗枝大叶、组织不纯,甚至适用肉刑的现象,以致有一些人被错捕、错押或错判,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为克服这种现象,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27]“错判就是对人民不利。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28]

董老多次强调司法审判质量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在保障质量的基础上才能谈办案的数量与速度。为此,他组织一些省市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探索科学的审判方式方法,强调“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其共同目的是保证案件的正确审判”,应通过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保证审判的正确性。他要求司法人员带头守法,消灭官僚主义作风,“勤恳努力,加强理论、业务学习,逐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以适应国家建设事业的要求。”[29]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即使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董老依然坚持审判质量第一。1958年初,全国各行各业都在讨论如何实现“大跃进”,制定的规划、确定的目标都令人惊心动魄。董老作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坚持在法院工作中沉着应对。1958年4月,他与参加司法工作座谈会的省市人民法院院长、司法厅(局)负责人谈话,强调司法工作的跃进,最要紧的就是提高审判质量。“跃进,首先是思想的跃进。思想不跃进,只能是一股风而已,没有什么用处,思想是无形的,不好提指标,但是思想跃进可以从行动上表现出来。司法工作的跃进,什么是标准?这就要看我们的审判工作是不是便利于老百姓,是不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不是对建设社会主义起保障和促进作用。当然,最要紧的是提高审判质量。”针对当时一些地方司法部门提出的一至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抢劫、无强奸、无民事纠纷”的跃进目标,以及审判工作要做到党委、公安检察机关、群众、当事人“几满意”等不切实际的口号,董老指出:“有的同志提所谓‘无什么’,这在一个地区或某一问题有可能,说在全国‘无反革命’、‘无讼争’是不可能的。”“提‘几无’的口号是没有根据的,错误的。”“跃进不是提口号热闹就好,要实际干。法院也有些具体的可以跃进的项目,如不要积案,多少时间结案,等等。但最要紧的是质量。”“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的提不好。有的地方提所谓‘几满意’,这种口号怎样实现呢?不好检查,无从验证……‘几满意’的这种提法是一种空泛的口号,是不符合实际的。”针对一些省区规定司法干部都要劳动锻炼并制定每天劳动指标的做法,董老强调审判工作的特殊性。他明确指出,法学是科学,每个案件的表现方式不同,司法人员审案靠的是脑力劳动,不像搞生产那样有固定不变的规格。司法人员只有投入全部精力,动脑筋思考,仔细分析比较,才能提高审判质量,只有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才能谈办案速度与质量。所以,审判工作只能扎扎实实地展开,不能经常采用突击的方式。[30]

四、结语

毋庸讳言,董老的司法观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受到时代的影响,在董老关于司法问题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建国初期特定的政治氛围。但历史的局限难以遮蔽董老思想的光芒。作为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董老的司法观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对新政权的巩固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当代司法改革仍然不乏启示作用。学习董老的著作,体会法治的真正含义和价值,重温其“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31]等教诲,对于纯洁我们的思想和组织,改善我国的司法现状大有裨益。

【注释】

[1]暨南大学法律学系。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以下简称“文集”,只注明页码),第19页。

[3]文集,第26~29页。

[4]文集,第121~122页。

[5]文集,第251~254页。

[6]文集,第246~247页。

[7]文集,第14—15页。(www.xing528.com)

[8]文集,第28-29页。

[9]文集,第246-247页。

[10]转引杨秀峰等:《纪念董老健全法制》,载祝铭山、孙琬钟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11]文集,第29~30页。

[12]文集,第28页。

[13]文集,第46~47页。

[14]文集,第38~42页。

[15]文集,第16页。

[16]文集,第39页。

[17]文集,第33~35页。

[18]文集,第39~40页。

[19]文集,第45页。

[20]文集,第248页。

[21]文集,第156页。

[22]文集,第239页。

[23]文集,第163页。

[24]文集,第175页。

[25]文集,第116~118页。

[26]文集,第157~161页。

[27]文集,第174页。

[28]文集,第237~238页。

[29]文集,第407~410页。

[30]文集,第411~419页。

[31]文集,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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