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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助力刑事审判工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拟就董老法律思想对现阶段刑事审判工作的借鉴意义简要谈几点体会。

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助力刑事审判工作

陈史豪[1]

董必武同志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也是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在长期从事政权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期间,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结合中国国情和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总结历史经验,进行理论思考,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科学见解和法律思想,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在董老诞辰120周年之际和我国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时代背景下,深入学习董老的法律思想,对于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本文拟就董老法律思想对现阶段刑事审判工作的借鉴意义简要谈几点体会。

第一,学习董老重视程序的思想,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树立和贯彻程序公正的理念。

董老一直认为程序法在社会主义法制中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他曾指出:“依法审判的意义,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2]“有些法院没有认识程序的意义,把它看作是形式问题而不予重视,这种看法必须迅与纠正”。[3]董老的上述论述表明了董老认为依法办案,必须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董老的上述思想对于促进刑事审判工作有着显示的指导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刑事审判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做法就是克服畏难厌烦情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做到严格期限、及时送达、便利诉讼。(2)严把证据关,除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着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①取证、鉴定人员是否适格。②人数是否达到法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讯问时是否有2个以上的侦查人员、辨认时是否提供了足够数量的照片等)。③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中是否有见证人签名等。④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判断侦查人员是否有对被告人有刑讯逼供或者诱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可能。对于经查证属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非法取得的证据或者程序上有稍许瑕疵的证据要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情况和做相应的补强后综合判断是否采纳作为证据使用。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中的相互制约原则。(3)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中的相互配合原则,加强与公捡两家的沟通,定期就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争取就在刑事追诉活动中贯彻程序正义理念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4)高度重视,做好大部分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尤其是死刑案件和对主要证据有争议案件的二审开庭工作,纠正原先二审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以开庭审理为辅的做法,真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确定的二审案件审理以开庭审理为主、以书面审理为辅的原则,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多构建一道防止错案的工作惯例。

第二,学习董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思想,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尽量接近客观真实、做到实体公正。

董老指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首先要查明事实,……只有真正根据事实,按照法律作出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4]董老的上述讲话实际是精辟论述了我国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标准。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要求日益增长的今天,学习董老的上述思想,并在实践中坚决贯彻,对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公正司法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这同时要求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全面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杜绝疑罪从“挂”和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不良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疑罪的处理,绝大多数疑罪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做出无罪判决。但是,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少数案件,由于各种原因,还采取了以下两种方法:一是疑罪从“挂”。所谓疑罪从“挂”,就是对涉嫌被告人长期羁押,致使他事实上受到惩罚,剥夺了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基本权利;二是留有余地。所谓留有余地,就是对涉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予以定罪处罚,只不过比查清犯罪事实或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轻一点。如该判处死刑的案件,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5]佘祥林杀妻案就是上述两种不良做法的例证,这不仅可能冤枉无辜,还可能放纵真正罪犯,还违反了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应该坚决制止。(2)严格审查证据,对不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坚决予以排除在证据之外,这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所谓案件事实一切皆有可能,一切由证据说话,就指明了证据对于定案的极端重要性这一浅显的道理。(3)增强责任心,穷尽一切可能手段查明事实。鉴于我国的审判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的职能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法院单纯的居中裁判,依据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审判机关除了裁判外,还有一个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相互配合惩罚犯罪的职能,故现阶段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简单的宣判无罪,而是要和公检两家沟通,要求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穷尽一切可能手段搜集证据、查清事实,只有在穷尽一切手段的情况下,对于主要证据存疑案件才能宣告无罪;对于重罪证据不足,轻罪证据充分的案件,则要从轻判处。

第三,学习董老重视运用刑事政策的思想,使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做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争取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个国家执政政党的政策对该国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有着重大指导指导作用。董老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极为重视党的政策的重要性,尤其是党的刑事政策,并正确的运用政策处理各种犯罪问题。建国初期打击的重点是反革命罪,董老在提出要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同时,还提出要证据运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党的基本刑事政策,让那些有所领悟的反革命分子能够弃暗投明,重做新人,也让那些少数真正死心塌的反革命分子越来越孤立,越来越走投无路。[6]正是上述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董老领导的与反革命犯罪的斗争取得决定性的胜利。

现阶段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双重转型时期,这个时期亦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期,部分地方社会治安形势、反腐倡廉形势相对来讲比较严峻,在这个非常时期,刑事审判权这个和平时期最为暴力的权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除了要树立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现代刑事审判理念外,还要充分理解党的大政方针和掌握中央的刑事政策精神,从巩固政权、维护稳定的政治高度行使刑事审判权,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做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笔者认为,现阶段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掌握好以下几个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争取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1)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日益猖狂的双抢犯罪的嚣张气焰,努力为社会公众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社会生活环境。(2)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正在试点的社区矫正计划,转变观念,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尽量轻判、多适用非监禁刑罚,为国家和社会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这个大的社会课题做应有的贡献,争取多为国家和社会重造一个人才,而不是重判给国家和社会多添一个废才。(3)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打击商业贿赂的有关精神和从严治吏的法治理念,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履行职能,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和贪污渎职行为,营造一个相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对廉洁的官场氛围、良好的社会风气。(4)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5)贯彻少杀、慎杀政策,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为我国全面履行《公民政治、社会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做好准备。(www.xing528.com)

【注释】

[1]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

[3]《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40页。

[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页。

[5]欧阳涛:《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载《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0页。

[6]董老的讲话参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页,原文如下:“我们反对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从来就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一切反革命分子,如果拒不坦白,坚持反动立场,继续与人民为敌,一定要受到国法的严厉惩处。但是只要能够真诚坦白,悔过自新,哪怕就是罪恶严重的,一定会得到国家的宽大处理,并且只要坦白得彻底,立有功劳,不仅可以获得减刑或者免予处罚,而且还给予参加生产或工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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