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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重温董老关于党如何对政法工作进行领导的论述,谈谈笔者的学习心得。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历时近两个月,规模之大前所未有。问题是,执政党究竟应该如何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

崔敏[1]

董必武同志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这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成立以来,重新学习与领会董老的诸多论述,经过历次年会的研讨,总结我国半个世纪法制建设走过的曲折道路所达成的共识。董老的法学思想博大精深,至今仍然放射出智慧的光芒。

本文重温董老关于党如何对政法工作进行领导的论述,谈谈笔者的学习心得

一、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

众所周知,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如何对待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始终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主要倾向:一种是一些持旧法观点的人,试图摆脱党的领导;另一种则是把党的领导同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把主张司法独立等同于“反对党的领导”,加以严厉的批判和讨伐。这两种倾向,都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造成了损害。前一种倾向,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新中国,并不难解决;后一种倾向可就很难纠正了。事实证明,它所造成的危害更大——由此而把一大批好同志错当作敌人看待,使他们蒙受了不白之冤,有的甚至被整得家破人亡。须知,被扣上“反党”帽子可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反党”就等于反革命,顿时沦为“专政对象”,致使许多被批判和整肃者有口难辩,有冤难申。就连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和新中国的开国元勋董必武同志,也因此而受诛连。鉴于极“左”路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居了统治地位,这个问题无人敢于触及。直到邓小平同志复出后,正面阐明了“加强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这个问题才最终解禁。

时至今日,讨论这个问题仍然有现实意义。

二、反右派运动和第四届司法工作会议的回顾

回顾建国初期,从1949年建国到1957年上半年将近8年时间,是新中国历史上一段美好的时期。尽管面对着诸多困难,但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万众一心,群策群力,胜利完成了土地改革、清匪反霸、镇反肃毒、恢复国民经济等一系列重任,抗美援朝也取得了胜利,使人民民主政权迅速巩固,工农业生产蒸蒸日上,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新中国的外交环境也大为改观,在全世界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在这种形势下,1956年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全世界数十个共产党和工人党都派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这是一次空前团结的大会,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八大”决议指出:中国人民在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后,社会主义改造也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表明我国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基本解决,“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主要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巳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2]在这种形势下,董必武同志在八大的发言,对建立完备的法制勾画出清晰的蓝图,提出了“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为此,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3]

但是,好景不长,时过不到一年,1957年夏季形势就发生了逆转。突然发动的一场“反右派”运动,否定了不久前刚刚提出的“双百方针”,实行“舆论一律”,把大批敢讲真话的知识分子打成了“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从而使“左”的指导思想在党内占据了统治地位,也使得以群众运动为特征的人治主张在党内占了上风。进而,又将“八大”有关国内主要矛盾的论断彻底否定,宣布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两个阶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义两条道路的斗争仍然是国内的主要矛盾,还要长期进行下去。此后,这一套“左”的理论与做法愈演愈烈,把整个国家推向了“左”倾的巅峰。

继“反右派”运动之后,又错误地发动了对政法机关的整肃。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历时近两个月,规模之大前所未有。会议采取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方法,检查了8年来,主要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来的司法工作,其中着重检查了这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工作,实际上是不点名地把矛头直接指向董必武同志,对以董老为代表的依法办事思想进行系统的批判。这次会议完全否定了董老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正确主张,最后更错误地认定了司法部存在一个“反党集团”,从组织上进行了整肃,阻断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影响极其深远。[4]

“反右派”运动和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批得最凶的是所谓“反对党的领导”。按照当时的判断,认为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中的错误倾向集中表现为“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和“反对党的领导”。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把坚持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诬指为“为阶级敌人争平等”;把坚持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曲解为“以法抗党”。据此,把司法部门的一批领导骨干和有才华的青年干部以及法学界一批专家学者,都先后打成了右派分子。[5]这场大批判运动,伤害了大批好同志,自乱了阵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恶果,并且使我国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出现了大倒退。

三、几种广为流行的权威性提法

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理所当然要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这是毋容置疑的。问题是,执政党究竟应该如何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这个问题上,建国50多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有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有一些值得记取的教训。

回顾以往50多年的历程,在如何体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问题上,曾经出现过一些广为流行的权威性提法,值得回味与商榷。

一曰“驯服工具论”。过去在很长时期内,习惯的提法是把政法机关定位为“专政工具”和“刀把子”,进而又提出必须做党的驯服工具(这是当年主管政法工作的刘少奇同志的常用语)。这个提法,后来正式写进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文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一个驯服工具。”[6]“驯服工具论”的提出,其用意无非是要求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部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党的领导,但客观地说,这一提法并不科学,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有害无益。“驯服工具”的提法把人视同为牛马,颇具奴隶主义色彩。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做党的驯服工具,就是不管来自高层领导的意见是对是错,一律都要不打折扣地贯彻执行。结果是,当毛泽东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把刘少奇说成是“中国的赫鲁晓夫”和“全国最大的走资派”而将其彻底打倒,进而又提出“砸烂公检法”的错误口号之时,竟没有遭到一丝的抵抗。“文化大革命”初期还制定了“誓死保卫中央文革”的《公安六条》,大家都服服贴贴地充当了错误路线的“驯服工具”。在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把刘少奇同志永远开除党籍,使他蒙受了最大耻辱的决议时,只有陈少敏同志一人未举手。想必刘少奇同志在当年提出“驯服工具论”时,未曾料到自己也会成为这一创意的牺牲品而终受其害,岂不悲乎!

二曰“领袖中心论”。年纪稍大一些的同志或许都还记得,当年林彪被确定为副统帅和接班人之时,曾经提出:领袖是中心,我们是磨盘。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都应以领袖为核心来旋转。领袖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谁胆敢反对领袖,“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这样,就把党的领导归结为惟领袖的马首是瞻。即使领袖犯了错误,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领袖的话就是“最高指示”,一律要事不过夜,雷厉风行地贯彻,“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种提法,后来被证明是林彪这个野心家和阴谋家为了篡党夺权而发表的谬论,但在当时,它是被当作最正统的提法广为宣传的,几乎没有人对它提出异议。

三曰“书记挂帅论”。强调党的领导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要具体体现在各级党委的书记挂帅,由“一把手”说了算。一个县委书记甚至一个党支部的书记,都应被看作是党的化身,要由各级“一把手”代表执政党发号施令。书记被称为“班长”,这就使书记高居于“一班人”之上,成为一地区、一部门的主宰。谁敢与“一把手”唱反调(或者步调慢半拍),谁就是“反党”。现实中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例如,近日便有两个典型事例: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就毫不掩饰地说:“作为一把手,自然是一号,是老板,要拥有绝对权力,说了作数,定了算数,要以我说的为准,以我定的为准,我说的就是政策,必须无条件执行。”[7]无独有偶,河南省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在全县干部大会上多次强调:“一定要和县委保持一致,和县委保持一致就是和县委书记保持一致。我们历来都是党说了算,在卢氏县就是县委书记说了算。”[8]如此这般由“一把手”代表党委领导的说法与做法,其依据就是“书记挂帅论”。这种高度集权的体制,极容易形成个人专权。“班长”可以领导、指挥、监督一切人,而“班长”本人在其辖区内则不受任何监督。在这种环境下,谁要敢对书记的指示说一个“不”字(那怕只是慢半拍),那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四曰“党大法小论”。上世纪80年代在健全法制的过程中,鉴于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了“执政党也应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于是有人又提出了“究竟是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一度争论不休。后来,一位高层领导放了话:“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要领导人民执行法律,当然是党大。”于是,“党大法小”便成为定论。

五曰“综缆全局论”。“综揽全局,协调各方”、“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这都是一些常见的提法。还不时听到要求政法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提法。如果仅从全国的范围来说,由党中央审时度势、综缆全局,这一提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推广到省、市、县直至基层,由省委、市委、县委乃至乡镇党委都来“综缆全局”,恐怕就值得商榷。因为每个省、市、县甚至乡镇都有自己的中心和全局,于是,全局就被分解为无数的局部,再把“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归结为保护当地的经济建设,这就势必诱发地方保护主义。这是某些地方党委随意调动警力从事非警务活动的借口,并且成为法院判决“执行难”的主要症结。

凡此种种提法,在以往数十年间交替出现,可谓“各领风骚若干年”。当一个新提法出现时,立即占居了正统地位。乍听起来似乎颇有道理,当其广为流行之时,几乎没有人表示异议,但不久又被新的提法所取代。实践证明,这些提法,有的不尽科学(例如“驯服工具论”),有的单从某一方面看似乎有其合理性(例如“综缆全局论”),但从另一个侧面看,则又显现其片面性。“综缆全局”就中央来说是正确的,但引申到省、市、县委和基层党委,则未必正确。因为每一个时期、每一个地区都会有一个中心和全局,全国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暂不包括台湾省),就会有31个“全局”;如果按照市、县来计算,全国有几百个市(地区),就有几百个“全局”;全国更有几千个县(区),又会有几千个“全局”。如果每个省、市、县委都要求本地的政法部门“服从全局、服务中心”,那就势必助长地方保护主义。

上述这些提法与做法,并不是后人的虚构或假说,它们都是曾经被当作有关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正统提法而毋容置疑。这些提法所产生的后果,人所共见。因而,对于究竟应该如何阐述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有必要重新加以检讨。

四、董必武同志关于党如何领导政法工作的论述

建国之初,董必武同志被任命为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1954年宪法通过后,又被选举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长期领导政法工作。董老在建国初期着重抓了三件大事:一是建立一系列机构(如法院、检察署等);二是准备和培养各级司法干部;三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9]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董必武敏锐地认识到: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改善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方式。围绕如何实现党对政权机关(包括政法机关)的领导问题,董必武同志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并在各种场合做了系统的阐述。概括来讲,也可以归结为以下几论:

一曰“党政区分论”。1950年8月,董必武向中央提出调整党政关系的建议。他说:调整工作关系的关键是改进党政关系,党应集中注意全面工作的照顾,注意原则的领导,注意中心工作的推动和组织力量的配合,应避免具体工作上代替。[10]

1951年9月23日,董老在华北县长会议的讲话,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针对当时存在的党政职责不分,党组织包揽代替政权机关工作的现象,董老做了一系列明确的论述,他指出:“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这决不是说党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一个东西。党领导着国家政权,但它并不直接向国家政权机关发号施令……党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应当理解为经过它,把它强化起来,使它能发挥其政权的作用。”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为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

“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当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11]

1951年10月18日,董必武同志对如何搞好政权建设,给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饶漱石写了一封信,就地方党委如何实现对政权机关的领导,谈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意见,他指出:“各级党委对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应经过在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来实现……党直接做政权机关的工作是不好的。”[12]

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发言,更为系统地阐明:“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但是,我们党从来是把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严格划分清楚的,党是通过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领导国家机关,而不是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13]他还指出:“这种现象(指党政不分和党委直接发号施令),会减弱党对国家机关应有的政治领导。”[14]

董老在上述多次讲话中关于执政党如何领导政权机关的论述,极大地丰富了关于人民政权建设和民主与法制的理论,是党在建国初期的重要历史文献。

二曰“政治领导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自然要对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包括政法工作)实行政治领导,但党委要不要对每个案件都具体过问?这是多年来争论不休的问题。1957年3月18日,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但党的领导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党委管,如果这样,那还设法院这些机构干什么。党是依靠机关里的党组织来领导。整个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那是党委应该考虑的,法院如何把政策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那就应该向党委请示,请党委考虑。”[15]董老在这里说得很明白: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的领导,而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党委来管。

董老还多次特别强调,法院是惟一的审判机关,他说:“法院是惟一的审判机关,别的机关不能审判。为什么呢?因为国家的审判权没给他们,只给了法院。有审判权的机关是特定的机关,国家任命一些人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别的机关不能作判决,因之法院和别的机关处理问题不一样。法院主要的工作就是审判活动。”[16]董老的这一席话,其依据是宪法的规定。他之所以一再强调“法院是惟一的审判机关,别的机关不能审判”,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深刻的含义,并揭示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还提出“法院主要是搞好审判”和“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重心”等精辟见解,指明了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和工作特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

三曰“依法办事论”。建国以后,我党成为一个大国的执政党,大批共产党员担任了各级领导干部。然而,由于一部分党员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不能在自觉遵守法律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而且习惯于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推动各项工作。董老对这种现象感到担忧,他在多次讲话中,一方面肯定了群众运动的成绩,同时又指出了群众运动有副作用,他一再指出:“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17]董老又指出:“(群众运动会)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18]在新中国的第一代领导人中,是董必武同志第一个明确提出:“今后的人民民主专政工作必须用也可能用正规的革命法制来施行,并用以保障人民利益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

董老的这一论断,目的是想用法制来代替群众运动。其后,董老在多次讲话中一再指出:“要使群众守法,首先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不把法律、法令放在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或不守法也不要紧,这都是极端错误的。”[20]董老从治国安邦的角度,一再告诫全党:“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21]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发言中,明确提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说:“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办事。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22]

董老指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必须有法可依。第二,要做到有法必依。在这个思想指导下,他规划了一个多层次的法制蓝图,包括立法、司法、守法、培训和管理法律人才以及开展法学研究等多个层面。实际上,它已经孕含了党应该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只是还没有概括出“依法治国”四个字而已。

在1958年开展的“大跃进“运动中,董老顶住“左”倾思潮的压力,多次公开批评“联合办案、合署办公”等违法做法,反复强调公、检、法三机关一定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这个主张已被证明是完全正确的,最终被载入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曰“联系指导论”。董必武长期分管政法工作,但他从不端起“领导者”的架子向政法机关发号施令。早在1949年10月21日,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董老就开宗明义说明: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受毛泽东主席委托,联系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受周恩来总理委托,联系和指导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工作。”[23]

过了两年,1952年6月24日,董必武在全国政法干部培训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政法委员会是指导各个政法部门工作的机构。……它和政法部门是“指导与联系”的关系。对这几个字的解释就是:当指导者指导之,当联系者联系之。这样做,从组织法上讲,从实际工作上讲,都不受影响,并不因此影响各政法部门的地位,也不影响各部门的独立业务,相反会因政法委员会的指导与帮助,而更加强各政法部门的业务。……至于政法委员会本身,除了“指导与联系”政法各部门外,就没有什么别的工作,在各部门的工作逐步建立与加强之后,政法委员会本身即将逐渐被否定。”[24]

在这篇讲话中,董老对政法委员会的历史定位作了明确的论断。遗憾的是,董老的这一论断事后却并未能实现。

经过半个世纪的检验,历史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董老对执政党与政法机关关系的论断以及党如何领导政法工作的主张和观点都是正确的。但是,从1957年“反右派”运动以后,“左“的指导思想抬头并愈演愈烈,董老的某些意见并未被最高决策者接受。特别是在1958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董老竟被不点名地进行了批判,把他的一系列正确主张都扣上了“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帽子,把“依法办事”说成为“死抠法律条文”、“把法律神秘化、偶像化”、“成了束缚自己对敌斗争手脚的绳索”,完全颠倒了是非。会议还把坚持“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批判为“反对党的领导”、“向党闹独立”和“以法抗党”。并在会议文件上规定:“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一个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批示和监督”。[25]显然,上述“驯服工具”等一系列提法并不恰当,事实证明是有偏差的。从此,“改善党的领导”成为禁区,造成对领袖的绝对盲从,以至后来沿着这条“左”倾错误路线走下去,终于导致“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发动,给亿万人民带来了一场空前的大灾难。这样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我们决不应该忘记。

五、重温邓小平“改善党的领导”的教导

如何正确地、恰当地处理党与政权机关(特别是与政法机关)的关系,这是我党几代领导集体探索了数十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尽管董老在50年前就提出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三项原则,但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对这个关系却没有处理好。过去多年,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倾向就是邓小平同志后来指出的“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鉴此,邓小平同志重新主持中央工作后,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响亮地提出要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改革,反复论证了“要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www.xing528.com)

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过多。应该从中央开始,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干预过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26]其实,早在1941年,邓小平就曾严肃地批判过“以党治国”的观念。他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27]邓小平同志批判了“以党治国”的观念后,明确指出:党对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他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28]

1986年,邓小平同志多次论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强调指出:“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29]邓小平同志还特别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30]

邓小平同志在这方面还有许多精辟的论述,他把党如何领导国家机关的问题讲透了。特别是他指出“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更是直指问题的核心,而且说得明明白白,这是对以往多年经验与教训的深刻总结。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是新时期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

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五大又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这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我们应该坚决贯彻而不能有丝毫的动摇。

六、认识与反思

自从“十五大”又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以来,司法改革正在逐步推进。毫无疑问,司法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进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又涉及如何改善党的领导的问题。政法工作必须强调党的领导,并在实际上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在于,党委究竟怎样才能对政法工作实施正确的和有效的领导呢?这个问题并不是单纯的理论论证所能解决的,更主要的是一个应当由实践来检验其客观效果的问题。

按照董必武同志和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和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领导,具体表现为五个方面:(1)党中央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2)由党中央制定对政法工作具有指导性的方针政策;(3)由各级党委考察干部,建议对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4)由政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保证贯彻执行党的政策;(5)事后的检查监督。除此之外,党委不应再过问具体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司法权是一项国家权力,不属于党务工作的范畴,执政党不应当越俎代庖。既然各级公检法机关的主要领导人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党应该充分信任和依靠他们去做好工作。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出了偏差,还可以通过监督的程序进行追究,没有必要在各级司法机关之上再设个“婆婆”发号施令。执政党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站到第一线去冲锋陷阵,免得党委要对可能出现的错案承担责任。

由党委去管那些具体的司法业务,这种搞法带来了一些不应有的弊病。首先,党委并不直接审理案件,仅依据报送的案卷材料和承办人员的汇报,很容易先入为主。特别是不能够直接听到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和申诉的意见,成了断“一面官司”,极容易定性不准,造成冤、假、错案。其次,党委管具体的司法业务,容易削弱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具体办案人员勇于负责的精神,不利于调动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积极性。第三,联合办公、协调定案的做法,使开庭审判变成了做样子、摆形式、走过场,被告人的申辩和法庭上的辩论毫无实际意义,使法院和检察院失去应有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法制丧失信心。第四,党委陷于具体的司法业务之中,势必影响对政法工作方针、政策的研究,好比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凡此种种,弊病丛生。其结果,并不是真正加强了党的领导,提高了党的威信,而是削弱了党的领导,损害了党的声誉。鉴于上述种种理由,党委管具体司法业务的做法理应改变。

结束语

如何坚持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是一个十分严肃而又敏感的话题。过去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倾向,是强调“坚持”而忌谈“改善”。尽管邓小平同志已经带头冲破了这个禁区,并就如何改善党的领导做了明确的指示,但人们的理解却未必一致,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涉及这个问题,依然会犯忌,弄不好又会被戴上“反对党的领导”的帽子。在此,笔者想起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中的一段精辟论述,他说:“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论家、政治家,拿大帽子吓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带有革命的色彩,好像越‘左’越革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31]但愿我们能够记取历史的教训,不要使“左”的一套回潮才好。

【注释】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1~82页。

[3]《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4]参见张慜:《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来龙去脉及其严重影响》,载《刑事诉讼与与运用》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参见张慜:《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来龙去脉及其严重影响》,载《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参见《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75页。

[7]参见《不准发“杂音”是可怕的》,载《改革内参》2005年3月20日第9期。

[8]参见《不准发“杂音”是可怕的》,载《改革内参》2005年3月20日第9期。

[9]参见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讲话,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102页。

[10]《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78~379页。转引自《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页。

[11]《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7~309页。

[1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4页。

[13]《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4页。

[1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页。

[1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8~459页。

[16]《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4页。

[17]《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

[18]《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页。

[19]转引自《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册),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20]《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223页。

[21]《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200页。

[2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7页。

[23]参见《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63页。

[24]《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25]参见《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75页。

[2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27]《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0~12页。据说在选编《邓小平文选》第1卷时,对于要不要收入这一篇批评“以党治国”的文章,曾有争议,后来还是由于小平同志坚持才得收入。关于此事的说明,转引自郭道晖著:《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28]《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12页。

[2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3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3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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