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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学思想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今天,深入学习、研究董必武的法学教育思想,将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推进。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董必武非常重视教师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非常重视法学教师的培养。

董必武法学思想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周帼[1]海军[2]

董必武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法学家,他深入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法学教育观,丰富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理论宝库。在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今天,深入学习、研究董必武的法学教育思想,将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推进。

一、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的精髓

“董必武的法治思想是我国法制建设理论的一块奠基石,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思想渊源。”[3]董必武的司法思想、守法思想等在今天依然闪烁着耀眼的光芒。但人们对董必武的法学教育观却知之甚少。在投身于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中,董必武充分认识到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提出了系统的法学教育观,其言辞中透露出对教师培养和法学国际交流的高度重视。这对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改革仍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法学教育的关键——法学教师的培养

董必武明确提出,“办学校要有四个条件:教书的人;教材;学生;钱。钱占第四位,主要是人的问题。”[4]“必须改进政法院校的教学质量;必须配好一般高等学校讲授法律课的教员。”[5]董必武不仅在言辞中阐述了上述观点,而且亦将其付诸于实践。当时,创建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重要职能之一便是为全国高校的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董必武非常重视教师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非常重视法学教师的培养。教师是教育的载体。离开了教师,法学教育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矛盾重重,董老以前瞻性的眼光,高屋建瓴,抓住了主要矛盾,抓住了法学教育的核心和关键,确实难能可贵。

(二)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路——法学国际交流

在董必武的建议推动下,1953年创建了全国性的法学研究机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董必武担任首任会长。作为新中国第一个推动法学研究的组织,其宗旨之一是“促进国际法律工作的联合和开展国际法学交流。”[6]董必武十分重视引进外国法学方面的成果,曾多次提及必须加强我国翻译外国法学资料的力量。1955年,他指出“目前翻译的主要是俄文,少量英文、以后可能有法、德、日文。”[7]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董必武视野开阔,非常重视法学的国际交流。

二、运用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深化我国法学教育改革

(一)提高法学教师的素质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师资队伍尚存在以下不足:

1.法学教师专注于理论研究,忽视了法律实践。在现实中,为了应付评职称的需要,许多教师忙着考硕士、博士,拼命撰写论文、著作,将其大量精力放在理论研究中,无暇从事法律实践;有的教师是毕业后直接任教,接触到的实际司法活动有限,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缺乏,这就导致教师无法把法律理论生动透彻地传授给学生。而世界许多一流大学的学院教授都会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

2.法学教师素质有待提高。目前,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许多公立院校中,教师的“铁饭碗”并未被打破,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并未发挥作用。部分教师怠于学习,一本教案用数年,其培养的学生素质可想而知。二是在对法学教师的选拔中,许多高校非博士不要,片面地看学历和文凭,而忽视了对教师真实素质和能力的考核。高学历的教师不一定具备高素质。三是许多高校教师一直从事法律专业的学习,对与法律相关知识涉猎较少,知识面狭窄,很难适应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法律职业者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培养者素质的高低。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才是重中之重。培养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刻不容缓。首先,鉴于法学专业的特殊性,法学教师既应站稳讲坛,也应投身于一定的实践和科研当中。若将全部精力置于实践工作中,势必会影响教学效果;若不从事一定的实践工作,又会导致法律实践应用能力的缺乏。所以,高校法学教师应处理好授课和从事实践工作(主要是兼职律师工作)的关系。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可以规定法学授课教师每年度从事法学实践的最低课时数,可以“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职业互换的渠道。”[8]其次,对法学教师要严格考核。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教学评价体系,如学生评教、督导组评教、教师互评等,督促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同时,要落实不定时听课制度。对授课效果差、教学质量低的教师,采取一定的帮带措施,若在一定时间内仍不能提高教学质量,应予以辞退。对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应予以一定奖励。最后,实施多种形式的再教育。作为高校法学教师,除了应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之外,还应掌握与法学相关的知识。对青年教师开展培训,保证法学教师及时充电,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滞后性,当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的法律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时,新的法律便会应运而生。相比较而言,经济法、商法的变动性较强,这使经济法、商法的授课教师不断面临新挑战。如果教师仍然固守旧法授课,没有追踪到最新的法律动态,就会“误人子弟”。

(二)加强法学国际交流势在必行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也日益明显,这是法学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另一方面,法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共性之处。纵观世界各国,尽管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迥然不同,但是各国法律在价值观念上是相似的,这为法学的国际交流提供了可能性。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历史短暂,经验不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必须立足于国际社会的大舞台,通过适当的方式,促进法学的国际交流。

1.借鉴吸纳国外优秀的教学方法。我国的传统教学以“讲授法”为主,教师讲授是课堂教育的中心,授课内容以传授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侧重对法条的记忆和理解能力的培养。这种教学方法虽然可以使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但抹杀了学生的个性,抑制了学生的主动性的发挥。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教学方法恰可弥补讲授法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是实施职业教育的,非常重视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我们可以适当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法律诊所等方式,并在运用中不断总结经验,最终形成适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特定方式,以期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发展的目的。(www.xing528.com)

2.加强国际法律专业教育合作。“通过设置联合培养项目、师生互换、学位和学分等值、学者互访、合作研究和设置外籍访问教授席位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国际和地区的法律学习交流,使师生能直接与不同国籍的学者进行对话和讨论。”[9]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的策略。选派国内优秀人员出国留学考察和聘请外国专家学者到我国讲学。

3.引进WTO相关课程,增设和加强比较法方面的课程。法律的趋同化要求我们加强WTO相关课程及比较法课程的设置,及时将外国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内容纳入授课内容之中,拓展学生的视野。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加强法学国际交流固然重要。但同时也要注意:“法学教育要植根于法律发展的土壤之中,应以本国的国情和民族性为基点,对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教育模式要精心鉴别、选择和改造,使之与本土教育文化的优良因素相融合,形成既有时代特色又有本国特点,国际性与民族性相统一的法学教育理论和制度,从而实现我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10]

三、结束语

江泽民同志在纪念董必武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珍贵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指导意义。”我国法学教育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深入学习董必武的法学教育思想,研讨其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并加以发扬光大,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将大有裨益。

【注释】

[1]三江学院讲师。解放军73610部队政治部干事。

[2]三江学院讲师。解放军73610部队政治部干事。

[3]《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5页。

[5]《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7]转引自岳远尊:《论董必武法治思想的精髓》,载《聊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8]莫洪宪、王明星:《董必武法学教育思想与法学教育改革》,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9]王千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载《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6期。

[10]高德胜:《略论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困境》,载《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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