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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下的公民权益保障与社会进步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提出以来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界定中可以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即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以权力为基点的权力组织、权力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关系。

法治理念下的公民权益保障与社会进步

一、法治的生活关怀

法治的知识图式复杂难解,不同文化域、不同时间段的法治概念和法治实践,反映了不同时期的历史社会结构特点、不同民族的生活方式和价值体系。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后,中国在宪政体制中彻底否定了人治,从而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道路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所走的是在数百年的文化积淀、市场发展、观念启蒙、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先在社会生活层面形成法治的需求,进而形成法治国家的道路;当代中国所走的却是伴随着社会转型、经济变革的由精英启蒙、政府推进、民众承受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西方的法治道路相比,我国的法治道路具有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逆向性。经过十来年的发展,我国法治实践正在描绘一幅可能的法治图景:首先完善法律制度,然后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上结合实践来凝练正确的法治理念,再通过对法律制度的遵守、法治理念的信仰来逐步培育一种“文化”和“传统”,使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关都能逐渐接受或习惯法治的运作,从而实现法治在生活世界的植入、嵌入、渗透和扎根。在此意义上,我国的法治已经或将在三个层面展开:

制度层面的法治。法治的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运行机制、行为方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模式。从形式意义上看,法治就是人们对社会的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即通过制定法来对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等进行合理分配。因而,“法律界往往把法律理解为制定法,因此把重视法治或法制理解为立法,理解为用制定法对社会进行全面、深入、持久的干预”。[2]中国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开始了一个以大量立法、强调正式法律制度为标志的法治建设时期。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目标。2007年10月,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主要标志为:一是法律部门齐备,我国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已形成七个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二是法律部门中基本的法律齐备,七个法律部门中,均有“代表性”和“骨干性”立法;三是与法律配套的附属性规范,包括法规等,也已基本齐备。[3]这些法律和法规基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理念层面的法治。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对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理性认识及高度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提出以来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表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界定中可以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即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以权力为基点的权力组织、权力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关系。[4]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侧重于保护民“权”。权利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观念和制度,“一个国家的最高福祉,不在财富与秩序,而在美德与自由……设定每个人对自己的思想、人格、身体、财产、行为等拥有权利并通过法律予以平等保护,是十分重要的”。[5]作为现代法学的基本范畴,权利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确认和维护,这也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法治的基本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侧重于实体的公平正义,法律本是为了实现某些价值而设计出来的制度形式,法固然要追求实体的公平正义,但法要通过对程序的科学设定、强制遵守来实现实体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法本身更重视程序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超越了形式的实体公平正义。(www.xing528.com)

文化层面的法治。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也是一种理性精神、一种文化意识。[6]文化是个多义的概念,这种多义性既表现在人类文化生活的实践中,也表现在学界对文化概念的阐释中。在此意义上,文化并不简单地是意识观念和思想方法问题,而是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它像血脉一样,熔铸在总体性文明的各个层面中,自发地左右着人的各种活动。如果以历史来衡量,我国是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但也有学者认为传统不是单指过去的东西,而是指经历历史流变而产生变化的现实存在,“现实的人的生命存在,处于文化传统之中,现实是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另一方面,现实同传统在时间属性上有绝然的不同:现实是人们可以在其中进行文化实践的文化时间领域,而传统,则是人们只能以其精神性的活动所把握的文化时间领域”。[7]所以传统不仅是过去文化的系统,还应是现代文化的系统。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能断言我国没有法治文化,至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虽缺乏法治文化的传统,但却正在孕育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文化,这种法治文化以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理性规则、多元文化为基础,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为要素,以主权在民、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法行政独立司法等为核心,以民众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为心态。当然,我国的法治文化基础还很薄弱,我们文化层面的法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因此,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建立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是时间,因为任何制度、规则和习惯在社会生活中的形成和确立都需要时间。法治与社会发展也内在地包含有一个时间要素: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作用于国家、社会生活的时间过程,法治理念不断充实和丰富的发展过程,法治文化的完整图景推展和逐渐清晰化的历史过程。

将法治作制度、理念、文化三个层面上的区分也许在逻辑上不是很严密,广义的文化其实是可以包括制度和理念的,而且在一般的逻辑中,理念似乎应在制度之前。之所以未按逻辑的推演来设计,是因为法治是一门实践的艺术[8]如果一定要在制度、理念、文化三个层面的法治中找寻一种逻辑的话,我认为应该是理念、制度、文化三个层面构成的一个“金字塔结构”,但显然中国的法治实践并不是按照这个应然的逻辑来运行的。我国数十年的实践已在制度层面基本实现了法治,其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理念层面的法治建设已经开始启动,其标志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但法治最终的实现决不是简单的文字法规和抽象的观念理念,它应当是人的生存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和重塑,也就是生活在法治社会的人的行为准则、生活习惯、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内在文化机理的转变,因为法治说到底是“人”的问题,法治建设实质上也是人的形象建设和塑造问题。而人总是文化的人,人的世界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文化的世界;人总是生活在文化中,文化现象在人的世界中无所不在。[9]因此,文化层面的法治应该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不能简单地理解“法治作为对所有人的一种要求和原则而确定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法治作为权力主体的活动方法而得到实施,并因此成为社会生活制度……”[10]而应将法治理解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11]法治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且是一种有着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12]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这一思想的第一人,在其名著《政治学》中他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3]据此,我们可明确法治作为生活方式必须具备形式方面的规定性,即法律规范必须清晰、公开、适度、可行、非溯及既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等。法治作为生活方式还需具备价值方面的规定性,尽管没有统一的标准,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该包括: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14]只有同时具备形式规定性和价值规定性的法治才能成为人们的价值、观念、心态及行为,进而成为人们的生活需求和生活理想。

尽管制度层面和理念层面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我国法治建设的第三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应该是文化层面的法治建设。前文已述文化可以界定为“人们生活的方式”或“人类生活的样法”,从这个角度来审视我国的法治,我们不难发现法治还没有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我国的法治更多地出现在社会理论和精神的流动之中,出现在社会运行的某些方面或某些侧面,法治更多是“法律共同体”内部的浪漫主义的理想,或者现实主义的批判,在“法律共同体”外部,法治在本质上处于“不在场”或“无根基”的状态。或者说,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在重视理论上的建构、还在解决运行中的“有法可依”,我们的认识还停留在将法治作为工具和手段加以接受,顶多作为观念和价值而加以认同,法治还没有成为民众的信仰和生活方式,法治与现实的人的生活关系还不大。进而言之,我国法治走进公民生活,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遇到的障碍比其他任何外源型法治国家更大。昂格尔认为传统中国缺乏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他说,如果以法治的有无为坐标轴,那么古代中国居其负极,现代西欧居其正极,其他大多数文明都不过在这两极之间各得其所而已。[15]中华文明最为辉煌的是农业文明,尽管中国百年来对法治的追求、十年来对法治的生活之维——走向“生活世界”的中国法治导论的实践,或多或少地影响和触动了我们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但普通民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深深刻上了农业文明的标记,农业文明中凭借传统、习惯、经验以及宗法血缘和天然情感等文化因素来维系生活的方式延续至今。借用卢梭在谈到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时所说的“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16]只要有人谈到法治时说:“这和我的生活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法治在生活中的“不在场”和“无根基”。生活关怀是法治的终极关怀,法治只有扎根于公民的生活世界,才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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