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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调整公安、司法机关及参与人活动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一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二是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调整公安、司法机关及参与人活动

14.4.1 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任务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专门规定惩罚犯罪的程序和制度方面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一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二是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实际上,刑事诉讼涉及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及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两个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诉讼进程有巨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www.xing528.com)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匿、自杀、隐匿或毁灭证据、继续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手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措施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的一种手段,它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从实体法上来说,它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程序上来说,它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提起并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诉讼。这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由被告人同一行为引起的,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而同时引起了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包括被害的公民、单位)的物质损失、必须在刑事诉讼立案以后,判决以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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