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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用保险功能全面拓展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整合农村信用社现有资源,建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我国农村信用社自1951年成立以来,体制几经更迭,发展几起几落。但近60多年的发展为农村信用社奠定了良好的物质资源,其网络遍布全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功能拓展中可考虑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发挥,引领广大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开展人才培训、规范管理水平提升和具体业务能力的提高。

农村信用社:信用保险功能全面拓展

农业金融对于农民农村之重要性,就如同人体内血液对于人体健康重要性一般,人体若无充裕的血液流通,人体自然无法健康,进而容易生病(刘富善,2009)。欲使农民组织有效发挥功能,首先应使其有稳定且较为独立的金融资源(包括一定存量的经济资源以及能够不断再生产的经济资源),否则将难以为继,或沦为龙头企业及行政部门的附庸,组织性质发生改变,甚至沦为剥夺小农利益的工具。因此,设立一个涵盖金融合作功能的农民合作社至关重要。农村信贷有规模小、险种多的特点,必须紧贴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在5000亿~6000亿元之间,并通过其内部系统流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7679亿元,全部转存中央银行,其中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相对于整体的金融供求状况而言,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供求失衡的问题更为突出。从我国农村信贷市场资金供给方面看,农村信贷资金相对份额的历史变化呈现出明显的递减趋势:1995—2001年,对农村(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的贷款余额占全国银行贷款余额的比例由11.27%下降到5.71%,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1990—2003年,农村金融信贷占国家金融信贷的比重由17.5%下降为7.1%。从农村居民信贷需求方面看,21世纪初,中国2.4亿个农民家庭中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贷款问题(陈锡文,2004)。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出于风险及利润的考虑,几乎不开展业务。农业银行、农村供销合作社和邮政储蓄三大机构在农村设有网点,但很难办理对农民的信贷业务。而且,农民的房产、山林地都无法作为产权抵押贷款,这是制度上的一种不公平。可见,农村金融的困境一定意义上就是制度瓶颈的后果。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摒弃的就是制度屏障,加大对农村信贷的财政支持力度。

其次,尽快制定农业金融法。美国1916年颁布《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颁布《农业中介信贷法》,1933年颁布《农业信贷法》,而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信贷与保险法律。因此,我国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中应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合作金融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农业金融合作的性质、主体、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并从法律角度协助其建立自己的章程,规范其实际运作。

再次,整合农村信用社现有资源,建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我国农村信用社自1951年成立以来,体制几经更迭,发展几起几落。新中国成立后成立的农村信用社是以行政指令组合而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经历了多次整顿、改革,现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已所剩无几。但近60多年的发展为农村信用社奠定了良好的物质资源,其网络遍布全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功能拓展中可考虑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发挥,引领广大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开展人才培训、规范管理水平提升和具体业务能力的提高。我国合作金融的定位可立足于对农户的小额信贷,最初阶段可在小范围内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合作金融的优势,避免因制度法规不健全而产生的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农村信用社专门为农村经济主体服务,在长期的合作中对地方农户和乡镇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会逐步增加,农村信用社也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或社区的信息存量,降低贷款风险,达到合作双赢。(www.xing528.com)

最后,真正意义上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建立,需要政府部门提供更多支持、更多监管。信用合作事业得以开展并得到良好运行之后,保险合作将也会得到同步发展。面对共同的农产品、农产品运输和重大灾害等,建立共同基金进行相关保险将会是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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