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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及受让方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例的法院审理结果也确实认可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受让方实际履行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的义务。因为即使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根据原因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如果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或者内部股东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外部的受让方都是无法获得标的股权的。受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无法受让标的股权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及受让方法律责任

我们继续股权转让的话题,本次探讨的重点是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实践中我在给企业提供股权架构设计法律服务的时候,也常常会遇到股权代持的问题,所以探讨和分析这一话题实属必要。

先来看一个案例:

SYT公司的工商登记主要股东为A总、恒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总。恒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B总,A总、B总系亲兄弟关系。

2008年,C与SYT公司签订协议,向SYT公司投资3000万元建设费用,承包公司某工段的生产和经营。2008年3月,A总、B总分别以生产用款为由向C借款400万元、500万元。

2009年,C与SYT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书》,约定“C占该公司12%的股权……由B总、C及原其他股东组成股东会……现公司股权以本协议为准,与工商注册无关”。

协议同时还约定,C与SYT公司原来的协议全部终止作废。《股权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未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2013年,C与A总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C拥有的SYT公司12%的股权作价1亿元人民币转让给A总。

2014年12月6日,C某与A总、B总、SYT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B总与SYT公司为A总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A总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总给付股权转让价款1亿元及违约金;B总、SYT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实际履行?

二是站在受让人的角度,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核心注意事项有哪些?

三是本案例对股权架构设计的启示有哪些?

■ 关于第一个问题

1.首先本案例中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具备法律效力。这是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角度进行的分析,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关于合同是否可以实际履行的问题,要从C是不是隐名股东以及是否有权处分股权两方面来论证。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而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www.xing528.com)

案例中公司在《股权认购协议书》中已经确认C享受SYT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据此可以确认,C拥有公司隐名股东这一身份,其股东资格不因未在工商登记而被轻易否定。

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权应当以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为准;而在公司内部,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除非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该约定不会引起外界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亦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应当认可其有效性。

再者,本案例中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并非公司外部不知情的第三人,更加不存在标的股权无法转让的现实障碍

本案例的法院审理结果也确实认可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受让方实际履行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的义务。

■ 关于第二个问题

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站在外部受让人的角度,如果要受让隐名股东的股权,我认为至少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股权是否实际可以转让。因为即使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根据原因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如果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或者内部股东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外部的受让方都是无法获得标的股权的。

故作为受让方在签署协议前应要求隐名股东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比如公司或公司股东会过半数股东确认其隐名股东身份的文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合同等。同时,在股权转让协议的设计中,应由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作为共同出让方,并且完善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和材料。

2.标的股权如无法转让,该如何救济?受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无法受让标的股权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标的股权无法转让,但相应的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利和义务是否愿意继受、如何保护等问题,也应当在协议中明确。

■ 关于第三个问题

现实中,我在为企业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的法律服务时,也会遇到由一些客观原因导致的实际出资人暂时无法成为显名股东的情形。

那么站在实际出资人(即委托代持一方)的角度,约定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股东认可的书面材料必须完备。

另外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应材料亦应留心保管好,防患于未然,这样至少自己隐名股东的身份可以保障,将来处分股权也方便许多,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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