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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及保守派的经济观念与变法派的分歧

时间:2023-05-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在政治上同变法派是对立的,在经济思想上同变法派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也可以说是对立的。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认为,只有变革宋初以来的法度,对当前社会经济、政治军事进行全盘改革,才是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唯一出路。而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则一致认为,祖宗法制亦即宋初以来的传统家法,不仅不许可有任何的亵渎和触犯,而且要谨守成宪、不能有丝毫逾越。

司马光及保守派的经济观念与变法派的分歧

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在政治上同变法派是对立的,在经济思想上同变法派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也可以说是对立的。

北宋晚期这两个对立的派别的根本分歧在于:对当前的社会现状是加以变革、促进其继续前进呢,还是一仍旧贯、无所改变而裹步不前?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认为,只有变革宋初以来的法度,对当前社会经济、政治军事进行全盘改革,才是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唯一出路。而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则一致认为,祖宗法制亦即宋初以来的传统家法,不仅不许可有任何的亵渎和触犯,而且要谨守成宪、不能有丝毫逾越。熙宁二年(1069年)变法刚刚开始,司马光便提出了异议。他以历史上萧规曹随这一著名事例为例,指出墨守成规旧制,既为历史的必然,也为历史的需要。司马光指出:“〔曹〕参不变(萧)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以此事例为据,司马光推演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整个历史都是不需要变革的:“何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可也”。最后,司马光把这个推论落在当时的政治上,“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69]

继司马光之后,所有反对变法的士大夫,都是以维护“祖宗法制”或“家法”作为招牌,来反对变法的。其中文彦博对宋神宗的一段谈话,最能反映反变法派的这个基本思想:

彦博又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

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70]

在反对变法的士大夫看来,所谓的“祖宗法制”亦即宋初以来的“家法”,是最完善的,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即使是昌盛强大的汉唐,也都无法与宋相比。反变法派中的另一个著名的代表人物吕公著,在上宋神宗的一道奏章中说:“祖宗承五季之乱,抚有天下,其间法度早创,固亦未尽及古。至于临下以简,御众以宽,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则汉唐之盛无以加也”。因而他认为,祖宗法制即使有某些弊端,也不能轻易更张[71]。不仅如此,反对派们还认为,只要死抱着这套“家法”,就可长治久安、太平无事:“吕大防等进曰: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后,惟本朝百三十年中外无事,盖由所立家法最善。……陛下(指宋哲宗)但尽家法,足以为天下矣!”[72]

正因为反变法派以维护祖宗法制、祖宗家法自居,在变法之始,他们也就以此为口实,称变法派破坏了祖宗旧法。司马光在绐王安石的一封信中毫不掩饰地指出:“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而不得息。”[73]反变法派不遗余力地维护祖宗旧制。因而在司马光登台之后,反变法派芟除了全部新政,复辟了祖宗家法。变法反变法的斗争,是围绕了变革祖宗法制和维护传统家法而进行的。反变法派之所以被称为保守派,就在于他们顽固地维护祖宗旧制和传统家法,而这一套旧制和家法,在历史实际中早就证明是陈旧、过时的,已成为宋代社会前进的绊脚石了!

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第二个重大分歧表现在财政观上。如前所述,王安石为解决国家财政问题(所谓“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用为急”),把“理财”作为变法革新的当务之急;而要理财,则以发展农业生产为紧急任务(“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从而形成了王安石有关理财的一套方针政策和措施。而反变法派却完全反对这一套方针和政策。首先,他们根本不赞成理财。反变法派们混淆了“理财”和“聚敛”的界限,以聚敛顶替理财,只要变法派一提到理财,他们就将聚敛的罪名强加给变法派。王安石在朝廷上曾经指出财用之所以不足,是由于“未得善理财者故也”。司马光当场反对王安石的这一意见,称:“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以尽民财,民穷为盗,非国之福”。王安石立即给以反驳,指出善理财者不加赋而自足。司马光以为“天下安有此理”!“天下所生财货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财在官”,所谓理财不过是“罄民之所有,而尽入于官”[74]韩琦在反对青苗法的奏疏当中,也同样表达了这种看法:

况承祖宗百年仁政之后,民浸德泽,唯知宽恤,而未尝过扰。若但躬行节俭,以先天下,常节浮费,渐汰冗食,自然国用不乏。何必使兴利之臣纷纷四出,以致远近之疑哉![75]

其次,反变法派在义利观上还继承了儒家正统派的观点,摆出一副要义不要利的伪善面孔。司马光就是以此为口实来攻击王安石的:“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樊须请学稼,孔子犹鄙之,以为不知礼义信,况讲商贾之末利乎?……于是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视,衒鬻争进,各斗智巧,以变更祖宗旧法。”[76]富弼这位元老重臣,在其临死之前所写的一道奏章中,对孔夫子的这个教导依然念念不忘:“臣闻为国家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或闻兴利之臣,近岁尤甚,亏损国体,为上敛怨,民间小利,皆尽争夺。至若为场以停民货,造舍而蔽旧屋,榷河舟之载,擅路粪之利,急于敛取,道路怨嗟!”[77]反变法派利用孔夫子的这个教条,将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统统斥之为兴利的小人。

既然财利不能讲,那末国家财政困难如何解决呢?变法派解决财政问题的办法是,在节流的同时而要开源,并且把开源放在第一位。而反变法派则只讲节流,认为节流是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唯一法宝。文彦博在反对青苗法的奏章中就唱起了这个调子:“若以用度稍乏,自当节减冗费,省罢不急之务,不作无益之事,济之以俭,示民不奢,百姓自足,君孰与不足?易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此之谓也”[78]。前引韩琦的奏疏,所谓“但躬行节俭,以先天下,常节浮费,渐汰冗食,自然国用不乏”,也同样是这个意思。司马光特别强调“节用”,并且认为,“节用之道,必自近始。上自乘舆服用之物,下至亲王公主婚嫁之具,悉加裁损”[79]。就宫廷皇室来说,确如司马光所说,极尽奢华浪费之能事,是应当有所节制,加以裁损的。但就国家财政困难而论,宫廷皇室即使是厉行节约,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导致国家财政困难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冗兵,大力裁减冗兵,节省军事开支,不失为解决宋廷财政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将这一措施付诸实际,并得到一定成效的恰恰是变法派而不是反变法派。就节流这一点而论,反变法派也远落在变法派的后面,更不用说对国家财政的通盘考虑和解决了。

在对待豪强兼并的问题上,亦即对待大地主、大商人、大高利贷者的问题上,构成为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再一严重分歧。

以司马光为首的反变法派在社会贫富问题上的看法,或者说贫富观,是别具一格,自成体系的。首先,他们认为贫富贵贱是由上天安排好了的,不能有任何人为的变更。在这一点上,以司马光最为突出。他是董仲舒之后最为固执的天命论者,他认为:“天”为“万物之父”,是有人格、有意志的;任何人也不能违背“天命”。“违天之命,天得而刑之;顺天之命者,天得而赏之。”[80]人世间的一切,即使是“智愚勇怯贵贱贫富”,也都是出自上天的精心安排。司马光指出,人的智识才能都是由“天”决定的,“所谓才者存诸天”,亦可谓“天之分也”;“智愚勇怯才也”,都是“天”生的,“愚不可强智,怯不可强勇,四者有常分,故曰存诸天”[81]。同样地,贫富贵贱也是“天之分也”,也是由上天安排好了的,而不能加以变更的。谁要是来变更它,“天使汝穷,而汝强通之;天使汝愚,而汝强智之;——若是者,必得天刑”,“僣天之分,必有天灾”[82]!按照司马光的这个观点,社会上的贫富贵贱便永恒地存在下去了,永恒地凝固不变了。这是董仲舒以来的形而上学在司马光贫富观中的具体表现或反映。

司马光贫富观的第二个美妙奇特的看法是,贫富贵贱是由人们的聪明才智造成的:

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赢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啙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赢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83]

贫富的形成,果然像司马光所说那样,是由人们的“材性愚智”造成的吗?当然不是的。与其同时代的苏洵在《田制》中有一段文字,恰是对司马光的这个见解的尖锐的批驳。苏洵说:

耕者之田,资于富民,……而田之所出,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富强,耕者日食其半以至穷饿而无告。[84]

一个日累其半而至于富强,一个日食其半而至于穷饿无告,贫富就是这样形成的。苏洵的这些话说得是多么中肯多么恰当啊!司马光和苏洵,生长的时代相同,也都是封建士大夫,可是在贫富观上,两个人的差距太大了。

反变法派在贫富观上再一个奇妙的看法是,贫者与富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相资以保其生”的[85],无任何矛盾的。上“流民图”以攻击变法的郑侠,对这种依赖关系是作了如下的描述的,他说:

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依小以成其大。富者大者不过有财帛仓廪之属,小民无田宅皆客于人,其负贩耕耘无非出息以取本富且大者,而后富者益富,而以其田宅之客为力。[86]

苏辙的一段论述也表达了这种看法:

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势之所必至,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然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非所当忧,亦非所当去也。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87]

封建社会这个矛盾统一体中,富者总是以其占有大量的土地田宅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租赁借贷给贫者;这种关系是造成“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依小以成其大”的根源。郑侠对这一点的描述是对的。可是封建士大夫们利用这种租赁借贷关系制造这样一种假象或错觉,诸如郑侠在上面说的,“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所以继郑侠之后王岩叟所说的“〔主户对客户〕借贷赒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便去而之他”等等、等等,好像没有富者或主户的仁慈善心和恩赐,贫者亦即客户就根本无法生存似的。因之,也就提出来这样一个问题:在封建社会中,富者与贫者到底是谁养活谁?主户与客户到底是谁为本谁为末?苏轼对这个问题回答得好,“客户为主户之本”一句话就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显而易见,反变法派对富者与贫者之间的这种关系的描述是偏颇的,也是不正确的。

不只如此。反变法派还竭力掩盖抹煞富者与贫者之间的矛盾斗争这个根本方面。如上述苏辙的《诗病五事》中所说:“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常久,而天下定矣。”其实,“贫富相恃以为长久”,封建制度永恒万岁,不过是苏辙以及所有反变法派的一种幻想。而这种幻想也存在于变法派当中,如保甲法中说:“〔实行保甲法〕如此,则富者逸居而不虞寇劫,恃贫者相保以为存;贫者土著而有所周给,恃富者相保以为生。”[88]南宋士大夫如朱熹等也有类似的言论,反映了在宋代封建士大夫中普遍存在这种幻想。严酷的社会现实,一再粉碎了封建士大夫们的这个幻想。这是因为,地主阶级中的任何一个人,即使是王安石这样的改革家,也找不到这种办法,使“富者安其富而不横,贫者安其贫而不匮”;而贫且匮的人们总是以锋利的武器去惩罚那些富而且横的人们,并提出了他们自己的改造社会的一种想法。对这个问题,将在农民的经济思想中再加叙述。

虽然变法派与反变法派都在幻想“贫富相恃以为常久”方面,不无共同语言;但在如何使其“常久”的方面,则想法各异。特别是在抑制兼并(亦即反变法派所称的“富者”或富民)、对地租、利息利润的再分配上,双方更展开了尖锐的斗争。变法派力图将“富者“(指大地主、大商人、大高利贷者)榨取来的高额地租利息和利润中的一部分转移到国家手中,由此做到不额外增加赋税而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这一目的。如青苗法以百分之四十的年息代替高利贷者的倍称之息乃至百分之一百至三百的高利息;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则将大地主榨取贫者的高额地租中的一部分转交到国库,而这个份额是大地主应当缴纳的;均输和市易则是封建国家与大商人共同分享商业利润。这个理财方针,既体现了变法派不加赋而财用足的设想,也显现了王安石一向主张的“抑制兼并”和“去民疾苦”,从而和缓社会矛盾、稳定地主的长远统治。变法派的这些做法,遭到了反变法派的激烈反对。在反变法派看来,大地主、大商人和大高利贷者对高额地租利息和利润的榨取和掠夺是天经地义的,“贫富相恃以为常久”就是要保证这个既得利益的。因而任何一项新法的发布和实施,都受到反变法派这样和那样的抵制和反对。如范镇极力反对青苗法,在《论青苗之害疏》中说:

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盖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夺其高利贷之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89]

毕仲游的《青苗议》中说:

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名欲厚民,事乃剥下;名为惠民,实有利心。[90]

司马光在《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中说:

今县官乃自出息钱,……各随户等抑配与之。……必令贫富相兼,共为保任,……贫者得钱随手皆尽,……〔富者〕则独偿数家所负,……贫者既尽,富者亦贫。臣恐十年之外,富者无几何矣![91]

苏辙在《诗病五事》中说:

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为兼并之诗,……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民无贫富,两税之外,皆重出息十二,吏缘为奸至倍息,公私皆病矣。[92]

反变法派不但对青苗法持有异议,对其他新法也一律反对。如对均输法,他们认为是,“渔夺商人毫末之利”[93],“豪强大贾皆疑而不敢动”[94];对市易法,他们认为,“分取牙利”,“徒损大国之体,只敛小民之怨”,“密迩都亭,译使所馆”,“将为外人(指西夏)所轻”[95],等等,等等。从反对派的上述叫嚣之中,可以看到,他们是站在大地主、大商人、大高利贷者的立场上反对变法革新的,因而他们也就成为这个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或代表者了。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对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起着阻碍的作用。称反变法派为保守派、顽固派,又因为他们是代表了这个落后的、日趋反动的经济力量的。

【注释】

[1]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三一《先夫人墓志》。

[2]《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九,《平土书》。

[3]《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二。

[4]《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九,《平土书》。

[5]《直讲李先生文集》卷六,《国用》第四。

[6]《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二〇《潜书》。

[7]《直讲李先生文集》卷六《国用》第四。

[8]《王安石变法》第六一,一九四——一九七页。

[9]《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二。

[10]《直讲李先生文集》卷六《周礼致太平论》。

[11]《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二。

[12]《直讲李先生文集》卷六《周礼致太平论·国用》第四。

[13]《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二。

[14]《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七,《周礼致太平论·国用》第九。

[15]《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四。

[16]《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二八。

[17]《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二。

[18]《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六。

[19]《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七《周礼致太平论·国用》第七。

[20]《直讲李先生文集》卷八《周礼致太平论·国用》第十一。

[21]《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一〇。

[22]《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二六《寄上孙安抚书》。

[23]《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九。

[24]《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三。

[25]《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八。

[26]《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八。

[27]《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富国策》第八。

[28]《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二九。

[29]《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六。

[30]《直讲李先生文集》卷八,《周礼致太平论·国用》第一六。

[31]《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一九《平土书》。(www.xing528.com)

[32]二十多年以前,我在《王安石变法》一书中对王安石的经济思想作了一些叙述,自然还不够系统、全部。这些年来,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更多的研究,因而仍限于一般的简略的叙述。

[33]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五,《与马运判书》。

[34]王安石:《周官新义》卷一。

[35]李璧:《王荆公诗笺注》卷一七,《肖兵》。

[36]《周官新义》卷一。

[3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〇。

[38]《临川先生文集》卷三九。

[39]《临川先生文集》卷六五,《风俗》。

[40]《周官新义》卷二。

[41]《临川先生文集》卷八二。

[42]《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九。

[43]陈瓘:《四明尊尧集》卷五引《王安石熙宁奏对日录》。

[44]《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六。

[45]《临川先生文集》卷七〇。

[46]《临川先生文集》卷八二《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47]《临川先生文集》卷七〇。

[48]《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九,《诫励诸道转运使经画财利宽恤民力制》。

[49]《临川先生文集》卷六二《看详杂议》。

[50]《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

[51]《长编》卷二二〇。

[52]《王荆公诗笺注》卷一七。

[53]《长编》卷二一三。

[54]《长编》卷二二三。

[55]《王荆公诗笺注》卷一五,《寓言》。

[56]《长编》卷二三二。

[57]《长编》卷二三七。

[58]《长编》卷二六二。

[59]《临川先生文集》卷八四;也载于《周官新义》卷首。

[60]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三《举刘攽吕惠卿充馆职札子》;卷一四五《与王文公介甫》(嘉祐三年)。

[61]沈辽:《西溪文集》卷八《荐胡宗愈吕惠卿札子》。

[62]徐度:《却扫编》。

[63]《长编》卷二六八。

[64]见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六。

[65]《宋史》卷四七一《吕惠卿传》。

[66]《长编》卷二五一。

[67]《长编》卷五一二。

[68]《长编》卷五一二载章楶奏疏。

[69]王称:《东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马光传》。

[70]《长编》卷二二一。

[71]赵汝愚:《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二。

[72]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一九。

[73]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六〇,《与王介甫第一书》。

[74]《东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马光传》。

[75]韩琦:《安阳集》《韩琦家传》卷八,《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一。

[76]《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六〇《与王介甫书》。

[77]《长编》卷三二六,元丰六年闰六月丙申记事。

[78]赵汝愚:《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二。

[79]《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四,《节用》。

[80]《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四《迂书·士则》。

[81]《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〇《才德论》。

[82]《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四《迂书·士则》。

[83]《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一《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84]苏洵:《嘉祐集》卷五。

[85]《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一《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86]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一《流民》。

[87]苏辙:《栾城集·三集》卷八《诗病五事》。

[88]录自《王安石变法》第二八二页《保甲法》。

[89]《宋代蜀文辑存》卷八。

[90]《西台集》卷五。

[91]《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一。

[92]《栾城集·三集》卷八。

[93]范纯仁:《范忠宣公集·奏议》卷上《奏乞罢均输》。

[94]苏轼:《东坡七集·奏议》卷一《上皇帝书》。

[95]文彦博:《文潞公集》卷二〇,《言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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