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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劳动关系公共政策的功能及体系概览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的劳动关系公共政策包括由政府主导而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劳动法是用于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并确定基本劳动标准的一项最基本的综合法规。劳动合同法用于规范雇佣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监察制度用于监督检查各项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尤其用于对于企业义务与责任的监督。

政府劳动关系公共政策的功能及体系概览

Freeman等学者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他的优势群体理论剖析了各经济主体之间在资本主义框架内的利益冲突及为获得优势地位而进行的权力斗争。经济组织中的各个群体都有着明确的竞争意识,竞争框架下的资本主义导致了市场中谁是优势群体的争论。劳动者、政府、投资者、经理人都有着解决固有冲突的需求,该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组织的焦点问题。为了使自己的需要优先得到满足,一个群体必须占有优势以利于在冲突解决过程中取胜。这些争取优势的过程一定会在组织内部形成紧张的关系,原因在于,优势群体的根本问题在于,必须使一个群体的权利凌驾于组织内部其他群体之上。[1]

在内部权利的重新分配过程必然会产生冲突,事实上,劳动关系是各种关系与冲突中的一种类型,主要集中在雇主或管理方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及冲突。针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矛盾与冲突,各经济学流派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各不相同,但在平衡各利益群体权利分配过程中,领导群体的确定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能追随正确的领导群体,并与其利益合作,资本主义的弊端就可以得到解决,我们将变得更加繁荣。

凯恩斯来说,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取代一切。马克思则认为,劳动者的利益被忽视了太久。伯利(Berle)和米斯(Means)的贡献是保证经理阶层的利益。弗里德曼对投资者权利的关注使其忽视了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除了确保优势群体的权利,每一种理论都认为,现有组织的功能是为了满足该优势群体的需要。不仅优势群体的目标必须要变成组织目标,组织决策也要考虑到优势群体的权利。[2]

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矛盾与冲突应该交由政府来管理,即政府应该成为一个领导群体,政府能管理运用权力来有效控制各种利益关系。

凯恩斯关于理想国与理想价值的观点深受道德哲学家穆尔(Moore)的影响。两人都将特定的精神状态视为好的道德,也就是凯恩斯试图通过公共政策向美国公众倡导的道德。——伦理就是一个人对‘好’的理解,在一个多元化和不断变化的世界中,这种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好’的伦理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伦理只能由政府通过非道德的经济政策工具来强制实施——调控一个试图从‘好’的轨道上脱离的系统。[3](www.xing528.com)

德国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被认为是富有特色的,政府及公共政策的作用极其重要,魏斯在研究德国劳动法与劳动关系问题时说:

在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基于私人雇佣合同的那些人员的关系上,政府与其他雇主同样享有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政府,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劳动市场和经济市场的干预变得越来越重要。干预手段各种各样(既有诸如税收减免等间接手段,也包括诸如补贴等直接干预手段),在此不一一列举。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当然是立法方式。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严格意义上,不仅仅劳动法具有塑造劳动力市场结构以及劳资关系的作用。税法竞争法等也同样很重要。

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工会以及雇主协会三方建立了非正式会议,即所谓的一致行动机制(Konzertierte Aktion),这些会议的目的是在经济和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本准则方面达成妥协。这些准则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事实上在公共讨论中发挥重要作用,影响所有当事方的行动。[4]

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解决严重冲突与矛盾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劳动关系的自由放任状态已经成为过去,雇主或管理方已经成为劳动关系系统中的“优势群体”,在政府不干预的情况下,雇主或管理方的权利与地位优势成为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市场经济的永恒问题,政府的公共政策已经成为二战后劳动关系系统中限制优势群体权利、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重要途径,凯恩斯理论对于劳动关系的制度变迁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指导。政府的劳动关系公共政策包括由政府主导而强制形成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

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由劳动法和各项专门法规组成。劳动法是用于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并确定基本劳动标准的一项最基本的综合法规。除劳动法之外,还包括一些专门法,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制度、国家和地区层面的就业政策、工资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工会法用于保障员工的结社权利,并规范工会的权力与义务。劳动合同法用于规范雇佣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监察制度用于监督检查各项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尤其用于对于企业义务与责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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