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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1.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www.xing528.com)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个部分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个部分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个部分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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