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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此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相一致。诉讼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法定资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种可能性。(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诉讼能力,又称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

(一)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又称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须具有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即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均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如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此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相一致。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或宣告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终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虽然不是我国公民,但法律也承认其民事权利能力,当他们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时,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法定资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种可能性。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能否最终成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往往还要取决于其他的条件。

(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又称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我们判断当事人能否亲自参加诉讼的依据。(www.xing528.com)

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需根据当事人的认识能力加以区别。通常认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因此,法律专门为他们设立了救济制度,由他们的监护人以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其参加诉讼。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与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但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无生命的组织体,没有自然人那样的思维和意志力。因此,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有了作当事人的资格,无此能力则不能成为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就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无此能力,需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案例(3-1):某高中二年级学生甲今年17岁,幼年父母双亡,一直随爷爷生活,擅长计算机操作与维修。因生活窘迫,就在课余时间利用自己的特长,组装电脑卖钱养活自己和家人。现因电脑组装质量问题和他人发生争执,甲欲起诉对方。

在本案中,甲可以亲自参加诉讼。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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