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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经济背景下的财务预警需求变化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企业破产及上市公司暂停上市、退市的相关法规,以达到警示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作用。2014年修订的《规则》新增七种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面临的竞争风险增加,经营压力增大,财务质量日趋恶化。

转型经济背景下的财务预警需求变化

1.1.1.1 我国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风险逐渐加大

转型经济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日益加大,不再高枕无忧,时刻面临破产清算的威胁,这主要是因为下述两个方面的原因:

1.转型经济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加强与上市公司面临监管环境的变化

转型经济背景下,我国要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为了保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更加严格。金融监管包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日趋严格,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不断完善和修订。

由于破产法规和退市机制的缺位,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上市公司都没有破产清算或退市的威胁。但是近几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监管也将日益严格。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企业破产及上市公司暂停上市、退市的相关法规,以达到警示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作用。上市公司不再高枕无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退市甚至破产清算的境况。这些关于企业破产和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

我国的《破产法》自1994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157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被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暂停上市的四种情形,其中之一便是“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另外,还在第158条规定了可以终止上市的情形。

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其有关企业破产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对企业的破产界限提出了两个明确的基本标准;②扩大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要是法人企业,不管其性质是国有、集体、私营,还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破产法;③首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意味着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有破产的可能。这表明像过去一样很多上市公司尽管亏损多年,但仍然不破产的怪现象出现的概率会越来越少。这也意味着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加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血本无归的境地。

除了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相关法规也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在1998年出台了首个《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后分别在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2年和2014年七次修订该规则。在《规则》中,规定了对上市公司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的情形(Special Treatment,ST)[1],每次修订都使上市公司特别处理的情形更加严格和完善。2008年修订的《规则》,新增了“破产”的相关规定。自此上市公司破产的状况不再仅限于暂停上市公司中,也会出现在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中。此次修订规定了两种不同的退市程序:“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交易所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给予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充分释放风险后对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才终止上市”。2012年《规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加大退市力度,增加退市指标方面,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2014年修订的《规则》新增七种主动退市情形和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回顾上述逐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的监管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中,对上市公司而言必须提高危机意识,因为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就可能被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甚至破产。而证券监管规则和破产法的出台,使上市公司退市和破产的现实可能性越来越大。在越来越严厉的监管制度下,上市公司管理者和投资者如何提前预知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危机,避免陷入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者破产的境地成为上市公司的一个现实问题。

2.现阶段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与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加大

现阶段,一方面,贸易环境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日趋严重,我国企业的出口优势不再;另一方面,国际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国的土地成本、煤电油运成本及其他环境、资源、要素成本都将进入一个快速上升的阶段”(孙耀武,2010)。我国企业越来越丧失原先所拥有的低成本优势。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面临的竞争风险增加,经营压力增大,财务质量日趋恶化。从1998年证交所实行特别处理制度以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有600多家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其中多数是由于“财务状况异常”,而且不少被终止上市,给国家、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企业经营风险的加大就意味着投资者投资风险的加大,如何在监管逐步加强、破产制度逐步完善和企业风险不断增大的环境下,提前预测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危机,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已经是投资者和各利益相关者所面临的紧迫的现实问题。

1.1.1.2 转型经济背景下经济不确定性加剧与利益相关者对多阶段动态预警的需求

转型经济背景和市场化改革意味着我国经济今后的发展还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是各国经济可能出现波动,很多国家的经济增长是否可以延续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些外部经济体的不确定性,也会对我国经济产生影响。二是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也加剧了我国经济的不确定性。三是我国面临高通胀的压力。(www.xing528.com)

正是由于全球的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不确定性,企业持续经营风险更为严重。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而当前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大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利益相关者更加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随着经济波动性的加剧,如何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对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外现有的预警模型大都研究如何能够将破产的公司从正常公司中辨别出来,也即将破产申请作为衡量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信息源。而国内的破产法并不完善,长期以来公众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预测依赖于来自证券监管机构的退市风险警示,也即ST制度,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特有的衡量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源(厉国威等,2010)。但是财务困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公众更关注公司什么时候陷入财务困境,陷入何种程度的财务困境以及最终会从财务困境中生存下来还是破产(Gilbert等,1990)。提交破产申请的公司最终走向了清算还是通过重组等程序恢复正常经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无论是ST标准还是破产标准,都无法区分财务困境的不同程度。实际上国外研究者已意识到仅仅破产申请这样的一个信息源远远不够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把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安然事件之后,利益相关者普遍希望能够出现其他有关企业是否陷入财务困境的相关信息源,他们的目光投向了第三方独立审计。

在公司治理理论中,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制是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代理问题的“第五道防线”[2],其中中介机构、司法体系和证券监管部门是保护这种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效率的基础设施。独立审计即是这种基础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中的外部保障机制。这种保障作用体现为审计师通过职业判断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客观披露,为监管机构、投资者、社会大众提供监管上市公司的有力参考。而传统的审计意见仅针对上市公司是否真实合法披露自身财务状况进行评判,对财务状况本身并没有评估。直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Subject To”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Going Concern Opinion,GCO)雏形,要求审计师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公众才有了一个关于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预警信号

我国持续经营审计准则经历了两次修订,1999年首次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2003年对此做了修订,2006年第二次修订后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10年对该准则又进行了修订。按照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规定大体上与美国SAS No.59的规定一致,强调了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对象对自身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评估进行再评估,突出了注册会计师的信息鉴证职能;另一方面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始终关注持续经营风险,实际上也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一定的预警信息。

以往审计师仅仅针对上市公司是否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真实完整地披露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做出判断,而并不评价财务状况本身,在公众需求的推动下,出现了针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评价的审计意见——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国内在跟随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也在审计准则中要求审计师针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状况做出评价,这样公众就有了除退市风险警示之外的第二个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客观信息源。

在我国目前有两个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的客观信息源:ST和持续经营审计意见。当企业陷入ST,一般被认为是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未来甚至可能会破产。持续经营审计意见虽然也是一个不利信息源,但公众对于其代表的企业危机程度并不确定。ST是在退市制度完善前的一个中国特色的过渡政策,持续经营审计意见是借鉴国外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要求由注册会计师提出的,代表了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判断。尽管两者都表示企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但是两者所代表的企业财务困境程度上存在何种差异?公众如何利用这两个信号来正确把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风险,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这是本书的研究要关注的重点之一。

1.1.1.3 盈余管理行为对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充分性问题向来是投资者、监管者关注的重点,及时全面地披露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有助于市场监管者提高资本市场配置效率,从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透明度已经愈来愈强,“在我国股票市场,盈余数字具有很强的信息含量,进而影响到股票价格”(赵宇龙,1998;孙爱军、陈小悦,2002)。并且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已经是各种契约关系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参考,利益相关者们对于企业的盈亏十分敏感。

吴芃等(2010)将盈余管理定义为“是经营者运用会计方法或者安排真实交易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以报告盈余为基础的合约”。这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披露管理,有的是违反会计准则的,而有的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的。很多研究表明,国内外大量上市公司出于各种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动机,例如避免被退市、发行新股等,会采取各种怪措施粉饰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使得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受到严重质疑。粉饰过的盈余对外披露,不仅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威胁着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如何从粉饰过的财务报告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对投资者和监管者而言都是极大的挑战。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一方面法律和竞争迫使投资者需要提前预测企业可能的财务危机;另一方面目前大部分的财务危机预警模型都是建立在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的前提下的,即并没有考虑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盈余管理问题。运用真实性、公允性有问题的财务数据建立的预警模型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无疑是令人怀疑的。这也正是本书研究的另一个主要出发点。

1.1.1.4 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与我国企业所有权性质和制度环境的特殊性

对中国而言,转型经济中如何保持政府干预和自有市场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在市场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难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要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影响要远远超过经济自由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经济危机也告诉我们,世界经济的多样化要求我们必须采用适合自己的制度和发展道路,包括经济体制和政策。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一方面企业所有权结构代表了企业的政治联系和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另一方面与市场化改革进程密切相关的制度环境代表了市场自由化程度,这是两个最主要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特殊体制因素。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并走上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轨的道路,30多年来,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经济体,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的经济转型给中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市场化作为一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几项规章制度的变化,而是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樊纲等,2003),或者说“是一系列的大规模制度变迁”(樊纲等,2011)。我国的转轨之路远远没有结束,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的现象仍然非常突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水平不高,区域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樊纲等(2003)的研究已经指出“在一些省份,特别是某些沿海省份,市场化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但在各地区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使不同区域的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转型经济时期,我国企业所有权结构和面临的制度环境具有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必然会使我国企业的盈余管理和财务危机呈现不同的特点。西方已有的研究主要是基于资本市场发育程度比较高、投资者保护比较完善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背景,这些研究结果是否适用中国尚需进一步研究。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最终控制人是国家的公司占了中国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薄云霞,吴联生,2009)。国有控股就代表了企业和政府紧密的政治联系。现有的很多文献都研究了所有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和盈余质量的影响,认为所有权结构在公司治理和盈余质量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他们的研究结论并不统一,有的结论甚至截然相反。一种观点认为,国有控股公司相对非国有控股公司来说,破产危机较小,有较少的盈余管理的动机,而还有一些研究则显示了相反的结果,他们认为国有控股企业有更强烈的盈余管理的动机。导致结论不一致的可能原因是没有考虑制度因素对不同所有权结构企业的潜在影响。

Fan等(2011)认为新兴经济体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组织结构与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差异,忽视制度因素的对比研究可能产生误导性的结论。研究企业财务危机和盈余管理问题,离不开对企业所有权结构和所处的制度环境的研究。因此本书在研究盈余管理和财务危机的关系时,加入对制度环境和所有权结构的考虑,有助于找到转型经济时期影响盈余管理和财务危机的潜在因素,建立更合理可靠的危机预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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