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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法治需求助推先进法院文化建设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乡土司法运行过程中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在这种体制下,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社会行为被逐一整合到一个个具体的“单位”中,单位赋予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

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法治需求助推先进法院文化建设

一、社会转型的法治需求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我国城市化率一直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我国城市化率已由本世纪初的36%悄然上升至2011年末的51.27%,城镇人口达到69079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1.27%,首度超过农村人口,而与之相伴的,是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乡土司法运行过程中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一)经济结构的多元化

1999年3月,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十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逐渐发展壮大,无论是单位数量、总产值、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还是从业人数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除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外,本来行之有效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单位体制逐渐弱化甚至解体。“单位体制”被学者誉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具有特色且发挥巨大作用的社会控制体系”。在这种体制下,社会各阶层人民的社会行为被逐一整合到一个个具体的“单位”中,单位赋予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由此,形成个人——单位——国家的管理路径,单位成为国家分配资源、调控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有效中枢。在“单位、企业办社会”的基础上,还衍生出群防群治组织,依靠上级命令和党的政策,分解社会管理的职能。[1]

“单位体制之所以能够存在,能够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其最根本的基础在于:几乎所有重要的社会资源都掌握在国家手中”。然而,体制多元化使得国家可控资源大幅减少,各类的社会组织成员对国家的依赖程度大为降低,逐渐脱离原来的单位网络,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尤其在一些分散的、非国有的、社区体制相对薄弱的地方,国家的政令效力也有所减弱。[2]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随着“国退民进”的经济结果调整,特别在基层地方国家控制有所减弱,而由于历史惯性的作用所带来“管理缺位”,需要人民法庭予以弥合,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由此显现,因为这种弥合,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刚性法律之治的叠加,更是通过法院调解、法庭文化等多种方式所给予的润物无声的柔性治理。

(二)利益阶层的多元化(www.xing528.com)

在传统思维中,在实现了社会主义之后,人民便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抽象地存在着,其内部利益分化的现实常常被忽略。在计划经济年代,整个社会的同质性相对较高,利益冲突的表现并不那么明显,协调的复杂性也相对较低,采用“全国一盘棋”的做法便可消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然而,在步入转型期后,中国新社会阶层和群体出现多样化的趋势。[3]

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阶层的多元化,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不无裨益。但同时也意味着,各阶层间的利益诉求也愈加多样,以往通过体制内调和化解矛盾的方式,现在往往需要诉诸于法律、诉诸于法院,以期得以圆满解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成为了不同利益阶层之间博弈的优先选择。而众所周知的是,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的固有特征,简单的判决甚至是简单的调解显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其结果只能是法院、法官的忙于应付,身心俱疲。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人员、经费等多方面保障的增长与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爆炸式”增长不成比例,诉求总量增加、类型增长、速度增快远远高于法院投入速率。只有通过法院文化理念的植入,使得不同当事人之间利益诉求首先通过首轮理性博弈、理性判断的方式予以调和,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利益阶层多元化所带来的矛盾,实现不同利益阶层的多元和谐共存。

(三)价值观念的多元化

共享价值观念是实施有效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中国社会享有高度的价值认同感,马克思主义是主流意识形态,党的意志即代表了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但随着体制改革、市场化的推进等,社会的构成复杂多元,价值观念亦纷呈多样。[4]

正是由于清醒的认识到了这样的社会变化,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人民法庭文化建设才显得尤为重要。

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具有普遍认同的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而首先,是需要构筑一个具有宽容、礼让精神的“市民社会”。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目的和客观实际,恰恰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脉相承,共其始终的,也必然有助于这样一个“市民社会”的早日形成,从而有效防止人们普遍的价值失衡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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