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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成果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用廉政的思想文化教育、引领干警,用崇高的道德精神塑造干警,使廉洁司法成为法院职业群体的共同信仰、追求和实践。

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成果

二、法官行为文化层面:司法廉政文化的塑造

司法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是法院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它以先进的廉政理论为统领,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廉政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廉政文学艺术为载体,是先进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6]

(一)廉政文化的历史渊源

廉政文化源远流长。“廉”字意为堂屋的侧边,周《仪礼·乡饮酒礼》记载:设席于堂廉东上,寓意品行端正。《吕氏春秋·忠廉》:“临大义而不易其义,可谓廉。”在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大力倡导“百行德为先,治政廉为首”,“廉者,政之本也”,“官德廉为先”。古代廉政既是政治范畴,也是伦理的范畴,“廉”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治国思想,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天官冡宰》中记载,对官员的考核分为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即人们常说的“六廉”,统治者以廉为本考察官员的政绩,评判优劣高下。春秋战国时期,大思想家孔子十分注重廉政文化和道德修行,在《论语·颜渊》中指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强调掌权者要自律、修身。法家代表人物管子曰:“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之”,把“廉”上升为立国执政、关乎国家政权命运的高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举孝廉”制度,规定将忠孝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前提条件。欧阳修在《廉耻论》中谈到:公正清廉,乃士君子之大节。元代张养浩在《牧民告贵》中讲:“宁公而贫,不私而富;宁让而损己,不竞而损人”。明朝郭允礼在《官箴》中提出:“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吏不敢慢;廉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些言论,垂世后训,成为对廉洁的最经典论述。在廉政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大量的廉政理论,出现了像包拯海瑞等清廉守正、刚直不阿、名垂青史的清官廉吏,涌现出许多脍炙人口、警示鞭策后世的廉事、廉文、廉诗、廉谚、廉政格言等。这些有关廉政思想、廉政制度的各种文化元素汇聚到一起,形成了我国源远流长的优秀廉政文化传统,对建设法院廉政文化提供了丰富的营养和宝贵的思想资源。

(二)司法廉政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们的精神家园,是国家的软实力、软环境。廉政是对权力存在和运行廉洁的概括性表述,“廉”是基本要求和应有特征,“政”是主体和根本目的,“廉”为政服务,“政”因廉而长存。从广义上讲,廉政就是一种文化存在。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指关于廉政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思想形态,也是一种价值观念。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文化现象,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载体。法官由于其岗位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廉洁氛围和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也因此而备受关注。法院廉政文化是存在于法院这一特定职业领域,贯穿于审判活动中的廉政文化现象,既有廉政文化的共性,也有符合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的个性,是法院围绕廉政主题开展的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其主旨在于通过廉政文化建设,使法院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从思想上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并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使法官忠诚司法事业,司法公正,廉洁司法,为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封建社会形成了以伦理为核心的廉政思想,注重“以廉为本”,“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强调“见利思义”的道德标准,认为为官者,“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古代的廉政思想文化对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法院廉政文化首先是一种思想文化,或者被称为精神文化,是廉政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包括法官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和向上向善的群体精神风貌等,它支配着法院职业群体的价值取向。法院思想文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的道德文化,要求具有爱国守法、明理守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等社会公共道德品质,同时还需具有与其司法职业特点相匹配的确保司法中立、公正、文明、高效、廉洁等职业道德品质;二是优秀司法文化,既要传承和发扬我国秉公执法、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等优秀司法文化传统,坚决反对消极司法文化传统,也要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司法文化传统。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用廉政的思想文化教育、引领干警,用崇高的道德精神塑造干警,使廉洁司法成为法院职业群体的共同信仰、追求和实践。

随着社会廉政观念的逐渐兴起和深入人心,使廉政由原来的思想道德追求向制度层面转化,使廉政思想通过制度得以实践,如在选官方面注重官吏的廉洁,“凡为吏之道,必清洁正直”,“洁身劳廉”;在官吏考核制度上以廉、贪为依据,“清廉者重赐嘉奖,优加迁擢,贪赃枉法者,轻者削职为民,重则严惩不贷”;在奖惩制度上体现“以廉为本”的价值追求,“赏善罚奸,国之宪法”。法院廉政制度文化作为廉政制度文化的延续和发展,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廉政制度是法院廉政文化的规范化表现形式,是法官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和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保障,而健康向上的法院廉政文化又能促使法官更加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一方面,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抓住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从制度上防范,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真正起到保障司法廉洁的功效,构建起司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来自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敞开大门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渠道畅通,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

(三)重庆法院在司法廉政建设实践及理论创新的前沿

1.防止利益冲突机制的研究及实践现状(www.xing528.com)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是国际社会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之一,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廉政立法和司法体系,实际上都是以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加拿大颁布《利益冲突章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就是防止利益冲突法,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利益声明”制度,法国有《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菲律宾有《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韩国有《公职人员道德法》等完整的利益冲突法体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与“防止利益冲突”相关,中纪委十七届六中全会又反复强调。党中央的政策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

2.重庆法院防止利益冲突的实践及理论创新

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是近年廉政领域的新概念,重庆法院也并未系统提出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但重庆法院近年的司法廉洁制度创新实践,实际已形成了较成体系的司法领域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与反腐败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是合拍的。利益冲突在人民法院呈现出复杂性和多重性的整体特征。利益冲突归根结底是公权与私益的冲突,应当发生在权力配置及运行过程中。根据司法权属性、规律及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确定以下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在审判执行权行使领域,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不正当交往、违反诉讼回避制度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近亲属或离任退休法官代理案件、与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离任法官利用法官影响力幕后隐性代理;在司法拍卖权、评估权等行政性、辅助性权力领域,个别法官与评估、拍卖公司形成不当利益链条,导致围标、串标及职业控场等乱象,有的甚至介入中介公司经营或近亲属开办中介机构。隔除司法领域利益冲突,应当注重源头治理,形成隔离体系,使公权与私利截然分开。(1)以身份隔离防止利益冲突。主要是以“单方退出”和隐性代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2)第三方介入防止利益冲突。主要是在司法拍卖中引入产权交易所第三方平台,在司法评估领域引入各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解决当事人异议问题。(3)以内部制衡防止利益冲突。主要是科学划分法院内各种权力,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不同配置,以内部分权制约防止利益冲突,实现公正廉洁。(4)以科技应用防止利益冲突。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理隔离式”的先天技术优势,运用“制度+科技”模式防止利益冲突。

(四)重庆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之完善

重庆法院廉政文化仍然需要定型和完善。

1.应增强廉政文化的文化认同。文化最能凝聚共识,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提升战力。重庆法院的廉政文化既顺应文化发展潮流,更是在廉政实践中形成的文化,是全体重庆法院人一心一血创造的,一手一脚实践的,一点一滴总结的。对于这种富有原创性的属于全体重庆法院人的文化,我们没有理由不认同,没有理由不遵循,没有理由不实践,没有理由置身事外,而应当把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等教诲铭刻在心、融入血脉。

2.应处理好机制建设与廉政文化的关系。指导机制建设的内在精神本身即为一种文化,司法廉政文化环境和司法廉洁制度,是有机联系的大系统。廉政文化建设与司法廉洁制度不应各行其是,或者认为文化建设是形而上的体系,制度建设是形而下的体系。廉政文化建设中的箴言上墙、写写廉政心得只是表层,内核在于发掘司法廉洁制度创新中的文化内涵,教育全体法官体会制度设计者的用心良苦,如对健康法官律师关系的期待,对潜规则的否定等等,进而增强司法廉洁制度的执行力

3.司法廉政文化建设是政法核心价值观的表现形式。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社会主义文化范畴,廉政文化与政法核心价值密不可分。钱锋院长在廉政讲话中揭示了忠诚与廉洁价值的关系,并提出了“不廉堪称大不忠”的命题。钱锋院长对“贪赃不枉法”这一新型贪腐现象的批判也指明了廉洁价值与公正价值的关系,即廉洁是公正的底线,司法不廉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同理,司法不廉也是以损害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更会破坏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廉洁价值与为民价值也是相通的。

一个系统能够形成自己的廉政文化脉络已经不易,如若还能对外界有一些启发和影响那更是难得的收获。重庆法院廉政文化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文化,这棵文化之树能否枝繁叶茂,能否成为全体重庆法院人信赖的栖息之地,需要共同呵护与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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