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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问题及其相关研究方法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或者说,他给出了由其他人提供集体物品以解决初始的集体行动问题的逻辑。自哈丁将集体行动问题与n个人的“囚徒困境”博弈结构相联系以后,“囚徒困境”以及其他的社会困境已被看作是集体行动问题的标准表示法。集体行动中个人决定模型的大量变化已组织了许多理论和研究方法来探讨集体行动问题。

集体行动问题及其相关研究方法

经济理论假定个人按理性行为以最大化其利益,并假定集体也会按照理性以最大化集体利益。这种假定貌似合理,实际上却存在着张力。因为集体由个人所组成,当个人把自己的利益看作高于(优于)集体利益时,或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最大化存在冲突时,尽管存在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个人也不会合作以获得这个最大的集体利益或解决集体行动中的问题。奥尔森(Olson,1965)由此给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仅仅在有足够激励的地方才会产生合作行为。布坎南和图洛克(Buchanan et al,1965)认为,“由于私人行为外部性的存在,集体行动不仅没有必要,也没有足够的条件”。亚当·斯密认为他看到了那只“看不见的手”。在竞争的市场中,这只手使消费者购买了更多的物品,使企业提供了相应的物品,从而把个人的私利转换成了社会的美德。但哈丁挖苦道:看不见的手还有手背,即存在私利阻挠集体利益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当物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集体物品或公共物品时,我们确实看到了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冲突,其原因被认为是个人的“搭便车”行为。在奥尔森(Olson,1965)看来,“除非集体内个人的人数相当少,或者存在强制、或者存在某些特别的手段使个人参与他们共有利益的行动中,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取得他们共有的或集体的利益”。这个论断不久就成为众所周知的“零贡献命题”(Ostrom,2000)。

在奥尔森的逻辑里,必须有某个人或集体要为选择性激励付费。在这个过程中,激励的供给者将使集体的每一个个人受益,而不仅仅是他个人受益。按奥尔森的逻辑,这个人不会存在。因此,奥尔森的逻辑本身出现了问题,他所给出的通过激励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命题便是一个被他自己的逻辑否定了的命题。或者说,他给出了由其他人提供集体物品以解决初始的集体行动问题的逻辑(Frohlich et al,1970;Frohlich et a1,1975;Oliver,1980)。

布坎南(Buchanan,1965)在俱乐部理论中也阐述了集体规模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很少有物品的供给是无限的,集体消费品的收益和成本随着消费人数的变化而变化,俱乐部的吸引力是供给分享的“俱乐部物品”的成本和所创造的收益的函数。当某些可供物品或服务的数量一定时,个人所得的收益和分摊的成本将随着参与消费和为它付费的人数的变化而变化。单从成本上看,参与的人数越多,个人分摊的成本会越少。然而,当人数增加以后,个人收益也会发生变化,个人的收益曲线是一条凹曲线。在平均收益和费用曲线之间距离最大所对应的人数点上,俱乐部成员得到最大净收益,该点所对应的人数定义了固定数量物品下最优的俱乐部成员数量。当然,对不同量的物品或不同的设施规模,会有不同的成本—效益曲线,从而对应着不同的最优成员数目。

按照布坎南的理论,存在一个独特的、高效率的俱乐部规模。只要集体成员数和俱乐部物品的数量可以协调,任何规模的集体都能有效地在其成员间分配费用和收益。这意味着任何规模的集体都是可能存在的,通过缴纳会费方式而形成的企业家俱乐部的理性消费也是可能的。在一个俱乐部里,会员克服了“搭便车”问题,他们之间能有效地分配成本和收益。该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各类非企业化的城市俱乐部的分析中(Heikkila,1996;Webster,2002,2003;Webster et al,2003),它同时表明了地方公共物品通过俱乐部方式进行有效供给的可能性(Tiebout,1956)。

奥利弗和马威尔(Oliver et al,1988)的证据显示,奥尔森的“集团规模”主张不具有普遍性,大多数集体物品在大规模集团中有更高的供应平台。赫卡索思(Heckathorn,1988)则分析了制裁系统对集体规模和集体稳定性的影响。他认为,服从系统的稳定性与外部制裁的强度正相关,与控制成本负相关,并与集体成员间的控制程度正相关。而只有非常小规模的群体才能提供最好的制裁系统。帕梅拉·E.奥利弗(Pamela E.Oliver,1993)则认为,优化的集体规模随着背叛制裁系统风险的下降而上升。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Coase,1937)一文中不仅给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同时也给出了企业的优化规模。他用“合作费用”[4]的存在解释了为什么现实经济没有被组成一个大企业。在企业内部通过等级(层级)制管理方式组织合作的成本会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提高,以至通过市场合约方式进行交易会更加便宜。当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和企业外部的市场成本在边际上相等时,对应着企业的优化规模。科斯从成本与收益角度给出了集体形成的原因和企业规模优化的内涵。

自哈丁(Hardin,1971,1982)将集体行动问题与n个人的“囚徒困境”博弈结构相联系以后,“囚徒困境”以及其他的社会困境已被看作是集体行动问题的标准表示法(Lichbach,1996)。许多学者使用博弈论的收益矩阵讨论了集体行动可能的结果,包括那些不认为是“囚徒困境”而是协调或保险博弈的人(Runge,1984)。集体行动中个人决定模型的大量变化已组织了许多理论和研究方法来探讨集体行动问题。然而,其核心依然是成本—收益分析。

在假定集体行动中参与者i的净收益为Ni,集体物品收益为Bi1、选择性激励收益为Bi2和参与成本为Ci的情况下,存在:

式(9-1)为集体行动中个人收益的通用模型。对不同的研究者而言,模型的函数式或许不同,收益和成本的识别和计量也有可能不同。研究者除了探索性地运用它们来组织讨论以外,并未能运用这个模型来阐述一个新的理论或产生一个新的结果。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研究者试图通过博弈论方法[5]提供可供选择的个人行为微观理论以解释现实中的一些异常发现(McCabe et al,1996;Rabin,1993;Fehr et al,1999;Selten,1991;Bowles,1998),也有学者试图通过经验研究辨认影响成功的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Feeny et al,1990;Baland et al,1996)。而梅西(Macy,1989,1990,1991a、b)运用“向后看的随机学习者”模型说明了集体行动中的个人行为选择模式。在一次性选择的决定过程中,决策者必须具备有关成本和收益的快速计算能力,并要经历一个复杂的信息处理过程。而随机学习者有许多重复的选择机会,不需要较高的智力,其行为选择方式只是过去行为的奖励和处罚的概率函数。梅西的模型预言,最初的“个人不行动”是由于行动的“低激励”所导致的,但随着对不行动后果厌恶程度的积累会导致群体进化到一个行动的临界状态。在该临界状态,一个小的事件,如某一个任意的贡献者开始行动,集体行动便有可能开始。

奥斯特罗姆(Ostrom,2000)认为,世界上有多个类型的个人,有些人比其他人更愿意合作以取得集体行动的收益。核心问题是潜在的合作者怎样用信号通知其他人以及如何设计制度稳固而不是毁坏有条件的合作。当没有完整的集体行动理论存在时,演变(或进化)论似乎最能解释各种不同的来自实验室和现实中的发现,并有可能形成集体行动理论的内核。(www.xing528.com)

新发展的进化理论,包括文化演变的研究,已经开始向基于社会规范发展的合作习性提供起源性解释。尽管在现代经济中集体行动情况在频繁变化,基于进化论的解释比“零贡献命题”呈现了更加“乐观”的合作景象。当然,这一乐观景象仍要求有进一步的研究来论证。

古斯和克里姆特(Guth et al,1998)认为,在一个具备完全信息的进化过程中,仅有可信类型的人将生存。作为文化的进化过程,新加入者很可能偏好已获得更高的物质支付者所遵循的程序(Boyd et al,1985)。而那些相对不成功的人则试图学习已取得了更高的物质支付的人的价值观(Borgers et al,1997)。在完全信息的环境里,局中人的类型是共有知识[6],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将无法生存,只有可信者能生存。

与通常的观点不同,奥斯特罗姆(Ostrom,2000)认为西方国家的政策有可能挫败,而不是促进了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Montgomery et al,1999)。因为政府政策虽然鼓励了基于理性利己者支付结构的集体行动,但可能妨碍了他们以自己的路径去提高人们之间合作行为的社会规范的形成。在奥斯特罗姆看来,理性的个人具有自己参与集体行动的逻辑,增加个体构建他们自己行为规则的权利,或许能有效推进社会规范的演变,也有利于增加个体更好地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可能性。

有意思的是,今天的一些理论家又回到了奥尔森问题的后面,即从集体行动的老概念入手。集体行动的老概念意味着“人们一起做事”。他们认为,虽然利益是研究集体行动的一个要素,但要更多地关注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的社会过程和组织过程。虽然大多数正式的集体行动理论在它们的核心区都含有通过理性计算的成本和收益考量,但是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对抗已不是他们所关注的焦点。因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除了对抗关系以外,确实存在着共赢关系,甚至很多情形下是共赢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共赢关系意味着个人的收益和集体收益均为正。当然,共赢关系也不一定意味着个人就一定会愿意参与集体行动。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共赢的格局中,如果集体内的个人都有正的净收益,并且每人的净收益值相等,那么,可能存在“搭便车”行为;如果集体内个人都有正的净收益但个人间的净收益值不同,那么,会出现因分配不公而导致有些人的不参与行为。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完全对抗时,个人不参与集体行动是理所当然的。因此,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共赢关系下的“搭便车”行为和个人不参与情形。

“搭便车”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道德问题,而收益不公则属于制度问题。然而,是否存在收益分配不公,并没有客观的判定标准,个人往往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或比较给出结论。由于个人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即个人具有异质性,故存在个人判断差异是可以理解的。马威尔等(Marwell et al,1988)调查了异质性(利益、兴趣或资源等方面)群体之间的互动与群体的组织成本、网络密度和集中化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组织成本对群体的互动有负面影响,而网络密度对群体互动有正面作用。当小组成员具有异质性时,通过增加一个组织者并通过他联合一些奉献者将增加集体行动的概率。马威尔和奥利弗(Marwell et al,1993)强调信息对有能力进行集体行动动员的组织者的重要性。他们发现:随着小组异质性的增加,信息的价值会越高,并且存在一个优化的信息水平。

快速发展的业主集体或组织以及他们的私人治理活动提出了许多需要回答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一个基本的问题是:业主集体能够在业主集体物品的供给或业主权益的分配、维护上进行有效地运作吗?如果业主集体不能有效地运作,那么,业主集体行动问题就可能存在。已有的研究表明,在共有财产环境中,当很多决策者必须单独决定是否愿意供给某些集体物品时,集体行动问题就出现了(Hovi et al,1995)。集体物品意味着集体内所有成员都将受益的物品,无论其是否为该物品付费。这就允许了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和依赖他人贡献的搭便车行为存在。在经济学家看来,对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而言,搭便车会阻止合作(史蒂文斯,1999)。尽管一个集团拥有共同利益,它的成员也未必采取集体行动,必须解决“搭便车”或集体行动问题(史蒂文斯,1999)。

在史蒂文斯(1999)看来,许多人仍在思考“人们会‘搭便车’吗”“集体行动是理性还是非理性的”等一些太普通的问题。真正有用的问题是:人们什么时候会“搭便车”?什么条件下集体行动是理性的?怎样协调集体行动?什么因素影响着集体行动者相互作用的结果?集体行动的重要形式(tapys)是什么?等等。

集体行动的内容太多、太丰富、太复杂。四十多年来,最重要的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结果或许仅表明了集体行动不是一个单一现象。社会科学家已将人类所有形式的共同行动归入到“集体行动”的名下,以致不能简单地去分析它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变化。

集体行动问题已引起了太多的关注和争议。很多经济学家都注意到了集体行动问题,他们或接受或反对奥尔森的观点,但并没有真正理解他的意图,尤其是忽视了“零贡献命题”的条件。在奥尔森看来,集体行动问题并不一定就是一个现实问题,也不是一个时时会出现的问题,而它是一些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奥尔森的“零贡献命题”中,我们不难发现他给出的集体行动问题形成的四个前提条件:一是集体人数;二是强制;三是某些特别手段;四是个人的行为假定。这四个条件形成了一个条件系统。奥尔森的意思是,只有这个系统条件或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集体行动问题才会出现。对奥尔森命题进行这样的理解,有利于统一各家包括政治家和社会学家的观点,也有利于我们集中精力寻求集体行动问题的有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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