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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特劳斯对韦伯的批判:探究好的社会科学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施特劳斯眼里,韦伯的思想资源之一就是“某些新康德派所理解的康德观点”。而韦伯把社会科学的任务限定在澄清这些价值上,这样显然弱化了社会科学的实践作用。除了对社会科学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以外,施特劳斯对韦伯所理解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此外,施特劳斯还认为,韦伯基于事实客观性和价值中立而建构的理想类型,也未必能了解历史之真相。

施特劳斯对韦伯的批判:探究好的社会科学

韦伯意图建立一种具有客观性社会科学,但是对于社会现象来说,到处都充满了主观判断,而只有事实是具有客观性的。所以,即便对于价值来说,只要找到与价值相关的事实,或者说关涉价值的事实,就可以把价值进行客观化的处理。而对于这个关涉价值的事实,其具体内容是什么,研究者不能给予评价,这样就避免了价值判断。上文我们已经提到过,韦伯认定,如何确立价值是信仰的事情,与逻辑思维无关。可果真是这样吗?这遭到了列奥·施特劳斯的严重质疑。

在施特劳斯眼里,韦伯的思想资源之一就是“某些新康德派所理解的康德观点”。[21]对于康德来说,信仰是人类理性无法触及的境地,所以信仰和理性是截然相分的。那么,归属于信仰的价值判断问题,那些与“应该”有关的问题,在韦伯眼里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知识”。[22]施特劳斯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物理学》中的内容认为:

目的被给定的方式,无论它是否不同于手段的方式,目的和手段有着相同的归属;所以“目的属于与手段相同的科学”。[23]

在施特劳斯看来,以科学和理性的方式确定目的,然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实现目的的手段。这样社会科学才能起到“真正地制定决策”的作用。而韦伯把社会科学的任务限定在澄清这些价值上,这样显然弱化了社会科学的实践作用。人们也不会明白,在历史上那么多的价值观,究竟孰是孰非。

图Ⅰ-2 列奥·施特劳斯

那么关于目的的社会科学究竟如何可能呢?或者说,理性是如何体现在价值判断中的呢?在判定各种价值的时候,必须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显然是有关价值的社会科学需要探寻的东西,这个标准就是自然正确。在施特劳斯看来,当人们发现哲学,自然就被人找到了,当人们发现政治哲学,自然正确就被找到了,尽管政治哲学的出现要晚于哲学的出现。当我们了解发现哲学的过程,其实我们也可以明白为什么在施特劳斯看来,有关价值的社会科学是可能的。

在哲学产生之前,各个民族有着自己的神圣法典,这些神圣法典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哪种法典才是正确的,哪种对于初始事物的记述才是真实的”。这样,有关正确的问题成了“人们探询的对象”。“好的与祖传的这两者之间不再能够径直等同,而是有着根本的区别”。对于一个游历众多地方、了解各地风俗的人来说,都可能提出这样的问题。一个“眼见”了各地不同风俗的人,会比较自己“耳听”来的有关自己民族的神圣律令,这样他能对自己民族的“神圣法典和有关初始事物的神圣记述”做出检验,这个检验的标准“来自在人类知识所完全能够把握的事物上指引我们的准则”。除了“耳听”与“眼见”的区别可以带领人们探索自然以外,“人工的或人为的事物与非人为的事物”之间的区分,也可以让人们探索究竟什么是初始事物。人为的事物,其产生显然后于人的产生,而人的产生显然又后于非人为事物的产生。“初始事物以与所有以盘算产生事物的方式根本不同的途径,产生了所有其他事物”。这个初始事物就是自然,对自然的发现是“超越历史、超越社会、超越道德和超越宗教的”。[24]另外在这种对自然的发现过程中,人类可以利用的工具就是他们的理性。

如果把施特劳斯这种关于自然之发现的论述,运用到韦伯的那些关涉价值的事实上,在那么多有关不同价值的事实之上,人们自然可以发问:在这些价值之前,还有没有更原初的东西,也就是还有没有自然的正确、自然的善?而一旦发现这种自然正确的存在,在判断各个民族、各个团体和各个个人的价值时,就有了标准和分析的基础。这个自然的善是客观的,这个“始终如一、不会损毁的事物比之并非始终如一的事物,是更加真实的存在”。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现实中,“倘若不是存在着某种持久而永恒的事物,显明可见的变化就不可能发生”。[25]于是,因为在各种价值观念之上存在着自然的正确和善,有关价值判断的社会科学是可以存在的。(www.xing528.com)

除了对社会科学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以外,施特劳斯对韦伯所理解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提出了质疑。这种质疑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遵循事实的客观性并保持价值中立或者价值无涉(value-free)是不可能做到的;其次,基于事实客观性同时杜绝价值判断,不能确保研究者正确地认识历史。

施特劳斯说:

我们就社会现象所提出的问题取决于我们兴趣的指向或我们的观点,而这一切又取决于我们的价值观念。而价值观念又是历史上相对的。因而,社会科学的实质在根本上是历史性的,因为正是价值观念和兴趣指向决定了社会科学的全部概念框架[26]

只要是涉及人对外在世界的认识,就无法拒绝人的主观性因素,即便在自然科学中也是如此,所以“任何发现的重要性和意义都取决于价值观念,因此也就取决于历史上不断变迁的各种原则”,而这种状况“对于每一门科学都是一样的”。[27]至于社会科学也是如此,我们在面对历史材料的时候,如何能意识到某些材料与价值问题相关,显然我们自己对某种特定的价值问题是有所判断的,对这种价值问题的兴趣,吸引我们找到那些关涉这种价值的判断。“价值关涉(reference to values)就预设了人们对于价值的欣赏”,这种欣赏“使得社会科学家们能够也迫使他们去评价社会现象”。所以施特劳斯说:

价值关涉与中立态度是不相容的,它绝不会是“纯粹理论性”的。但是非中立性并不必然意味着赞成,它也可能意味着拒绝。事实上,既然各种价值互不相容,赞成某种价值就必然意味着拒绝某一种或几种价值,只有在接受或拒绝价值,接受或拒绝“终极价值”的基础上,社会科学的对象才能呈现出来。[28]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施特劳斯所说的价值关涉与中立态度的不相容性。如果两个有着不同背景的历史学家,阅读同样的历史材料,即便他们真的按照韦伯的设想,从历史材料中按照发生学的原则,寻找到某些理想类型,他们之间的理想类型会是一样的吗?对此人们很难做出保证。所以,完全的价值中立几乎是很难做到的。

此外,施特劳斯还认为,韦伯基于事实客观性和价值中立而建构的理想类型,也未必能了解历史之真相。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对古典著作的研究上。施特劳斯认为:“想当然地认为客观的价值判断是不可能的历史学家,不可能严肃地对待那些过去的思想。”因为在过去的思想家看来,“客观的价值判断乃是可能的”。[29]这导致韦伯对柏拉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韦伯相信柏拉图的记述也是忠于事实的,柏拉图本人不可能做出什么价值判断。所以他把柏拉图描述成为一个“知识分子”,而实际上柏拉图的全部著作可以看作是对“知识分子”的批判。[30]这样的问题也存在于韦伯对修昔底德的理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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