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及作用

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及作用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以见,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商品检验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对于那些密封包装或技术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商品,因其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可将检验推迟至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使用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

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及作用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简称商检,是指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检疫,以确定商品的实际情况及责任的归属行为。商检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资料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目录中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目录中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实际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一)检验的作用

当我们作为一名消费者购买一件商品时,总要凭我们掌握的消费知识对这件商品进行仔细验看,这就是检验。当然有些商品只凭我们自己的眼看手控,难以断定是否合格,这时就要送到专门的机构进行检验了。

在国际贸易中也同样如此。买方通过检验,可确保自己所购货物的品质等各方面符合合同要求;而对卖方来说,通过检验可以证明对出口方而言,不但可证明交货的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以避免在运输交接过程中事故发生时,责任不清的麻烦,还可以通过对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可发现出口商品的不足,以促使企业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出口国家还要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强制性的检疫工作,以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与健康

由此可以见,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商检工作是使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商品检验是进出口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商品检验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二)商品的检验权

1.买方拥有检验权与复验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对于货物的检验权是其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我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七条也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从法律角度看,买方拥有检验权,这项权利保障了买方获得符合合同规定的购货物。由此,根据合同要求所得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此向卖方付款的依据。

买方的复验权就是买方对到货有实施再检验的权利。例如,在贸易中如果采用“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特别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通常的做法是:以货物在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依据,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允许买方有复验的权利。即货物须于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议付货款时提交的单据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复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属卖方责任范围,买方可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2.买方检验权的丧失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关系到买方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时的索赔权。在以下情况下,买方检验权会丧失:

(1)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已过。

(2)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已过。

(3)买方没有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丧失了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4)买方表示无条件地接受了货物。

(5)买方所做的检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技能训练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又将货物转卖给英国的乙商。货抵加拿大后,甲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运往英国,乙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索赔,据此,甲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三)检验的时间与地点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或工厂检验。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或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品质和重(数)量负责,离开产地后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商检法》规定: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2)在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重(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叫作“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可以复检,但无权再对货物的品质、重(数)量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对买方不利,故买方一般不愿采取这种做法。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重(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如发现货物的品质或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时,买方可向其提出索赔或按双方事先约定处理。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那些密封包装或技术规格复杂、精密度高的商品,因其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可将检验推迟至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使用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检是以装运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并出具证书。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确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甚至拒收货物。由于这种做法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在检验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因而对交易双方都有利。故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

(四)商检机构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场合下买卖双方不是当面交接货物,而且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又可能由于各种风险和承运人的责任而造成货损。为了便于分清责任,确认事实,往往需要由权威的、公正的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以资证明。各国的检验机构,从组织性质来分,有官方的、有半官方的,也有同业公会、协会或私人设立的;从经营的业务来分,有综合性的,也有只限于检验特定商品的。

1.国外的商检机构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指由国家或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www.xing528.com)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指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某些商品须经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这一半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3)非官方检验机构。非官方检验机构指由私人创办,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等。

2.我国的商检机构

新《商检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的基本职责有三项: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各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还有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机构,即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检验的官方检验机构。

(2)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Corporation,CICC)。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是接受国家委托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商检机构也和一些国外检验机构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或合资检验机构。外国检验机构经批准也可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指定范围内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业务。

(五)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1.商检证书的作用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赔偿、解决争议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证据之一。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规定卖方需提交的单据中往往包括商检证书,并对检验证书名称、内容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作为海关通关放行的凭证。凡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时,必须提交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商检证书,海关才准予办理通关手续。

2.商检证书的种类

在具体业务中,究竟要提供哪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种类、性质、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而定。常用的检验证书有:

(1)品质检验证书。即运用各种检测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进行检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

(2)重量检验证书。即根据不同的计量方法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书面证明。

(3)数量检验证书。根据不同计量单位,以证明商品数量的书面证明。

(4)兽医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如冻畜肉、皮张、毛类、绒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经检验后出具此证书。

(5)卫生检验证书。出口食用动物产品,如肠衣、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等商品,经检验后使用此种证明书。

(6)验残检验证书。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定残损贬值程度,判断残损原因,供索赔时使用。

(7)价值检验证书。需要证明产品的价值时使用此种证书。

(8)产地检验证书。证明出口产品的产地时使用此种证书。

(六)商检条款

1.商检条款的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检条款的内容主要有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与方法等。

2.商检条款范例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or Weight)issued by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ort/place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or weight)of the cargo.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Should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or weight)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The claim,if any,shall be lodged within××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place of destination.

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复检,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但若发现品质和重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内。

(七)签订商检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签订商检条款要注意以下问题:

(1)品质条款应订得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切忌用笼统、模棱两可的语言,检验项目与标准要切合实际,并且能够检验。

(2)凡凭样品成交的出口商品,交货品质应与样品一致,还应将样品送交一份给商检机构,以便凭以验货出证。

(3)订立数(重)量条款时,应规定具体明确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不要用不规范、不准确的计量标准;散装货要规定溢短装比例。

(4)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应与商品的性质、运输方式的要求相适应,并应在合同中订明包装容器所使用的材料、结构及包装方法等,应避免采用术语或笼统的不明确订法。

(5)出口商品的抽样、检验方法,一般均按中国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方法办理。凡按样品达成的交易,合同中应对抽样检验的方法和比例作出规定。有些商品如粮食,在国际上有一些惯用的标准化取样和定级方法,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方法。如果买方要求使用其他的抽样、检验方法时,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必要时,应先征得商检部门的同意再对外签约,以便为检验工作提供方便。

(6)对于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械设备等的进口合同,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在合同条款中加列一些特殊性规定,如详细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检测方法、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书等,以便检验时对照检验与验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