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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史:中国农村物价管理的演变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4 年,全国总社将农资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社,由省社确定化肥、农药供应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1987 年,省供销社、省石化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农药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省产甲胺磷、异稻瘟净、井冈霉素、三环唑、1065、敌敌畏等品种的价格,由省供销社管理,省物价局审批,全省实行统一零售价。

简史:中国农村物价管理的演变

农产品价格

一、收购定价:1951 年,为了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国民经济,我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几项主要农副产品如棉、麻、烟叶、茶叶和农副土特产品进行定价收购,到1952 年,主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1950年提高64.3%。1954 年,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农副产品价格“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又对粮食和经济作物的收购价格作了大幅度调整,尤其是粮食和棉花涨幅最大,如早稻由1950 年不足每担10 元,上调到90 元以上,棉花由1950 年每担67 元上调到千元以上。从1966 年至1978 年,也有不少农副产品价格原地踏步,如烟叶、茶叶等收购价格大体维持在60 年代的水平。1980 年后,粮食、棉花等农产品和经济作物的收购价格曾多次进行调整。以1950 年价格为100%,1990 年供销社系统收购的主要农副产品,提价幅度棉花为348.4%,黄麻为232.8%、茶叶为527.8%、晒烟为250%。此后,除棉花、黄红麻、茶等少数品种仍执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以外(执行到1995 年终止),其余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内部调拨作价:1950 年,根据全国总社规定,调拨作价的权限由省供销社掌握,市、县两级供销社无权作价。系统内部作价办法,一律按费用率和利润率计算,并实行“上少下多”的利润分配原则,确定省(地、市)、县和基层社的利润分配比例。由于内部调拔运输中转运环节多、费用大,作价办法繁锁,既影响产销价格水平,又增加基层社费用负担。为改进内部调拨作价办法,1958 年5 月,国合商业合并后,省商业厅制订《江西省商业系统经营调拨作价办法》,将原订的农副产品作价办法,改为加价办法,具体规定棉花、黄红麻、烤烟、茶叶、柑桔、苹果等10 多种农副产品的费用定额和定率。如棉花产地调拨价每担加保管费0.38 元,包装费2.4 元,利息1.80 元,经营管理费3.50 元,代购手续费0.30 元,仓储保险费0.15元,其他附加费0.30 元,间接费用6.05 元,统一计算公式为:

[(调出地收购价或进货成本+包装运杂费等直接费用)×(1+各项间接费用率)]

1966 年,根据全国总社的规定,为解决基层社费用负担重的问题,省供销社又重新修订麻、烟等农产品系统内部调拨作价的费率和费额,改为实行代购手续费的作价办法。以担计算,生黄麻为4%、熟黄麻、苎麻、晒烟为3.5%,烤烟为3%。修订后的计算公式为:调拔价格=[收购价格×(1+代购手续费率+税率+其他费率)+各项直接费用]×(1+利息率)÷(1-损耗率-经营管理费率-利润率)

从实行代购手续费的作价办法后,基层社经营农产品亏损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提高了基层社代购农产品的积极性。同年,省供销社又决定对系统内棉花调拨价也实行代购手续费的作价办法,将全省划为一、二类地区,以担为单位,分别制定不同地区的费用率和费额,即一类地区为1.8%,二类地区为2%。1973 年,省供销社对系统内经营的省内外的棉花、麻类、烟叶等农产品调拨,一律采取下列作价办法:调拨价=收购价+各项费用和利润率+至调入点运杂费。

1985 年6 月,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精神,除棉花、麻类、烟叶、茶叶等几个少数品种外,取消全省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省供销社除上述几个品种外,其他农副产品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终止,基层社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定价,自主经营。但棉花代购手续费的内部调拨作价办法,自1987 年一类地区由3%提高到3.5%,二类地区由3.5%提高到4%,一直执行到90 年代末。

南昌市主要农产品历年收购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50 公斤)

续表 (单位:元/50 公斤)

续表 (单位:元/50 公斤)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农资商品价格管理权限建国初期,全国总社对化肥农药制定了16 个联系点(南昌市是江西省唯一的联系点)的销售价格,省内其他地(市)、县的销售价格,则参照南昌市的销售价格加上运杂费和全国总社规定的综合费率制订。

1954 年,全国总社将农资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社,由省社确定化肥、农药供应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

1958 年,中共中央、政务院规定,化肥在主要市场上的销售价格由中央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其他市场的销售价格由各省地(市)管理。

1963 年6 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下发《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有关厅(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对化肥、农药价格管理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即硝酸铵磷酸钙、硫酸钾硫酸铵等4 种化肥属中央管理,硝酸铵钙、硫硝酸铵、磷酸铵、氯化铵尿素石灰氮、钙镁磷肥等7 种化肥,由省供销社管理。农药除1059、1605、666 粉、滴滴涕、敌百虫、塞力散等6 种农药由中央主管部门定价以外,其他7 种农药、具械由省供销社管理。

1974 年,商业部《关于印发(平衡价格商品目录)的通知》规定,属省供销社和全国总社平衡的价格,有化肥12 种,农药22 种。(www.xing528.com)

1983 年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规定:硫酸铵、氯化铵、过磷酸钙、硫酸铜、稻瘟净、杀螟松等化肥、农药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地方管理。

1985 年江西省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省产硫酸铵、钙镁磷肥、过磷酸钙、氨水等小化肥的市场销售价格下放到市、县管理。同年,省社提出对小化肥市场销售价格,应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有利于流通和企业经营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当地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作价的费用率和利润率,并由经营部门提出销售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1987 年,省供销社、省石化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农药销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省产甲胺磷、异稻瘟净、井冈霉素、三环唑、1065、敌敌畏等品种的价格,由省供销社管理,省物价局审批,全省实行统一零售价。省产其他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管理,按省规定的综合费率执行。同年12 月,省社对喷雾器的省管市场零售价格,由上报省物价局批准改按省管作价办法和综合费率执行。

1989 年6 月,省物价局颁发《江西省重工业品价格管理目录》,明确规定中央管理的化肥有尿素(N≥46%),硝酸铵(N≥34.4%)、氮磷钾复合肥(N15%,P15%,K15%),磷酸二铵、氮磷复合肥(N20%、P20%)、三料过磷酸钙(P43%),氯化钾(K50%—60%)、硫酸钾(K48%)等8 个品种;农药有1605、敌百虫、敌敌畏、乐果(40%乳剂)等4 个品种。省管的品种,主要有硫酸铵、氯化铵、过磷酸钙、氮磷钾复合肥等22 个化肥品种,农药有1059、杀螟松、硫酸铜等24 个品种,农药器械有喷雾器及其零配件等。

省管的品种,主要是管理统一零售价、作价办法、作价原则和综合费率。

农资商品内部调拨作价,50 年代初期,农资综合费率分别由经营管理费、行政摊提费、利息、栈租费、伤耗和纯利润组成,一般由全国总社确定,然后由省社按地(市)、县、基层三级划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对化肥的需求剧增,国家计划内的统配化肥难于满足市场供应。从1982 年开始,省利用地方外汇进口化肥,由省社内部调拨作价,分配到各地、市、县。1988 年、省计划外尿素市场零售价格,各地均统一按进价加直接费用和9.5%的综合差率计算,实行限价管理,一般每吨为1180 元—1200 元。1990 年国际市场尿素价格上扬,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91 年起,停止执行原计划外化肥的销售限价,实行一县(市)一个价。也就是说,计划内和计划外农资商品价格,从1982 年开始,实行平价和议价“双轨制价格政策,具体由省社掌握。从1995 年开始,农资商品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取消平价,实行统一的市场价格。

全市主要农资商品零售价格统计表 (单位:元/吨)

续表 (单位:元/吨)

农村生活资料销售价格 1955 年以前,南昌市合作总社农村市场仅限于郊区,农村工业品城乡差价,一般规定是除加城乡之间的运杂费之外,再加上0.5%的综合差率(包括损耗、利息、经营管理费和利润四项费用),其中食盐煤油煤炭等损耗大的商品,另加商品损耗。一般来讲,农村基层社和城市消费合作社的日用消费品价格差别不大,进货渠道均向市区国营公司批发站和市合作总社的百货批发部进货。

1963 年,省人委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报告》,开始恢复农村工业品城乡差价,规定以县城(或其他进货地点)的批发价格为基价,以每个基层社为单位,分别核算制定农村工业品城乡差价。综合差率的规定是:布匹、大百货、大件针织品和中西药为1%;其他工业品和小商品为1.5%;部分小商品,如缝衣针,不制定城乡差价;收音机、呢绒等高档商品,一般不下放农村销售,也不制定销售价。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实行物价冻结,农村工业品城乡差价一直未动。到20 世纪80 年代后期,物价上涨,各项费税增加,而许多商品定价还仍按1963 年规定的城乡差价计算,使国家定价的部分商品价格长期偏低。从1982 年放开的商品价格,基层社仍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造成一些基层社亏损,使基层社不得不放弃农村生活资料经营这块传统阵地,改由职工承包,经营放开的商品。

1984 年,国务院下发《改革农村供销社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在原有物价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健全了定价、价格登记、明码标价、物价检查等新制度。

1989 年,商业部下发《关于对放开商品实行企业定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价格自主权下放到经营单位,实行企业定价。

1992 年以后,流通企业实行“四放开”改革,所属企业和基层社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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