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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贸易理论与服务贸易阐述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2.适用论适用论认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无本质差别,传统贸易理论合乎逻辑地适用于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理论作为一种简单的逻辑,对服务贸易具有完全的适用性,因而不存在两套理论。萨丕尔还提出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动态性观点,这对发展中国家开展服务贸易的动因提供了较为合理的解释。其结论是,运输服务的自

传统贸易理论与服务贸易阐述

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应用传统理论的相应概念和逻辑来阐述服务贸易时,其产生的原因、福利的大小和政策的选择是否与传统贸易理论相一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而成为国外学术研究的重要问题。目前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不适用论、适用论和改进论。

1.不适用论

不适用论认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源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应有不同的理论渊源。

(1)1979年,R·迪克和H·迪克最早尝试对服务贸易进行实证研究,他们运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法”(RCA)验证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现实格局是否遵循比较优势原理,对18个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的资料进行了跨部门回归分析,结果是没有证据表明比较优势在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中发挥了作用。尽管这一结论可一部分归因于非关税壁垒的存在,但是他们仍然坚持“如果不考虑贸易扭曲,要素禀赋在服务贸易中没有重要影响。”[5]

专 栏

比较优势理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可以表述为:在两国间,劳动生产率的差距并不是在任何商品上都是相等的。对于处于比较优势的国家,应集中力量生产优势较大的商品,处于劣势的国家,应集中力量生产劣势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国际贸易互相交换,彼此都节省了劳动,都得到了益处。

(2)1985年,萨姆森和斯纳普从大部分服务贸易中生产要素在国际流动的特点出发,认为这与比较优势的基本假设“两国生产要素不能流动”相悖,H-O理论不足以解释服务贸易。[6]安·赫尔曼等认为,目前用于解释货物贸易比较优势理论,如要素禀赋论、规模经济学说、技术差距论与产品生命周期论等的适用性都有待讨论。[7]

(3)1988年,美国经济学家G·菲克特库迪(G.Feketekuty)认为,国际贸易传统理论分析服务贸易时的不适用是由于服务有着与商品不同的特点:a.服务贸易提供劳动活动与货币的交换,而不是物与货币的交换;b.服务贸易中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大多是同时发生的,提供的劳动活动一般不可储存;c.服务贸易在各国海关进出口和国际收支表上没有显示。[8]

2.适用论

适用论认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无本质差别,传统贸易理论合乎逻辑地适用于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理论作为一种简单的逻辑,对服务贸易具有完全的适用性,因而不存在两套理论。

(1)1981年,萨丕尔(A.Sapir)和卢茨(E.Lutz)根据国家间要素禀赋和技术的差异,对货运客运和其他民间服务做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样本选择了可获得数据的13~35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发现“传统的贸易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于服务贸易,要素禀赋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萨丕尔还提出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动态性观点,这对发展中国家开展服务贸易的动因提供了较为合理的解释。[9]

(2)1984年,辛德利(Hindley)和史密斯(Smith)分析了影响比较优势规范化理论在服务贸易领域适用性的3个原因:a.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对服务业实行特别管理和市场干预;b.各国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种种顾虑以及由此引发的限制政策;c.政府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拒绝开放国内市场。他们认为在理论和经验分析中,没有必要在概念上严格区分货物和服务,因为比较优势强有力的逻辑超越了这些差别。政府的这些管制措施并非必然采取的,在GATS签署的事实之后的今天,这些政策性障碍确实已逐渐得以取消。(www.xing528.com)

(3)1986年,拉尔(S.Lall)就海运和技术服务的国际贸易对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比较优势原理适用于服务贸易。[10]

(4)此外,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库伯则明确指出,作为一个简单明了的思想,比较优势普遍有效。斯特恩和霍克曼也认为,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完全竞争、技术均等化和无经济扭曲等假设在服务业中遇到困难,尽管如此,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后,也没有理由认为需要改变比较优势法则的具体标准;虽然技术移动将产生各种差异,但服务流动与要素移动都将依然符合比较优势法则的要求。

3.改进论

改进论认为科学技术革命已改变或正在改变传统服务商品的特性,国际贸易原理的合理内涵适用于服务贸易。但由于服务自身客观存在的特性确实使商品贸易理论的解释力不足,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不能完全套用,需要进行模型的扩展和修正。这种介于前两种观点之间,既肯定国际贸易传统理论对服务贸易的使用,同时也承认具体理论在解释服务贸易方面存在着缺陷的观点,为大多数国际经济学家所认可。事实上,许多学者也在不断对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应用进行检验,结果发现服务贸易领域同样存在比较优势的合理内涵,只不过对服务贸易的某些特征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商品和服务的投入往往交织在一起,比较成本难以获得。从这个角度看,把比较优势应用到服务贸易中,存在明显的度量问题。[11]

(1)1985年,迪尔多夫(A.Deardorff)率先运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建立了一个“一种商品、一种服务”的模型来探讨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他的分析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同货物贸易互补的服务贸易;二是要素服务贸易;三是没有物理运动的要素服务贸易。

迪尔多夫成功地利用传统的H-O模型探讨了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指出服务贸易不存在贸易前价格和许多服务贸易涉及要素流动的特点,不会影响比较优势的解释力,而某些服务要素可以由国外提供的特性则会使比较优势原则不成立。琼斯(R.W.Jones)认为,导致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迪尔多夫隐含地假定两国管理者对两国生产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差异。迪尔多夫的解释使贸易两国工资差异没有完全体现技术差异,由此迪尔多夫对标准H-O模型中的个别要素做了改变,通过运用比较优势理论分析当“服务”与“管理”要素在不同国家时管理密集型产品的贸易,成功地解释了国际服务贸易。

(2)1985年,萨姆森和斯纳普利用服务交易矩阵工具,说明了除了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都不移动的交易外,其他服务贸易在以H-O模型解释时,需要放弃生产要素在两国间不能流动的假设。

(3)1987年,李安(C.Ryan)运用李嘉图模型分析了运输服务贸易所产生的影响。其结论是,运输服务的自由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双方的福利,各国应该取消对运输服务贸易的限制,减少导致运输成本上升的各种税收

(4)1988年,塔克(K.Tucker)和森德伯格(M.Sundberg)提出,国际贸易理论、厂商理论和消费者理论均适用于对服务贸易的分析,但存在许多局限性,如当服务贸易的生产函数与主要的要素投入相结合时,国际贸易将依赖于需求而不是生产成本;许多服务通常是作为中间投入品出现在贸易与非贸易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因而在生产中会出现服务生产函数和实用服务投入的商品生产函数两个阶段的函数等。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缺陷,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圆满地解释服务贸易,但是通过分析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市场结构和需求特征,可能可以适当地解释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此后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伯格斯模型了。

(5)1990年,伯格斯(D.F.Burgess)将服务和技术差异因素引入传统模型用于分享国际服务贸易,以主流贸易理论中的H-O-S模型为基础,进行了简单的修正,得到诠释服务贸易的一般模型,认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技术出口一般会改变出口国的贸易条件,提高出口国的经济福利水平。

(6)此外,萨格瑞也将技术差异因素引入H-O-S模型进行扩展,分析了国家金融服务贸易。克莱维、巴格瓦蒂等人通过两要素一般均衡模型解释服务价格的国际差异,以分析服务贸易发生的基础,认为各国要素禀赋不同导致的服务价格差异可能是服务贸易产生的坚实基础之一。总的来说,改进论之所以得到国内外学术界较多的认可,在于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着一个连续谱。在所有的商务活动中,服务和制造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互补性,因而可以认为服务贸易,特别是附带着有形商品的服务贸易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货物贸易的决定因素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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