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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集资,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由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上的优点,因而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集资,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企业由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不通过公开募股,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成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性: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各国《公司法》一般对股东人数规定有最高限额,如日本和美国某些州的《公司法》规定这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30人,我国规定不得超过50人。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无需划分等额的股份,也不发行股票,股东确定入股金额并交付股金后,由公司出具股单,股单只能作为股东在公司中应享有权益的凭证,而不能自由买卖。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老股东具有先买权。

第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大股东亲自经营企业,其所有与控制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歇业、解散的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较简单,同时公司账目无需向公众公开披露。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自身所有的上述特性,许多中小规模的企业往往采取这种公司形式。这样,既可享受政府对法人组织给予的税收等优惠和法人制度带来的其他好处,又能保持少数出资人的封闭式经营,所以在一些西方国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数目大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不过在资本总额上,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大大小于股份有限公司,因而经营地位相对较弱。(www.xing528.com)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把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发行代表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并且可以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性: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如法国、日本法律规定,这类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为7人,德国法律规定为5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我国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在5人以上。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本是由若干等额的股份所组成的,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形式或商业团体的一个重要标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而筹集资本,人们可以通过认购股票而取得相应的股权。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以通过买卖股票而随时让渡股份。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披露财务状况。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公布公司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

股份有限公司较之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有着更独特的优越之处,因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它是筹集大规模资本的有效的组织形式,为广大公众提供了简便、灵活的投资场所,为企业提供了筹资渠道,使某些需要巨额资本的产业得以建立;(2)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分散投资的风险,特别是在企业规模很大、风险也很大的条件下,它可以使每个投资者承担较小的风险;(3)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资本产权的社会化和公众化,把大企业的经营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上的优点,因而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较之其他企业形式的缺点是:(1)它们作为公众公司,开设和歇业的法定程序较为复杂;(2)它们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程度高,由此产生了出资者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弄得不好,代理成本会很高;(3)公司经营情况必须向公众披露,难以保守营业秘密。由于存在着这样的缺点,如果没有必要,人们并不愿意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升格”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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