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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中的舞弊手段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说来,协议供货中的采购舞弊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招标机构采用无数量招标方式。同时,协议供货公开招标过程中的入围门槛设置也存在问题。现阶段,协议供货采购方式采用的均是入围模式。这样的采购行为影响了协议供货采购的严肃性及其操作的规范性。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年度无计划,随意性大,可变性快,工作中常常出现同一单位、同一时段、同一品牌多张协议供货的计划单。

协议供货中的舞弊手段优化方案

目前,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在全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协议供货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由最初的车辆协议采购扩大到了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复印机办公用品、空调设备、办公家具电梯等在内的协议采购。这种采购方式既基于法律规定而又有所创新,它是在提高规模采购效应的同时适当地减少了繁琐、重复的采购程序,为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创造了更大的空间,提高了采购的“效益”和“效率”,但同时也滋生了很多的腐败舞弊行为,导致内幕交易和暗箱操作行为肆意泛滥。具体说来,协议供货中的采购舞弊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招标机构采用无数量招标方式。

协议供货作为集中式的制度安排,其本质在于整合,其优势只有通过整合才能实现。整合功能发挥得越好,集中优势就体现得越好。而目前,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中,因现行财政体制下各采购单位本年度的采购预算和计划不能在年初按时完整报送,因此,难以提供准确的整合需求信息,从而导致招标机构只能采用无数量招标的方式。众所周知,招标过程中,数量往往是决定价格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招标机构也就失去了讨价还价的最大砝码,不能完全得到最优惠的价格。

(2)不正当地延长采购周期。

目前,大部分采购物品协议供货的周期一般为两年,也就是说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既定的协议供应商不可调换,价格一般也不发生变化。而某些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又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采购周期往往一拖再拖。这样一来,将会导致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在协议供货期,如果其他供应商想进入,也只能等下期招标才能进来,一定程度上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很容易形成少数供应商垄断某些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的局面;二是协议供货价格在确定初期往往都是市场上最优惠的,但由于市场千变万化,商品价格瞬息万变,协议签订之后由于采购单位对价格变化的信息掌握的不及时,很容易以原来的价格进行采购,而得到的却是已降价的产品;三是部分协议供货的产品价格已经高于目前的市场价格。因此,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中,招标机构、采购单位有可能失去规避价格风险的好处,而供应商却在价格博弈中占据了主动地位。

(3)不确定统一的采购产品的标准。

协议供货中,采购产品的标准很难控制,尤以信息类产品表现最为突出,因此,一些采购单位往往不确定统一的采购产品的标准。目前,产品的技术发展是非常迅速的,产品的升级更新换代更是频繁。所以,采用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一开始确定的信息类产品标准,到周期快结束的时候,可能会发现已经“落伍”了。

(4)不实施统一的操作标准。

在前期公开招标过程中,各采购代理机构大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组织完成,包括招标文件内容、评标办法编制、具体合同签订等,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操作中或多或少存在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同时,协议供货公开招标过程中的入围门槛设置也存在问题。此外,协议供货中部分知名企业底气足、不让价,厂家对待协议供货的态度不认真,导致承诺的服务难以兑现。

(5)不合理地设置淘汰率。

现阶段,协议供货采购方式采用的均是入围模式。通常情况下,代理机构考虑到后续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会给采购人更多选择的范围,同时也为了引入良性竞争机制,淘汰率设置得都比较低。淘汰率设置过高,将会导致太多产品不能入围,采购人选择范围过窄,无法选择到满意的产品,采购代理机构还要冒“变相指定品牌”的风险。入围的厂家少了,售后服务没了比较,供应商积极性大打折扣,服务自然没有保障;淘汰率设置过低,无法体现出公开招标的竞争力,反过来,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知名品牌厂家提不起兴趣,认定“大品牌”绝对入围,造成其对协议供货态度的不重视。

(6)一些知名品牌厂家对协议供货关注不够。

这种手段主要表现在,投标文件基本上为该地区经销商制作,报价与平时普通采购无异,厂家只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甚至到签订协议前连招标文件都没看过。这也是协议供货中经常出现小品牌的投标文件制作比知名品牌好的主要原因。一旦自己没能入围,这些厂家就会找代理机构理论,认为自己的品牌名气大,市场占有率高,不进入协议供货没道理。即使入围后,部分厂家也对协议供货后期的工作漠不关心,售后服务由经销商全权负责,专项谈判也基本为指定的经销商一手包办,这就违背了协议供货与厂家直接打交道,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的初衷。而与经销商谈判实际上等同于单一来源采购,价格谈判异常艰难。由此可见,对有些厂家来说,协议供货和一般的公开招标并无不同,协议供货指定了品牌型号,竞争反而更小,利润上自然也可以多“争取”一些。(www.xing528.com)

(7)人为限制供应商的竞争机会。

目前,一些协议招标单位在选定协议供应商时,硬性限定协议供应商入围的比例。这样一来,就人为地限定了供应商协议供货的权力,使得一些合格的供应商因为比例的原因而不能加入协议供货商的行列。同时,由于协议供货采购方式对外宣传的不够,一些供应商还很不了解协议供货的政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协议供货的竞争。

(8)借用协议采购牟取非法利益。

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由于确定了供应商在特定时期内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有些供应商难免会想尽办法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中标资格或在实施过程中谋取采购单位对自身协议供货的选择,由此可能产生腐败行为。同时,因缺乏对协议供应商实施全面、及时的监管,一些协议供应商用已取得的协议供货资格与非协议供应商相互串通,借用协议采购牟取非法利润。

(9)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协议供货采购中,往往缺少操作细则,审核把关的可操作性很不强,导致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规避公开招标,将本应达到公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拆整为散,分单申报协议供货采购。如某一单位采购一批电脑项目,在间隔10多天的时间内同一品牌分两次申报,钻了随时办理协议供货的空子。这样的采购行为影响了协议供货采购的严肃性及其操作的规范性。

(10)无序协议供货采购的现象突出。

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年度无计划,随意性大,可变性快,工作中常常出现同一单位、同一时段、同一品牌多张协议供货的计划单。由于计划性差,因而不能达到规模供货和批量供货的目的。采购责任不落实、货比三家也不到位。采购经办人并不是货物使用人,互通情况不够,一旦出现价格、性能、质量上的问题,就一味将责任全部推向集中采购机构,从而导致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片面评价,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效应。

(11)供应商不配合最高限价、优惠率、折扣率的执行。

协议供货采购活动中,很多供应商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最高限价、优惠率、折扣率的执行上不够配合,从而影响了采购的效益和效率,也增加了采购的成本。此外,在协议期内的后续管理过程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价格更新、淘汰、替换不及时,或替代后的新品换汤不换药,且新品优惠幅度有所降低,从而导致协议供货的实际价格虚高。

(12)把协议供货当成指定品牌招标。

在协议供货中,会有大量厂商入围,但采购人只会选一家,而忽视其他厂商。更有个别采购人钻空子把协议供货当成指定品牌招标,严重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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