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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产与生产一般的批判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将这种劳动活动称作“生产一般”。他不仅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纳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中来,更在论述生产活动的社会性基础上,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非正义现象,从而完成了对“生产一般”错误观念的批判。这些具体的生产部门都是人类生产能力作为“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能力不断提高,从而产生社会分工的结果。就社会分工和诸多行业部门来说,仅仅强调“生产一般”或其共同性,显然对生产活动的认识具有片面性。

社会生产与生产一般的批判

从人是“政治动物”这一结论来看,人是处于普遍联系中的具有社会性的人。从中可进一步看出,人的生产活动也具有社会性,即生产活动从本质上来看,不是孤立的个体的自我实现过程,而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协作过程中才能够实现的社会性活动。对生产社会性的考察,实际上就是对生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考察,诸如对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状态下的人际关系,氏族、部落与公社这种更大范围内的分工前提下的考察。也只有在这种考察中,才会发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财产占有的不平等而产生的非正义现象,以及由这种现象突显出来的经济正义问题。要想科学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将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才能找到产生经济正义问题的真正根源。但从历史上看,把生产活动中个体的社会性作为研究对象,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至少从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来看,经历了从16到18世纪的认识转向。

马克思恩格斯看来,16到18世纪的整个近代生产被“普通经济学”视为原子主义个人的活动,是一种主观思想,因为人不可能完全依赖自身的力量满足自我的生存需要。比如个人可以从事采集、狩猎、养殖等一系列满足生存之需的活动,但能制造空气用于自我呼吸之需吗?答案显然不能,也没有这个必要。这反映出的是他人财富公共资源的重要性,继而证明生产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单个的个体无法、也不可能脱离这种社会力量从事生产活动。马克思就此指出:“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做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价值,……相反,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12]个人作为共同体成员,把自己当作同其他成员一起参加劳动的一部分,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自我生存,而是为了共同体的生存,至此,生产活动的社会性,以及劳动者之间的普遍联系已无需多言。

从16到18世纪的思想家们却一直认为,以自然界为对象、以自然物的获取与自我满足为目的的生产是一种可以自我完成的个人活动,他们把生产活动的客观对象——自然界视为永恒的,继而推断出这种自我满足的个人生产活动也因自然界的永恒而相应地具有了永恒性。马克思将这种劳动活动称作“生产一般”。在这种生产观念中,个体生产者之间不仅没有联系的必要性,人与人之间也不会因财产占有的差距而造成巨大的贫富差距,毕竟各自都是自己劳动所得的所有者,劳动者体力等自然因素的差别不会太大,从而也就不会在劳动者之间形成巨大的不平等现象。马克思通过详细论述批判了这种错误认识,实现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论转向。他不仅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纳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中来,更在论述生产活动的社会性基础上,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非正义现象,从而完成了对“生产一般”错误观念的批判。

之所以把“普通经济学”的生产活动归于“生产一般”,是因为在“普通经济学”看来,生产活动就是某种具有永恒性的过程,且被描述成了一切社会阶段中那些永恒性的东西。对于满足人类有机体需要的生产,若只看到从古到今的生产活动的最一般的共同之处,却置不同时代、特殊阶段的差别于不顾,不就等于说生产方式、组织形式、生产目的等都是在最一般的“等同”的基础上呈现出永恒、静止的状态吗?但试想,作为人类最初劳动工具的双手,假设和市民社会的“资本”一样,都可以被当作劳动条件或工具的话,难道也要把双手等同于资本吗?马克思在另一处评价指出,如果把资本仍然理解为“物”,像草原上的游牧民所放牧的牲畜群一样的“物”的话,那诸如人的双手、四肢、牲畜群就可以和资本一样都被当作工具来看待,资本岂不是同人的双手一样,不过是“古老的事物的新名词罢了”。[13]这又怎么可能呢?那种试图证明历史就是自然史从而具有“永存且和谐”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停留于某种“永存且和谐”的状态,也就等于否认了社会发展的可能性。马克思仍以语言为例指出,语言发展的原因就在于一般性、共同点与具体情况的差别,从这种差别或不同点开始,具备了否定性力量从而推动语言本身的发展。同理,在看到“生产一般”的同时,更要看到生产活动在不同社会阶段的具体差别:(1)不同时代的生产活动,总有属于某个时代的特殊性,例如奴隶的生产活动与农奴相比就都有各自的特殊性,不能说在所有方面都是完全等同的,否则又为何要区分奴隶与农奴呢?(2)生产活动是一个总体的说法,亦可称为“生产总体”。这个“总体”是由多种具体的特殊部门构成,比如农业畜牧业渔业手工业等。这些具体的生产部门都是人类生产能力作为“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能力不断提高,从而产生社会分工的结果。人类历史上的三次社会大分工足以证明生产活动不是永恒或静止的,而是不断发展的,并以社会分工的形式呈现出社会生产的进步。就社会分工和诸多行业部门来说,仅仅强调“生产一般”或其共同性,显然对生产活动的认识具有片面性。生产只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就已本质地说明其所具有的社会性(在人与人的普遍协作中展开)、历史性(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提高的社会生产力)等特点,这种认识已经与“生产一般”所坚持的永恒与静止有了本质的区别。

当从社会性、历史性的视角来研究生产活动时,就等于抓住了这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进一步揭示人与人之间产生的不平等、非正义等社会问题找到了一个科学的切入点。马克思在此基础上还指出了“生产一般”具有的两个根本错误:第一,以约·斯·穆勒为例,“普通经济学”在自己的著作中总是惯于给生产活动设定一些所谓必不可少的条件,摆出一些生产要素或前提,认为没有这些前提,生产活动就不能展开;第二,虽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也懂得生产的发展与进步,但他们总是想方设法找到一些以往经济学家从未提到的因素,以此来证明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能显示出自身理论体系科学性。针对以往经济学家们的这种做法,马克思分析指出以下两点:(www.xing528.com)

第一,生产活动是一种生产者对自然物的占有活动,这一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的观点是正确的,但不能把生产活动仅仅理解为单个个体对自然物的占有,而是要进一步把个体生产活动放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来考察。脱离这个大前提的生产是不存在的,就像没有交流就会产生语言一样,哪怕最初的社会形式是氏族、部落、家庭等。“普通经济学”在此还存在一个根本性错误,他们认为“个体对自然的占有”这种生产活动也是有条件的,要谈论财产占有,就要先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生产活动必须以私有财产的先行存在为前提,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也会随着劳动过程的展开而确立起来,这种观点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提供了看似合理的理论论证。但就像此前已多次分析过的那样,马克思认为这是一种虚构的状态,不符合社会现实。如果说没有私有制就没有生产活动,进而也就没有人类社会,那么最初生活于自然界中的人们,会把自然界当作自我生产与创造的私有财产吗?答案是否定的,人们可以占有自然物,但怎能说创造出自然界呢?我们应该认识到,共同财产是人类最初的所有制形式,为“生产一般”提供私有制前提是一种主观臆断的错误虚构。

第二,为“生产一般”预设“一般条件”。“普通经济学”家们除了给“生产一般”设定私有制前提之外,还为这种活动设定了“一般条件”,包括“某些民族素质,气候,自然环境如离海的远近,土壤肥沃程度等”,还包括“无论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分配方式如何不同,总是可以像在生产中那样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或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14]。这些所谓“一般条件”无非是看到了生产的自然条件,斯密在“论总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以及“论有时提供有时不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中的论述,大体就属于这种“一般条件”。斯密甚至讨论了吃燕麦面包的苏格兰人民,不像吃小麦面包的同一阶级英格兰人民那么强壮,那么清秀,当然也不像英格兰人民那么起劲地工作,不像英格兰人民那么健康[15]。“普通经济学”家也看到了生产的社会条件,但这里的社会条件却是任何社会阶段的共同特点,就像谈论奴隶和税收官吏都会因自己的劳动而获得一份社会产品一样。

我们看到,斯密分析的生产的“一般条件”,要么紧紧抓住自然物的特点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把个体生产所得的多寡归于自然条件,要么把重点放在生产的“一般规律”而不讨论历史的差别。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现象,即个体生产者的勤劳若得不到应有的财富收入,只能是“天灾”而不是“人祸”。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别也是这种“天灾”所致,而无需去怪罪其他原因,特别是统治者的统治。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为统治者的阶级统治提供了合法解释,与宗教中的某些思想并无本本质区别。现实社会中的经济正义问题,也因这种生产的“一般条件”失去了从生产关系中寻求真正原因的动力。马克思对此批判地指出,若仅仅看到“一般条件”却不顾生产的社会性、历史性这一根本点,是“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16]的。同样地,若仅仅看到生产的所谓“共同规定性”,诸如财富的主客体、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却看不到奴隶社会与市民社会、奴隶与税收官吏的差别——即生产的社会性带来的差别,最终也只能停留于原子主义个人式的生产与分配的观点,从而,经济领域产生的差距与非正义现象在这种前提下,是不可能得到科学解释的。但只要承认上述“一般条件”之外的差别,只要看到生产活动在不同社会阶段的本质区别,就应该认识到,要把以生产活动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不同社会阶段的特征作为研究对象,最终才能发现奴隶和税收官吏的劳动是基于不同社会生产关系,因此,其劳动具有本质的差别,收入也有根本的不同,而不是简单地说他们都获得了一份收入。

承认生产活动在不同社会阶段呈现出的社会性、历史性,就成为“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与“生产一般”的本质区别,就不会把资本与人的双手等同起来,也不会把资本等同于劳动,从而认为“劳资统一”。因为在持“生产一般”观点的“普通经济学”那里,把资本视为一种自然物,没有看到资本与劳动的交换是以劳动的“物化”为前提,这一前提已本质地反映出资本对劳动的支配权,一种不平等已经显现出来。甚至我们会看到,“勤劳致富”在“生产一般”条件下被提出来,但也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口号,否则就没有必要来讨论经济正义问题了。马克思通过对“雇佣劳动与资本”等问题的分析一再指出,在市民社会中,“勤劳”不但不能“致富”,反而越促使劳动者陷入日益贫困的境地。由此可见,要想完成对经济正义问题的科学分析,就必须对“原子主义的个人生产”以及“生产一般”等基础理论做出科学厘清,否则就无法将生产活动引入社会发展阶段中进行考察,同时要考察的还包括生产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特别是财产占有与分配环节中的关系。这不仅是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初步阐述的新“历史观”的具体应用,也为全面揭示资本的本质——一种社会生产关系提供现实基础。总之,对生产的社会性进行分析,才能真正成为科学分析经济正义问题的切入点,否则就会陷入自然的永恒状态,就像宗教所宣扬的平等与永恒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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