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
如果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因素,还应当在考虑这些因素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如果企业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就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的金额,不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
企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不公允的,企业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不公允的价款不应确定为收入金额。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满足本确认条件。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2.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核算和监督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情况,以及与销售商品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税金的计算和结转情况,企业应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贷方登记企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登记企业因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而冲减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主营业务净收入;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借方登记企业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贷方登记企业因销售退回而冲减的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主营业务成本净额;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借方登记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贷方登记企业冲减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贷方登记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方登记企业冲减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收入;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按其他业务收入的各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它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种其他业务的成本;贷方登记企业于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业务成本;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各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会计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企业结转本期已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上,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例11-1 甲公司在2×12年3月13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本例中,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2年3月13日,甲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商品 120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0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12年7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20000
贷:发出商品——××商品 120000
(3)2×12年7月9日,甲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也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1-2 甲公司在2×12年7月2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520000元。乙公司在2×12年7月30日支付货款,2×12年8月1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甲公司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2年7月2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520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520000
(2)在2×12年7月30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0
(3)2×12年8月15日发生销售退回,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借:库存商品——××商品 5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520000
(5)代销商品业务的处理。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根据协议,委托受托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11-3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某批商品2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商品已经发出,根据代销协议,乙公司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3400元。乙公司对外销售该批商品的售价为120元/件,并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000
(2)收到乙公司汇来货款234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该批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
(2)对外销售该批商品时:(www.xing528.com)
借:银行存款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20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20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例11-4 沿用例11-3资料,假定按代销协议标明,乙公司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甲公司,2×12年8月8日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其他条件不变。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3)收到乙公司汇来货款234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该批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3)确认应付代销款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
(4)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11-5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3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2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2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4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08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21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21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4000
贷:发出商品——乙公司 14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2400
应收账款——乙公司 2400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68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568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36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808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408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4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4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8080
贷:银行存款 2568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2400
(6)预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11-6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4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000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货款时,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税额为34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1200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1200000
银行存款 11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400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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