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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旅游法律特点总览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立法是国家或地区为加强对旅游事业的管理,由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即规定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旅游活动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而对违法行为则必须干预以至制裁,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之目的。其三是为对外旅游交往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美国、日本等国的旅游立法有所不同,香港地区的旅游法律构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香港旅游法律特点总览

旅游立法是国家或地区为加强对旅游事业的管理,由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其涉及范围是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而不单指旅游基本法。

旅游立法是旅游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之后的产物。所以,旅游法制的健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水平。旅游立法在旅游事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凡旅游立法比较健全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其旅游发展往往都可以得到保证并沿着一条健康稳定的道路前行。这是因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能够起到良好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旅游立法工作在旅游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调整因旅游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规定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旅游活动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而对违法行为则必须干预以至制裁,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之目的。

其二是对旅游经营进行必要的宏观控制。即在旅游业的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法律与法规,形成一个旅游法律构架,对旅游业经营实行宏观调控

其三是为对外旅游交往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各国或地区的旅游交往日益增多,健全的旅游立法工作,可为本国或本地区与其他国家的旅游交往提供安全友善的法律环境。(www.xing528.com)

其四是完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由各部门法律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随着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也进一步得到丰富。

虽然旅游活动的基本规律在各国大致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情况不同,尤其是法律文化传统各异,因此,旅游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立法程序、法律渊源等方面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日本旅游业进入现代化发展时期,其标志性特点是电子计标机的应用和旅游的商品”。“尤其在‘二战’以后,日本旅游业迅速恢复到日本旅游的外国人数很快超过战前最高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迫切要求旅行社、旅馆、翻译、导游,交通运输以及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迅速提高质量。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分为旅行业法、与旅游相关的法律以及旅游基本法三类。”[2]

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其旅游立法工作“是以美国政府的旅游政策为基础进行的,而其旅游政策又基于美国政府对旅游业的认识”。“美国政府认为,旅游业和娱乐业对美国很重要,这不仅因为它为公众提供了就业机会,而且因为旅游、娱乐及有关活动对整个社会大有裨益。”所以,“美国政府除制定一系列单行法案法规之外,还制定了综合性法律《全国旅游政策法》。它是美国旅游政策总原则的法律化,该法案于1979年5月实施”[3]

与美国、日本等国的旅游立法有所不同,香港地区的旅游法律构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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