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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华外资企业尽管从属于外国总公司,但是他们毕竟已经进入到了中国境内,他们的目标与身在国外的各种利益集团存在着一些差异。这样的贸易问题解决机制,一方面给国外各种利益集团影响中国贸易政策提供了一个机制,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在受到外国侵害时提供了一个主张自己利益的平台。表3.6列举了2003—2012年未被中国政府最终认定的反倾销申诉,在这些案件中来自外国政府和企业的压力和影响不容忽视。

国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1)在华外资企业

随着中国所有制改革承认了外资企业的地位之后,大量的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建厂。根据新新贸易理论,能够进行FDI的公司往往都是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公司,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跨国大企业。根据商务部的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世界500强企业已有490家在华有着不同类型的投资。这些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一样存在着影响中国政府的动机和能力。与国内企业相比,他们还具备以下四个优势:首先,他们具有充足的资金和人员配备;其次,由于他们往往在世界各地均有公司,所以具备了与不同类型政府打交道的经验,同时他们对于国际贸易规则也更加精通;再次,他们的母国一般是发达国家,具备较为雄厚的实力,母国会给予它们信息、资金、法律等方面的援助成为他们的后盾;最后,这些企业本身就拥有一些方面的垄断优势,如在专利权、资源开采权方面,这成为他们重要的谈判筹码。20世纪末,由于外商企业大量进入中国,国内企业原有的垄断优势被打破,加上外商企业不仅在生产效率、管理水平以及人员素质具有较大优势,而且“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使得他们的优势被进一步放大,其中重要的一条便是外商企业的税率较低。为了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是受到了国内企业的巨大压力,中国财政部于2005年宣布将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简称“两税”)。外商企业得知消息后,迅速联合起来并且携手商务部一起延缓了“两税”合并方案的公布和实施[13]

2014年曝光的国际知名企业雅芳、高通等向中国政府官员行贿从而被调查和处罚的新闻,又再一次将在华外资企业放到了聚光灯下。来自路透社的消息称,雅芳中国公司于2014年12月承认在中国向官员行贿,并同意支付1.35亿美元作为赔偿。2014年8月,原本以调查外资企业垄断行为为己任的中国社科院反垄断专家张昕竹被解聘,原因是他在国家发改委调查美国高通公司期间,收受了高通公司提供的巨额贿赂,从而多次在听证会以及调查质询中为高通公司进行辩解。显然,外资企业之所以向政府官员或有影响力的专家行贿,就是看中了这些官员手中的权力和专家能够产生的影响。他们以贿赂作为表达自己“政治需求”的方式,以期那些受贿官员或专家能够帮助他们得到想要的“政治供给”,这充分反映了在华外资企业的利益集团性质。从“两税”合并案到张昕竹受贿案,时间跨度有十年以上,在此期间中国在政治、经济以及国际地位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外资企业的投资类型、产品质量和自身建设也有着明显不同,但他们为了相同的利益形成利益集团影响中国政府,以获得最大利润的目标和行为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14]

(2)来自外国政府和企业的影响

有别于上述在华外资企业,此处指的是身处境外,但与中国政府或者企业有贸易往来的外国政府和企业。在华外资企业尽管从属于外国总公司,但是他们毕竟已经进入到了中国境内,他们的目标与身在国外的各种利益集团存在着一些差异。例如,在贸易政策上,在他们的产品所在领域,境内的外资企业已经不须考虑关税是否能够降低的问题,甚至有时会期望关税能够升高以增加它们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价格或者帮助他们避免更多的竞争者。不过,中国早已不是自给自足的封闭国家,中国加入WTO之后的一举一动都会引发地区乃至全球的连锁反应。因此,中国政府的各项决策不仅会受到国外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高度关注,还会受到他们的影响、限制甚至反对。中国加入WTO意味着选择了更加开放和自由的贸易政策,同时也意味着需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在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下,只要是涉及他国的贸易问题,都须严格按照所签署的规则和程序来解决。这样的贸易问题解决机制,一方面给国外各种利益集团影响中国贸易政策提供了一个机制,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在受到外国侵害时提供了一个主张自己利益的平台。表3.5记录了1995—2010年一些国家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从该表中可以知道,除了美国和欧盟之外,印度也是对中国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国家之一。

表3.5 主要发达和发展中经济体对华反倾销概况(1995—2010)

(www.xing528.com)

注:比重的计算方法为:对华反倾销数量/全部案件数量;征税案件比重计算方法为: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最终采取征税措施案件的比重。
资料来源:王孝松、谢申祥(2013),第88页。

中国针对外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也逐年上升,这使得不少外国企业家对这种贸易保护行为提出了不满。不过,仔细观察所有中国立案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可以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最终采取反倾销税等贸易保护措施。也就是说,中国企业提出的反倾销申诉的成功率并不是很高。表3.6列举了2003—2012年未被中国政府最终认定的反倾销申诉,在这些案件中来自外国政府和企业的压力和影响不容忽视。在2002年认定的一起进口饲料反倾销案中,中国政府受到了来自三方面的影响,分别是作为进口饲料下游企业代言人的中国饲料行业协会、作为饲料消费者代言人的中国农业部以及涉案的三家大型国外饲料生产企业。原本志在必得的三家中国大型饲料生产企业,最终没有获得中国政府的反倾销保护。除了下游企业和应诉企业在产生影响之外,中国农业部、中国饲料行业协会甚至德国驻华使馆等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也参与其中。据悉,之所以中止了对进口饲料的反倾销调查,也是因为考虑到当年为中德建交30周年,德国政府出面进行了斡旋。应该说,下游利益集团的迅速反应和中国经济当时对于外商的依赖,乃至国家政治关系的影响都在该案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殷秀玲,2009)。

表3.6 2003—2012年中国政府未最终认定的反倾销案件

资料来源:全球反倾销数据库(GAD)。

除了反倾销措施之外,外国政府和企业也会利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第二代”贸易规则[15]来影响和制约中国政府的决策。近年来,各种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雨后春笋般开始启动、谈判甚至签约。从2002年1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到2015年6月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中国已与13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或者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从内容来看,几乎所有协定不仅涉及货物贸易关税的减让,也涉及服务贸易以及投资领域的开放问题,这确实反映了现阶段区域贸易自由化的特点。只要中国政府加入到这些区域自由贸易团体之中,就必然会受到所签协定的约束。换句话说,假设中国政府违反了所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那么自由贸易区域内的外国政府和企业便可以按照协定提出申诉、抗议甚至制裁[16]

从对各个类型利益集团的描述中可以发现,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利益集团。只要拥有共同的利益目标,他们便可以迅速结盟,如果利益目标相悖,他们也会相互竞争,因此中国利益集团的边界是动态的。符合相同利益追求又具备一定的影响能力,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利益主体一旦统一行动,这些利益主体便可以看作是利益集团。相比较而言,尽管利益集团的规模和组成可以变化,但是在中国政治体制的制约下他们的影响机制是较为明确的,下文便总结了三种中国利益集团最常用的影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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