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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流转与恢复:变迁与重要性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及惠农补贴政策的出台有力地提升了土地价值,这种情况的出现又逐步改变着村民的土地流转行为,并促进着土地流转关系的变迁。此阶段,大多数村民通常采取补贴由承包者所有,而其他费用由代耕者缴纳的方式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实际反映出的是,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对于代耕者更为有利,承包者享受的少量补贴并不足以支撑双方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

价值流转与恢复:变迁与重要性

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及惠农补贴政策的出台有力地提升了土地价值,这种情况的出现又逐步改变着村民的土地流转行为,并促进着土地流转关系的变迁。因此,本阶段的土地流转也呈现出了与之前不同的状态。在2006年,部分年纪较大的村民就主动“要回”了自己请求他人代耕的土地。与此相对,其他村民即使没有要回土地,也重新签订了土地流转“合约”。由于2006年之后,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多数村庄只是“补贴”了少许土地给家庭成员较多的村民,因此大多数村民与其代耕者之间的契约并没有终止。但是,土地补贴政策却使得双方必须重新协商,进而重新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由于惠农补贴政策的实施,且惠农补贴只能打入承包土地者个人的账户中,所以本阶段的土地流转契约必须就补贴进行明确的说明。2000年之后虽然村民也能享受到少量补贴,但数额通常较少,只有少部分村民会就此进行协商。2006年之后补贴的增加则使得其对于土地生产收益的影响变得显著,对于流转成本同样产生着影响。此阶段,大多数村民通常采取补贴由承包者所有,而其他费用由代耕者缴纳的方式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双方愿意继续维持流转关系,那么同样只签订口头契约便可,当然也有少部分村民会选择订立纸质契约。不过,有些潜规则却逐渐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现象,那就是代耕者必须给予土地承包者一定数量的粮食或粮食加工品作为额外的补偿。这一规定虽并未被纳入契约中,但其却成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规矩。此前代耕者也要拿些物品作为“补偿”,数额却并不算多,只是起到象征性的作用。然而,此时代耕者给予承包者的补偿数额却突然增多,即使代耕双方是亲戚的情况下也常常如此。例如,2005年之前村民范金星只需给自己的兄弟每年1桶自家榨制的芝麻油便可。在2006年之后,范金星则要给自己的兄弟每年送上2-3桶自制芝麻油,收成好的年份还要搭配上50~100斤大米或者2~3条烟。这实际反映出的是,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对于代耕者更为有利,承包者享受的少量补贴并不足以支撑双方之间的平等交换关系。据调查显示,代耕者通常需要将自己本年土地产值的十分之一用于补偿土地承包者。当然,对于代耕者有利的情况只是在收取提留及其他相关费用较少的前提下,在需要额外收取提留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年份,情况则与之相反。

除代耕模式发生变化外,2006—2013年之间当地“正式”的流转也变得日益增多。不过,这里所指的增多并不是指流转的总体数量较之前有所增加,而是指之前不少代耕关系转变成了“正式”的流转关系。在本书第三章,笔者介绍了2005年左右当地出现了用纸质合约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现象,但当时双方所签订的合约通常不涉及流转费用等相关事项。与此不同的是,2006年之后双方签订纸质契约一般会标明每年具体的流转费用为多少,村民也称这笔费用为转包费用。换言之,此阶段的土地流转出现了现金结算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陌生的村民之间,也常常出现在彼此是亲戚的情况下。如果土地承包者自家的土地质量上乘且地块相对集中,那么对方需要支付一年300~500元的流转费用。与此同时,惠农补贴仍归土地承包者所有,而代耕者则须支付提留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承包者土地质量欠佳且地块分散,或者是流出地块面积较小,那么代耕者支付50-300元的代耕费用便可。例如,村民刘世田代耕亲戚的1亩1分土地便只需每年支付50元租金。应指出的一点是,上述事实只是“正式”流转的大致情况。因为流转双方多是亲戚或者熟人,所以具体费用为多少和由谁来缴纳提留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问题均可以协商确定。在双方关系较好且流出户家庭收入颇丰的情况下,由流出户承担为数不多的提留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现象在当地同样比较常见。除此以外,这里所说的“正式”流转仍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流转关系,其只是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为明确地规定了出来。实际上,村民签订的合约中仍旧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就这一点来看其与口头契约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www.xing528.com)

“当时签订纸质合约也就是为了规定费用,我给你100、200、300元作为流转费,害怕别人反悔或者不认账才要签订这些东西的。其他的内容跟之前的口头契约没有什么很明显的不同。2006年以后签订契约的较多,但就是双方商量后写在纸上,也没有见证人,双方签字就完了。这种情况虽然增加了,但是也不能说就是很多,大多数村民还是订立的口头契约,特别是弟兄们之间一般不搞这个。”[15]

由以上访谈记录不难发现,当时的流转关系即使使用到了纸质合约,也仍是靠双方的社会关系和村庄社会规范来维持合约效力。在这种现象出现的同时当地还出现了另外一个现象,那就是村民土地流转对象范围的缩小。此时,村民更愿意选择自己的近亲或者比较熟悉的朋友作为代耕对象,甚至有些村民会结束之前的流转关系并将土地重新交给自己的亲戚代耕。这主要是因为,土地牵涉到的利益关系比之前更为复杂,如果将土地交给亲戚代耕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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