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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角色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青木昌彦和钱颖一将商业银行作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主要依托而进行论述。在美国,商业银行被禁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日本的主要银行不仅可以通过相互大量持有公司股票,而且在公司遇到财务危机或经营困境时会进行干预,发挥着类似美国控制权市场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机构投资者的兴起,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角色

1.专家式债权监督

在既定的公司所有权结构下,监督成本的不可分摊性和监督收益按股份均摊,特别容易引起股东搭便车”行为,使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结果往往是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债务的硬预算约束特点和独特的破产制度可以给经理人员不同于股东的压力,使债权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这种单纯依赖股权监督而导致的此类公司治理问题,从而赋予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地位。1982年,格罗斯曼(Grossman)和哈特(Hart)最早提出了通过债权而不是股权促使经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崭新观点;1984年,戴梦德(Diamond)首次建立了债权人监督模型;1985年,弗曼(Fama)提出了“拜托债权人”(Enlist the Bondholders)的概念,指出债权人(尤其是大债权人)专家式的监督可以减少股东的监督工作,并使监督工作更有效率;1986年,简森(Jenson)提出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的自由现金流,从而削弱了经理人员可以自由支配的现金数量,也相应减少了公司低效投资的可能性。1995年,青木昌彦和钱颖一将商业银行作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主要依托而进行论述。

2.市场评价式监督

公司治理的市场评价式监督主要依赖资本市场中的中立机构,如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各类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等投资咨询机构,客观公平的评价和相应的信息发布活动对经理人员产生监督效果。其中前三类事务所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和掌握客户公司的资料,从而有可能对公司经营绩效和经理人员业绩做出最贴近现实的评价,并能在此基础上利用特殊的审计机制产生监督经理人员的客观效果,最后起到减少代理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作用。

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提高业绩,需要证券分析师等专业人士对公司财务资料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这一过程也能起到与前三种事务所相同的监督作用。(www.xing528.com)

约翰·杜卡斯(John Doukas)等人对证券分析师跟踪的7 000家公司(1988—1994年)的数据资料进行系统研究后认为,证券分析师的活动能有效降低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导致的代理成本,尤其对专业化公司经理人员非价值最大化行为方面有更加明显的效果。

3.作用公司股东而参与公司治理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各国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在美国,商业银行被禁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日本的主要银行不仅可以通过相互大量持有公司股票,而且在公司遇到财务危机或经营困境时会进行干预,发挥着类似美国控制权市场的作用。德国的全能银行虽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比日本低,但通过特殊的委托投票制度安排可以拥有公司很大的控制权。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有一些限制,但基本上在各国都可以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随着近年来机构投资者的兴起,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总之,对于一般公司而言,金融机构是以治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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