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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农民合作社合作层次不高,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发展较快,但大部分合作社仍存在起点较低、起步较晚和规模较小等共性问题。农村金融贯穿于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金融服务是重要的农业服务内容,资本的趋利性使农业信贷需求在金融机构受到冷遇,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缺位异化问题突出,发展资金不足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新型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家庭农场总体质量不高,发展后劲不强

吉林省为鼓励农民创办家庭农场,工商等有关注册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手续,采取便民措施,很多地方只需要农民提供相关资料即予以注册,使得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数量虽然快速增长,但质量参差不齐。同时,从注册情况上看,家庭农场法人代表年龄普遍偏大,常常靠经验、关系办事,对新知识新技能接受能力较弱,导致了多数家庭农场产业发展较慢,后继力量不足。另外,家庭农场创办初期一次性投入资金规模较大,但多数由于缺乏符合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有效抵押,发展的后续资金需求很难直接从银行机构融资取得。无法满足对生产资料和基础设施等的长期投入要求,制约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二)农民合作社合作层次不高,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发展较快,但大部分合作社仍存在起点较低、起步较晚和规模较小等共性问题。合作社的业务多数围绕农资和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功能多为以中介性质使生产资料供应商、农户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取得对接。市场参与水平不高,合作层次较低,仍然欠缺对社员的带动力,无法满足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综合诉求。多数农民合作社在社员构成多元化的同时,非农民社员占较大比例,在合作社的股权结构中更是处于显著优势,这显然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员的本质要求。农民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弱势必然导致外部工商资本入主,实际股权构成与真正意义的农民合作社存有显著偏差,工商资本天然的逐利属性显然无法实现农民合作社“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之初衷,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真正建立,金融瓶颈制约明显

农业公益性服务主体机制落后,多年来服务人员老化、学历偏低,服务经费不足,基础设施陈旧短缺等问题仍未改观。服务功能弱化,无法真正发挥公益性服务的作用。商业性服务主体的多杂散乱现象也仍存在,据不完全调查统计,多数县市的农资供应等服务主体数量都有100多个,但大部分服务主体对农户仅限于简单的买卖,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缺失,且质量很难得到保障。农村金融贯穿于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金融服务是重要的农业服务内容,资本的趋利性使农业信贷需求在金融机构受到冷遇,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缺位异化问题突出,发展资金不足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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