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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技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机制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科技与劳动、土地、资本的有效融合必须建立健全利益机制,这种利益机制是科研院所将创新的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转让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将更多地依赖技术进步提高集约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创新和推广,要重视市场机制下的商业运作,将商业化运行的利益机制引入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模式中。作为农业科技的主要供给方的科研院所的行为偏好是预期收益和成果检验和推广。

建立科技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机制

实现科技与劳动、土地、资本的有效融合必须建立健全利益机制,这种利益机制是科研院所将创新的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转让给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将更多地依赖技术进步提高集约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在美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高达80%,其成功的奥秘是一项新技术由研究机构经过研发和中试检验成功后,转让给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业协会,同时,企业、家庭农场和农业协会也把市场和技术需求反馈给农业研究机构,构成技术创新的互动循环机制。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创新和推广,要重视市场机制下的商业运作,将商业化运行的利益机制引入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模式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多样,例如,科研单位法人、发明人以股份形式入股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这种利益机制的形成在农业新常态下也具有了可行性。以湖北省为例,目前全省农业龙头企业4000多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近4万家,经营面积3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30万户。湖北首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福娃集团与监利县23个乡镇签订了120万亩优质水稻订单,流转6万亩土地建设有机稻基地。这种大型龙头企业所形成的辐射群,在保障农产品生产的同时,也增加了对农业科技的有效需求。

新的利益机制具有的基础条件:(1)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方,其吸纳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主要的行为偏好是预期利益和资源共享。盈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的主要目标,为提升其技术核心竞争力和获得先期技术应用的超额利润,如果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参股、入股的股份在其承受范围之内,他们会主动寻求和科研院所股份合作,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生产新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发能力较弱,农业科技信息获取渠道有限,通过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人才流动和信息交流活动,间接拥有高水平的研究人才,优先打开获取创新成果的方便之门,并可利用科研机构和高校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共同开展技术攻关,从而能够提升技术竞争力。(2)作为农业科技的主要供给方的科研院所的行为偏好是预期收益和成果检验和推广。预期收益是科研单位创新的原动力,科研院所通过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参股、入股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仅能够弥补生产经验缺乏的劣势,还能够通过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途径获得科研经费或获得的股份分红,提高科研劳动的收入。科研院所还能借助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需求状况,检验其创新技术成果的缺陷和不足,并通过中试、转化和推广不断完善,提升科研水平和提升社会影响力,科技人员也能实现人生价值并获得相应的学术地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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