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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在中国推行的障碍分析

时间:2023-06-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步履维艰原国家节能减排总局下发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清洁生产在中国推行的障碍分析

1.对清洁生产认识的局限性

清洁生产在我国的推行是从启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开始的,也正因为如此,一说清洁生产,就以为仅仅是针对单个企业清洁生产的活动,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实际上无论是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清洁生产的定义,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清洁生产定义的规定,他们所强调清洁生产的内涵是:第一,通过设备或技术改造、工艺或流程改革、改变产品配方或设计、原料替代、改进管理等手段从源头削减污染;第二,强调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控制;第三,清洁生产的范围包含了全部的生产和服务领域。不难看出清洁生产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层面,企业只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基础单位。只要紧紧围绕产品的升级换代、实施全过程控制、实现源头削减、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完全可以从一个行业、一个区域入手推进清洁生产,使清洁生产上档次。

2.关注末端治理,轻视全过程控制

末端治理作为国内外控制污染的最重要的手段,对保护环境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初期,正是通过严格的外部或末端要求所形成的压力,才促使它们对资源环境的考虑向经济活动内部的积极转移,有效地解决了资源环境问题。但是末端治理战略经过多年的实践,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弊端,诸如末端治理设施投资大、运行费用高、造成了资源的额外浪费、只是对经济活动的不良后果做出被动式的处理等。

综观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直接体现末端治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八项环境管理制度都具有良好的执法依据和实施基础,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充分地体现了环境政策关注末端控制的思维模式。而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虽然在法律上有所确定,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支持系统,推广起来步履维艰,以致在陆续地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后,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掀起清洁生产推进的高潮,从管理的角度讲缺乏对生产全过程的重视。

3.清洁生产缺少与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

清洁生产不能迅速在全国普及发展,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少与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从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分工、机构设置来看,清洁生产只是作为一项工作来抓,与其他的环境管理制度手段没有实现有机结合,以致清洁生产工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是停留在宣传清洁生产理念、推广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的层面上,不能够实现以点带面、以局部促全局的效应。

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为例,第一,由于我国长期实行浓度控制的方针,导致评价工作的重心是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并不重视资源消耗量和利用量的高低。第二,清洁生产分析已经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在环评中缺乏统一、规范的清洁生产评价方法、缺乏定量的指标体系、缺乏判断与验证的手段,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清洁生产分析章节只是停留在概念化、表面化、定性化的描述上,很难评判项目真实的清洁生产水平,导致这项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管理部门无法判断该工艺的清洁生产水平。“三同时”验收制度强调的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清洁生产强调的从源头减少污染、从全过程控制的核心思想在环境管理的导向上没有有机结合。(www.xing528.com)

4.清洁生产中介制度的缺乏

除了企业作为开展清洁生产的主体、政府引导服务于企业外,发达的中介组织、完善的中介制度是推进清洁生产必不可少的保障条件,没有中介机构作为清洁生产推进的技术支撑,提供咨询服务的平台,在清洁生产推进工作中就缺少了一个关键的起着纽带作用的链条。

原国家节能减排总局曾在2001年9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4号),确定了首批46家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机构,目的就是规范建设行业和地方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为各机构培训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各机构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试点,在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基础上,组织编制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中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推进清洁生产的中介制度并没有建立,行业的、地方的清洁生产中心缺乏统一的管理,对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配备参差不齐、缺少各行业清洁生产信息的交流平台,这些因素极大地限制了清洁生产的推进。

5.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步履维艰

原国家节能减排总局下发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但是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没有打开局面,一是列入名单的企业绝大部分没有公开相关信息;二是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中也存在污染物排放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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