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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方式及其效力确定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阶段,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当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合同成立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为准。一个月后,张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要求村民委员会立即退还72000元承包款。依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综上所述,张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塘面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因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订立方式及其效力确定

(一)要约与承诺程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达,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的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通常情况下,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要约,反复多次,最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方得以成立。这一过程被称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阶段,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要约是要约人作出的愿意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要约应有确定的内容;其二表明要约人在限期内受到内容的约束。使之有别于要约邀请。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向特定的人发出,即向特定的某一具体企业、公司、个人等直接发出要约。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即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等。承诺是对要约的符合,是受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答复。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二)合同书方式

合同书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当采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合同成立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为准。

[案例2-2]

背景资料:

某村民委员会经过村委会讨论,决定对本村一塘面进行公开招标承包,并粘贴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约定:承包范围为塘面全部面积,承包期限2002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投标时间为:2001年12月10日下午4点前;地点:本村学校3楼会议室。本村村民和外来人员均可以参加投标。投标者必须在报名时交纳押金8000元,6年总承包标底为70000元。评标方法:最高价中标。中标后,必须在当日下午18点以前一次性交纳承包金额,双方签订合同。除此以外,招标公告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作了公示。

公告发布后,张某按照公告要求参加了投标,并以72000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张某当场即按照公告要求向村委员会交纳了72000元的承包款。村民委员会向张某出具收据。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

一个月后,张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要求村民委员会立即退还72000元承包款。遭到村民委员会的拒绝。随后,张某将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www.xing528.com)

问题:

请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分析张某的诉讼案。

参考答案:

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1)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包括张某在内的不特定主体发出承包公告,且该公告明确规定了招标、投标方须知,以及承包期限、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法规定,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张某按照公告规定参加村民委员会投标的行为属于要约,村民委员会认可张某参加投标,并宣布张某以72000元报价中标的行为为承诺。至此为止,双方就承包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的承包合同就此成立。依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张某与村民委员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属于无效。但是《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张某向村民委员会交纳承包款72000元是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且已经被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向张某出具了收据,所以该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

综上所述,张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塘面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因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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