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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的消费警示义务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29]无论你承认与否,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已是既成事实,与科技发展相伴的食品安全风险、环境污染问题已被广泛关注,风险规制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更为可怕的是,逃脱法律控制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还可能蜕变成公权力机关实现其非法目的之工具。

风险社会下的消费警示义务

社会的发展与问题总是相伴相随。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从未停下前进的脚步,不断革新的科学技术,使人类的活动半径扩大、活动内容增多、活动频率增高,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迁。与此同时,人类所面对的风险由传统性向现代性转变,风险结构从自然因素主导的风险演变为人为因素主导的风险,风险事件的波及范围不断扩大,发生频次日益增加,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正如现代消解了19世纪封建社会的结构并产生了工业社会一样,今天的现代化正在消解工业社会,而另一种现代性正在形成中。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29]无论你承认与否,人类进入“风险社会”已是既成事实,与科技发展相伴的食品安全风险、环境污染问题已被广泛关注,风险规制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风险规制以“防范灾害于未然,重于解决灾害于已然”的基本理念,加强政府的风险行政提示职能,使公权力承担起风险预防和消解的职责,有助于阻止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减轻风险事件对社会大众的负面影响。食品安全消费警示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社会大众发布以提示消费者注意特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的总称,它是政府进行风险规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18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行政机关采取‘消费警示’这种活动方式,其目的也在于告知消费者存在危险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30]诚然,以事实为依据的、准确的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能够起到风险预防与阻截作用,但实践中存在警示权不当使用的情况,相关案例有如“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平舆黄花菜事件”等。更为可怕的是,逃脱法律控制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还可能蜕变成公权力机关实现其非法目的之工具。面对如此问题,一方面要不断规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应对行政机关滥用警示权的行为,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警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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