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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爆炸的危害、条件及原因分析

时间:2023-06-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瓦斯爆炸在井筒及巷道工作面任何地点都可能发生。矿井的瓦斯、煤尘爆炸和其他各种灾害事故大多并不是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其防治手段也并非高不可攀的尖端科学,而主要在于管理问题。

瓦斯爆炸的危害、条件及原因分析

据统计瓦斯爆炸、突出事故是矿井建设、生产第一杀手,煤层瓦斯具有燃烧性、爆炸性、突出性,但并非任何条件下都会发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时方会发生,一般新建矿井设计前,地勘部门应提供各煤层瓦斯含量资料,矿井瓦斯等级应在矿井设计任务书中明确,设计单位应按此进行设计、生产矿井应按规定年限进行瓦斯鉴定,并建立瓦斯台账,做好记录,为验证矿井瓦斯等级提供第一手材料。

瓦斯爆炸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一定浓度的瓦斯,一定温度的引火源和足够的氧,如图3-17所示。

图3-17 瓦斯爆炸三条件

一、瓦斯浓度

瓦斯在空气中的含量,必须达到一定浓度,才能爆炸,一般情况下,爆炸的下限为5%~6%,上限为14%~16%,当瓦斯浓度为9.5%时,混合气体中的全部氧气和沼气都参与反应,形成瓦斯爆炸最适宜条件,因而爆炸力最强,威力最大。当CH4为5%~6%至14%~16%时有爆炸性,其爆炸性强度由5%~6%到9.5%逐渐增强,由9.5%到14%~16%逐渐减弱,以9.5%为最强,7%~8%最易燃烧,但是瓦斯爆炸界限并不是绝对的,他受不同因素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会发生变化,如果其他的可燃气体或煤尘混入,或温度压力增加,瓦斯爆炸界限就会扩大。

二、引爆火源

瓦斯爆炸的第二个条件是高温火源的存在点燃瓦斯所需的最低温度叫引火温度,瓦斯的引火温度,一般认为是650℃~750℃,井下煤炭自燃、明火、电气火花,架线机车火花,电焊,吸烟以及摩擦,撞击和爆破产生的火花,都可以引燃,引爆瓦斯。

三、空气中氧气含量

在空气与瓦斯混合气体中,如果氧气含量低于12%,混合气体就失去爆炸性,在正常生产矿井中氧含量都高于12%,不可能用降低氧气含量的办法来防止瓦斯爆炸。对于已封闭火区或正在处理中火区,尤其对高瓦斯矿井火区,可以采取注入惰性气体,降低氧气含量的方法来防止瓦斯爆炸。

四、瓦斯爆炸危害

(一)瓦斯爆炸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性最大是一氧化碳气体。《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0024%,而瓦斯爆炸后的一氧化碳浓度可达1%~2%严重时可达4%,当有煤尘参与爆炸时,最高可达7%~8%,只要吸上一点这样的气体,足以致人死亡,在瓦斯爆炸遇难职工中,大多数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瓦斯爆炸产生高温火和高温气体,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瞬时温度可达1850~2650℃,这样的高温气体和火焰一方面会引起煤尘爆炸,燃烧和矿井火灾

(三)瓦斯爆炸以后产生气体,瓦斯爆炸后,井下巷道中的空气压力约为爆炸前的9倍左右,高温高压的气体,由爆炸地点以每秒几百米(爆速有时可达2000m/秒)的正向冲击向四周扩散,摧毁巷道支护和设备,同时亦是人员伤亡主要原因。瓦斯爆炸以后,在爆炸地点,由于空气稀薄,温度急剧下降,水蒸气凝结成水,在爆源附近迅速形成低压区,因而爆炸波又反向冲击,这对巷道的破坏性更大,在低压区迅速积聚瓦斯,如反向冲击的空气中含有足够瓦斯和氧气,又有引爆火源,就可形成二次爆炸。

五、瓦斯事故常见发生地点

煤矿井下建设、生产过程中,涌出的瓦斯被流过工作面的风流稀释、带走,当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停止供风时,以瓦斯涌出地点为中心或在一些特殊地点,瓦斯浓度将迅速升高,形成局部瓦斯积聚,一旦有引火源存在就会发生瓦斯爆炸,燃烧事故,浓度过大时还会发生窒息事故。

瓦斯爆炸在井筒及巷道工作面任何地点都可能发生。同时爆炸瓦斯窒息事故多发生在盲巷、采空区、废井巷,停风区,以及启封密闭处,爆破地点附近以及通风不良等处。

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河南煤矿发生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40起,其中瓦斯爆炸和煤和瓦斯突出事故达34起,占84%左右,事故起数如表3-7所示。

表3-7 河南煤矿井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

河南煤矿井下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续表)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河南矿井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计40起,瓦斯事故占34起,约占84%,足以说明矿井瓦斯威胁矿井安全生产重大灾害之首。它可以使矿井空气中的氧气含量相对降低而影响人体健康甚至人窒息死亡,也可以导致燃烧、爆炸事故而摧毁矿井设备与设施和发生喷出或突出事故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量事故分析表明,导致瓦斯危害的直接原因基本相同,同时,造成直接原因的间接原因也是必须认真解决的深层次的关键所在。

六、煤矿瓦斯事故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人们在煤矿开采的过程中,对矿井瓦斯早就有了深刻的认识,并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矿井瓦斯的实践经验。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就目前的瓦斯防治技术水平与装备,完全可以做到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之所以瓦斯事故频繁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与主观、历史与现实、直接与间接等多种原因。

根据河南煤矿的具体情况分析,导致瓦斯事故频发的原因主要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由于矿井瓦斯涌出量增大而增加了瓦斯治理的难度,矿井通风管理混乱和超通风能力生产,以及安全技措资金投入少、历史欠账严重等。

(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多年来,煤矿事故多发态势不能有效扼制,固然有一定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是主观行为所致。矿井的瓦斯、煤尘爆炸和其他各种灾害事故大多并不是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其防治手段也并非高不可攀的尖端科学,而主要在于管理问题。许多事故的发生,无论从直接原因,还是从间接原因分析,无不都是同管理混乱分不开的,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是造成管理薄弱、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

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法》以及煤炭行业颁布的各种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是经过长期实践经验总结和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准确地对煤矿各种行为做出的规定,从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健康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中哪些行为被禁止,哪些行为被允许,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根本保证。但是,一些煤矿的经营者,却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己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使其形同虚设而我行我素,严重违犯煤矿开采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自然规律,从而导致瓦斯事故频频发生。

当前,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干扰和影响“依法治矿”的主要表现及其因素有以下几点。

1.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

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能否实现安全生产。目前大量煤矿企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安全素质偏低的问题,尤其乡镇集体和个人私有煤矿,绝大部分是没有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农民,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有的不学法、不懂法,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根本不了解,更谈不上遵法守法;有的对安全法规一知半解,不能严格执行和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安全生产;还有的视安全法规如儿戏,存有撞大运的侥幸心理,导致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违规违法行为经常发生。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短期行为较为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迅速增长,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不断扩大。一些个体私营煤矿老板和乡镇集体煤矿的经营者,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往往不择手段,无视法规,只顾挣钱。有的非法开采,有的连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都不具备,只是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大多为安全生产的“法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忽视安全法规的落实及实施力度;为了企业暂时的经济利益,违犯安全规定而超能力生产、不顾开采程序而“吃肥丢瘦”的短期行为较为突出;不按有关规定投入资金与设备,导致抗灾能力低下。

3.地方行政的干预,保护了一些违法经营者

一些基层行政干部安全生产观念淡薄、知识贫乏,只顾加快经济发展而常常忽视安全生产,以权代法,以罚代法,以言代法。有的明知不符合开采法律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关闭的企业,却抱着侥幸心理继续生产;甚至上级已经明令关闭的煤矿,下面还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或者白天停、晚上采,或者上级检查时停、检查过后继续干。更有的某些县、乡镇政府官员及执法者本身就持有这些企业的股份,或虽无股份但已被业主收买,得了人家的好处,部分干部总是与矿主暗通一气,明里暗里庇护、支持他们违章、违规、违法经营。

4.处罚轻,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造成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的矿主量刑较轻,使得一些矿主有恃无恐,即使出了天大的事故,既无身家性命之忧,又无倾家荡产之虑;虽然国家严格要求办矿必须各项证件齐全,但一些矿主“门槛太高少人跳,绕过门槛入中堂”而与执法者“同流合污”,出了事故用“金钱摆平”而逃避法律追究。在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国家有关法律的普及程度较低,矿主不知依法办事,从业人员也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有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保护原因,执法力度不够,监管不严。这些都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依法治矿的实施。

(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下,煤矿企业技术力量薄弱

煤矿企业用工制度多样性的煤矿职工工资待遇低,导致煤矿技术力量薄弱、后继无人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低,已经成为引发重大瓦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1.导致煤矿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的人为因素

国内外的多次事故致因理论研究认为,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机)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良影响与干扰叠加在一起而造成的,即“三因素”理论。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主要和主导因素。

大量调查统计表明,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90%。河南煤矿1949—2000年50年间的各种重大事故统计数据表明,在所有导致煤矿重大事故因素中,以人或人的行为为主导因素(包括故意违章、管理失误和设计缺陷三种)引发的事故所占比例高达97.67%,远远高于一般性水平的认识结果。在1949~2000年50年间发生的75次重大瓦斯事故的致因因素中,人为因素比例高达96.13%(其中由于违章作业导致的重大瓦斯事故比例为48.74%,由于管理失误导致的瓦斯事故比例为43.52%,由于设计缺陷导致的瓦斯事故比例为3.87%)。

由此,不难得出导致煤矿瓦斯事故的主要因素是人为因素的结论,表明了煤矿企业在控制人为因素即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仍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或疏漏。

2.当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极不适应安全生产要求

许多煤矿事故的沉痛教训表明,由于某一部门的个别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一人违章酿成重大事故而多人遭殃的悲剧发生。

由于目前煤矿从业人员的来源及成分较为复杂,其专业素质大多都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首先表现为一些从业人员的“无知无畏”行为。一些煤矿特别是乡镇个体煤矿的从业人员,大多是来自农村的临时用工,因为他们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懂得煤矿安全尤其是“一通三防”的基本知识,只知道如何出煤、运煤,对已经出现的即将发生瓦斯事故的危险隐患,由于不懂其危害性、严重性而不知害怕,经常出现“无知无畏”违章作业现象。其次表现为一些从业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撞大运”的违章行为。一些人员尤其是瓦检员、爆破员、电钳工等特殊工种以及现场指挥生产的区、队、班、组长,对通风瓦斯相关知识及管理规定与标准一知半解、理解不深,对瓦斯超限、积聚等隐患能够引发爆炸而心存疑虑,甚至曾因多次在通风不良或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作业也没有发生爆炸事故而产生侥幸心理,因此,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重大隐患熟视无睹,经常“闯大运”而违章作业,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很差。

不言而喻,煤矿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贫乏、素质低下而极不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经过正规、严格的技术培训,即使培训也是走过场。而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忽视技术培训这一重要环节。

3.煤矿企业的技术力量难以保障安全生产

河南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而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事故发生之前的潜伏期而采取准确预测和科学预防措施,这与煤矿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不无重要关系。事实上,有些煤矿尤其是乡镇个体煤矿,连一个工程技术人员都没有,采面生产设计、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么请人编写要么照抄而不切合实际,根本谈不上技术管理。由于煤炭行业较其他行业工资待遇的差距加大,专门培养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高等、中等院校的煤矿专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少,煤矿企业领导层及管理人员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不断减小,技术骨干力量非常薄弱,导致矿井安全管理的技术水平下滑十分明显,很难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www.xing528.com)

(三)瓦斯涌出量增大,增加了瓦斯治理的难度

1.开采深度的增加导致瓦斯治理难度增大

煤层瓦斯含量的赋存规律是随深度的增加而增高。一些开采多年的矿井,随着开采深度的加大,深部煤层瓦斯含量和开采过程中的瓦斯涌出量显著增大,原有通风系统没有及时进行同步改造,矿井通风能力不能适应稀释和排放瓦斯的要求而导致矿井风量不足。在一些瓦斯含量并不太高的矿井,由于开采深度的加大,也出现了风量不足和瓦斯超限现象乃至瓦斯燃爆事故。

2.原煤产量的增加导致瓦斯涌出量及其治理难度增大

国有重点煤矿1985~1995年10多年来的原煤产量和瓦斯涌出总量的变化情况分别如图3-18和图3-19所示。1985年国有重点煤矿原煤产量40626.0万t,瓦斯涌出量为31.2亿m3,到1995年原煤产量增加到48445.0万t,瓦斯涌出量增至46.4亿m3。平均相对瓦斯涌出量由1985年的7.68 m3/t增加到1995年的9.58 m3/t。不难看出,随着矿井产量的增加而瓦斯涌出量在逐渐增大,从而增加了矿井瓦斯的治理难度。

3.集约化生产和高强度开采导致瓦斯涌出量及其治理难度增大

随着煤矿开采科学技术的进步,综采放顶煤开采技术被广泛采用,矿井产量高,开采强度大,瓦斯涌出量急剧增加,致使原有矿井风量明显不足;另外,随着煤矿现代化的发展,一些矿井一矿一面、高产高效、集中生产的模式,必然要求供风的重点趋向一翼一面,从而出现瓦斯涌出集中和不均衡通风的问题,致使瓦斯治理难度加大和局部区域风量不足或难以满足生产要求。

图3-18 1985~1995年国有重点煤矿原煤产量

图3-19 1985~1995年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涌出量

4.高突矿井瓦斯涌出量较大,增加了瓦斯治理难度

瓦斯涌出量与煤层的原始瓦斯含量密切相关,高突矿井瓦斯涌出量大大高于低瓦斯矿井。截至2012年河南共有国有重点矿井375个,年产量大于15万t/a的地方煤矿165处;河南共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81个,占鉴定矿井总数的50%左右,这些瓦斯涌出量较大的高突矿井,大大增加了瓦斯治理的难度。

5.矿井瓦斯抽放率较低,增加了瓦斯治理难度

抽放煤层瓦斯和通风稀释是治理矿井瓦斯的两种根本方法。瓦斯涌出量不大的矿井可采用通风方法治理,而对于涌出量较大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或工作面,则必须建立永久或临时抽放瓦斯系统。扩大矿井瓦斯抽放规模和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率,是解决矿井瓦斯问题和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根本措施。

从矿井瓦斯抽放率来看,近10年来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抽放率η>30%的矿井数由1987年的7个增加到1995年的27个、η=20%~30%的矿井数由10个增加到41个,但仍有近78%的矿井其抽放率在30%以下,44%以上的矿井投放率在20%以下(表3-8),说明已经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其瓦斯涌出量仍然要靠通风解决。所以,目前矿井瓦斯治理难题并未彻底解决,其主要手段仍然是矿井通风。

表3-8 矿井瓦斯抽放率统计

(四)矿井通风管理不力,超通风能力生产

矿井通风是治理矿井瓦斯和防止瓦斯事故的一项最基本的措施和手段。近些年来,有些煤矿在矿井通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超能力生产。通风能力不足有其技术和管理等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而超通风能力生产导致一些触目惊心的灾害后果,这也是今后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和首先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

1.矿井通风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不少煤矿在矿井通风系统及其管理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以至酿成重大事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效率低。主要是因为一些老矿井使用的老型号的通风机运行时间较长,设备老化,机壳变形;叶片损坏,叶片顶底部间隙不均匀;主轴弯曲,各部件不协调等,致使通风机长期在低效状态下运行。据调查,一些老矿井有49%的主要通风机运行效率在50%以下,有的仅为20%~30%,甚至低于11%。

(2)驱动主要通风机的电动机额定功率过大,电动机效率低。电动机的效率η和功率因子cosϕ最大;当负荷率在0.5以下时,η和功率因子cosϕ迅速下降。目前不少矿井存在“大马拉小车”的现象。

(3)通风设备能力与通风网络不匹配,阻力分布不合理。一是许多矿井由于产量连续上升需风量剧增,而矿井通风系统没有及时改造,矿井巷道通风能力不够,只靠提高主要通风机能力勉强维持矿井通风,矿井等积孔过小,通风状况恶化。二是一些高阻力矿井的回风阻力偏大。合理的通风阻力分布应是进风段阻力占总阻力的25%,用风段和回风段分别为45%和30%。但不少矿井的回风段阻力占阻力的60%~85%,有的达到78%~95%。三是局部地点阻力过大。高阻力往往分布在某些咽喉地段或局部地点,断面小,风速大,拐弯过多过急。

(4)风量不足,威胁安全。有的矿井漏风严重影响矿井风量,外部漏风或内部漏风大大超过《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低于85%的规定;还有的矿井由于超通风能力生产致使矿井风量不足;也有的矿井总风量满足要求,但采区或工作面的风量不足。在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案例中,与风量不足造成瓦斯超限、积聚有着直接的关系。如1994年7月22日郑州徐庄乡天河二矿采用自然通风造成瓦斯爆炸死亡12人。

(5)风量调节方法欠妥。一是有的矿井在投产初期或因其他原因致使主要通风机的能力过剩,就采取放下闸门的办法减少矿井的进风量。此法虽然简便易行,对离心式通风机也能节省一些电能,但比调小风机能力(如降低风机转速或换用小风机)效果要差得多,而且风机负压高,外部漏风大,降低了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性和经济性。二是有些矿井在进行局部风量调节时,缺乏阻力测定和网络解算,盲目进行增阻,增多了调节风窗的数目,也使矿井总阻力增大,特别是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增大了火区管理的难度。三是个别矿井多风机运行、矿井生产过于集中在某一翼或某一区域,各台风机不能均衡发挥作用,为解决风量供需矛盾,将2台通风机的回风路线连通,造成2台通风机对拉局面,严重影响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6)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风流不稳定。诸如不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网络中角联太多、不构筑风桥而交叉通风;采煤工作面处于角联巷道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止风流反向的措施;主要通风机在驼峰区附近工作;自然风压的季节性变化使某些分支风流停滞或反向;通风巷道失修,断面小;风门数量多、设置不当、管理不严,有的风门任意开关或长时间敞开导致风流短路;采区布局变化或巷道贯通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等。

(7)局部通风管理较为薄弱,漏洞较多:

①选择的局部通风机能力小,掘进面风量不足。

②通风机安设位置不当或总风压供给局部通风机的风量不足而导致通风机循环风。如1996年4月19日郑州新密市牛店李湾村二矿风机长期打循环风矿井停电停风,工人违章拆卸矿灯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1人。

③无专人管理,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非计划停风频繁),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将局部通风机关停而形成盲巷。如1998年5月25日洛阳市新安县北冶乡桃源沟煤矿一平巷辅助风机停开,绞车按钮失爆,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7人。

④不按规定安设“三专两闭锁”或其功能不全。

⑤一台局部通风机向多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如1989年6月11日平顶山张庄矿(低瓦斯)一台局部通风机供两头,风量不足,风筒拐8个弯,破口多严重漏风,引起瓦斯积聚,矿灯短路引起爆瓦斯爆炸,该工作面12人全部死亡。

⑥风筒接设及维护较差,漏风严重等。如1996年11月29日郑州新密市牛店乡武村弘振煤矿,提煤桶将风筒挂破。先后三次关停通风机,停风累计100min,致使掘进工作面瓦斯积累,瓦检员脱岗,绞车拉电机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8人。

2.矿井风量不足和超能力生产的主要原因

(1)通风系统改造、调整不及时导致风量不足。有些矿井虽然原煤产量没有明显增加,但主要通风机设备老化、效率过低,通风巷道阻力大,网络不合理而不及时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致使矿井风量不足;还有的矿井其生产布局和通风网络发生了变化,而不进行通风系统调整,致使矿井总风量过剩而个别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超过通风能力组织突击生产导致矿井风量不足。除了私采乱掘的小煤窑之外,一般煤矿都是在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正规设计时,对包括通风系统在内的整个矿井生产系统以及开采条件、生产规模与能力等,都做出了明确安排与要求;《规程》还规定了矿井每年必须核定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但不少矿井为追求经济利益,很少考虑矿井通风能力或根本不按照设计和核定能力生产,而是超过通风能力频繁地组织高产日、高产月进行突击生产,致使瓦斯大量涌出而风量不足。

(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导致风量不足和超能力突击生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多种经济成分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加大,诱使一些包括不同所有制的煤矿经营者,不惜以牺牲矿井安全和矿工的生命为代价,冒险换取经济利益。一些煤矿企业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吃肥丢瘦”、“超能力生产”的短期行为十分突出,有的在明知风量不足和已经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为了经济利益冒险蛮干而酿成重大事故。

(五)安措资金投入少,历史欠帐严重

有些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不按有关规定投入资金与设备,导致通风能力低下。有的明知矿井“一通三防”的防灾抗灾能力不适应安全生产要求却不舍得投入资金对其进行改造而将就、凑合。当然,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上世纪90年代煤炭市场疲软,煤炭供大于求,煤款拖欠较多,加上物价增长等因素,出现了许多国有煤矿企业的领导不得不把许多精力放在找市场、要煤款、保职工吃饭开支上,企业经济十分拮据,严重影响了安全投入。

一些个体私营煤矿老板和乡镇集体煤矿的经营者,不舍得在安全上花钱,只顾挣钱而不舍得投入,有的私采乱掘没有一个基本合理的通风系统和连起码的通风设备或设施都不舍得构筑或配备,导致各种安全隐患屡屡发生。

(六)在瓦斯防治上,尚有一些技术难题有待解决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目前河南用于煤矿开采的各种设备和采煤工艺等经过不断研制与改进基本都能适应要求,矿井安全装备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而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开采过程中的安全保证技术的研究。尤其是在瓦斯防治技术方面,还有一些不过关的问题,如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放问题;综放工作面瓦斯治理及其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采空区顶板周期来压防止其移动与大面积冒顶问题,综采工作面(采空区)瓦斯与发火交织在一起时的防治问题;冲击地压导致大量高浓度瓦斯突然涌出的防治问题;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问题;用于现场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各种传感器、便携式检测仪等)的准确性、灵敏性较差以及钻机能力低的问题等,都需要靠进一步科研攻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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