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是计划型的财政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辖着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财政活动主要围绕国家计划开展活动,是一种统收统支的高度集中的财政制度,地方财政基本上是依附于中央财政,是整个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压抑了地方财政的积极性,造成了众多的弊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之后国家对此财政体制进行了试点改革。1994年中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把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大块,按税收划分中央、地方收入[1]。
在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上,归中央投资和管辖的公共事务主要包括全国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及国防、外交外事、对外援助、武警部队、中央政府机关和中央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检机关等;归地方投资和管辖的公共事务则主要包括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地方政府机构和地方事业单位、地方公检法和民兵。此外,归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主要有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以及对不发达地区援助和灾难救助等。
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如表3-1所示。
表3-1 分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资料来源: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4年12月15日。
中央财政在划分事权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大块,按税收划分中央、地方收入,见表3-2。(www.xing528.com)
表3-2 分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续表
资料来源: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4年12月15日。
同时,中央还建立了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的原有规模和基本利益格局。
分税制改革中,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的特点是中央财政收入高于地方财政收入,但地方承担的事权多于中央,地方财政支出高于中央财政支出。除了国防、外交等公共事务由中央全部承担以外,其他方面的公共事务主要由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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