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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职权的优化事前制衡机制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事行使职权的事前制衡机制主要在于限定董事的资格。再者,董事所为之行为属民事行为的范畴,行为人自然应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董事须为民事行为能力者,当属董事积极资格之列。关于董事的品行条件,美国法律相信股东有权力、有能力选任自己认为合适之董事,而未予规定其消极资格。目前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对董事任职的消极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董事职权的优化事前制衡机制

董事行使职权的事前制衡机制主要在于限定董事的资格。董事资格是担任董事的条件,是某人能否进入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权力的前提,也是我们把好关口防止无才无德之士混入董事会滥用董事职权的第一步。因此,西方各国大多对董事资格作了相应的限定。董事资格一般包括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种,前者是指具备何种条件的人方可选为董事,比如国籍的限定、资格股、年龄和人格等规定。后者是指法律对不可选为董事的限定性条件的规定,如品行条件、兼职条件等。

1.董事的积极资格

(1)董事的资格股。关于是否须持有公司一定股份才有资格担任董事的问题,即资格股的问题,国外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肯定式,即法律明文规定董事依法应握有一定数额的资格股,否则不能充任董事职务。如英国。第二,否定式,即法律和章程均不得强行规定董事须为公司股东。如日本。第三,折衷式。董事的选任无资格股的限制,但允许章程约定董事须为公司股东。如德国和美国。三种模式各有长短,英国立法旨在谋求公司基础的稳固,董事须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其与公司的利害关系较为密切,对于公司的业务更能认真执行;日本之相关规定旨在谋求公司经营的便利,其董事选任资格既无限制亦可于股东以外求才,而适应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之趋势。至于德美两国则折衷于英日两国。就其立制而言,孰优孰劣,何去何从,因依各国情定之,殊难一概而论。

我国《公司法》对资格股问题进行了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持有本公司股份,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国籍或居所条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董事的国籍条件没有限制,董事之产生,以股东投票的结果而定。但有少数国家限制董事的国籍或居民身份,如瑞典和瑞士等。

(3)年龄条件。各国一般要求担任公司董事须具有行为能力,即董事须为成年人,未成年人不得担任董事。如《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57条第1项规定:“只有16岁以上的人,才可以被任命为董事。”对于董事年龄的上限,多数国家不作限制,但也有的国家作了限制。如《法国商法典》第L225-19条则规定:“为使董事能够履行其职责,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其任职的年龄限制。……在公司章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年龄在70岁以上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在职董事的1/3。”

(4)董事的人格或性质条件。对于董事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即法人能否担任董事的规定,各国立法差异甚大。依传统看法,公司既为法人,其经营意思表示和代表机关应为自然人,因而不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日本公司法典》第33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董事:(一)法人……”而另外一些国家基于对本国国情的考虑和对公司机关认识的不同,允许法人担任董事。如《法国商法典》第L225-20条则规定:“法人得被任命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法人接受该项任命时,应当指定一名常任代表。”(www.xing528.com)

我国公司立法不强调董事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也不强调董事必须是自然人。再者,董事所为之行为属民事行为的范畴,行为人自然应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董事须为民事行为能力者,当属董事积极资格之列。

2.董事的消极资格

(1)兼职条件。为确保董事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履行职务忠诚、勤勉,各国一般规定,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或实际管理人。如《法国商法典》第L225-21条则规定:“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5个以上的公司住所设在法国领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董事。”立法此举的意图在于防止董事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我国《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以防止国有公司兼职的董事利用其董事地位侵吞国有资产。

(2)品行条件。关于董事的品行条件,美国法律相信股东有权力、有能力选任自己认为合适之董事,而未予规定其消极资格。目前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对董事任职的消极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消极条件主要集中在破产者、有犯罪前科以及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法官行政长官、公证人、公司审计员等。

我国《公司法》第146条也规定了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几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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