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累犯认定条件及计算方法

累犯认定条件及计算方法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累犯的刑罚条件是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虽然数罪并罚执行2年有期徒刑,但前罪有个故意伤害罪的6个月有期徒刑,故甲构成累犯。虽然甲在此期间又犯盗窃罪,仍构成累犯。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累犯认定条件及计算方法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累犯的主观条件是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年龄条件是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其实就是要求犯前罪时已满18周岁)。第一次犯罪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第二次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不是累犯。

累犯的刑罚条件是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1.前罪问题,例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2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应判无期徒刑。虽然数罪并罚执行2年有期徒刑,但前罪有个故意伤害罪的6个月有期徒刑,故甲构成累犯。又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6个月拘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2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应判无期徒刑。由于前罪中故意犯罪只是判拘役,即使数罪并罚执行2年有期徒刑,甲也不能构成累犯。2.后罪问题。例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犯A罪,应判2年有期徒刑,犯B罪,应判6个月拘役,犯C罪,应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A、B、C罪虽然会数罪并罚,但在先确定每个罪的宣告刑时,只能仅就A罪而言,甲构成累犯,对A罪量刑时因累犯从重处罚。(www.xing528.com)

累犯适用的时间条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1.前罪问题,第一种情形,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刑罚且是有期徒刑执行完毕。第一,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例如,甲犯诬告陷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0年6月底有期徒刑执行完毕,2011年6月,又犯盗窃罪,应判1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虽然甲在此期间又犯盗窃罪,仍构成累犯。第二,管制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例如,甲犯A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犯B罪被判1年管制。2010年6月底有期徒刑执行完毕,2011年2月,又犯盗窃罪,应判1年有期徒刑。管制的执行期间是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虽然,甲在此期间又犯盗窃罪,仍构成累犯。第二种情形,假释的问题。首先,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其次,在假释期满后犯罪,可以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假释就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三种情形,缓刑的问题。首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此时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次,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也不能成立累犯。因为成功的缓刑,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为不再执行,就不存在执行完毕问题。因为不属于执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累犯,此时所犯新罪作为单独犯罪处理。2.后罪问题,例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0年6月刑罚执行完毕,2015年4月、5月、7月各实施一次盗窃,每次盗窃数额是750元。甲由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应判1年有期徒刑。甲是否构成累犯,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构成[2],因为甲在5年内实施了故意犯罪的一部分实行行为,“5年内再犯罪”不要求犯完整的罪。又如,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0年6月刑罚执行完毕,2015年5月、7月各实施一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每次销售金额是3万。甲由于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判1年有期徒刑。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3],甲构成累犯。

累犯(包括特殊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不能适用假释;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旧刑法之际,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1997年刑法规定的),而非3年(1979年刑法规定的),即适用新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