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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新闻职业道德水平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新闻体制不尽相同,但是各国均把谋求公共利益、真实、客观、公正等定为新闻职业的道德信条。但是,我国新闻界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时有发生,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已成为“四大公害”。所谓新闻敲诈,是指新闻从业者、新闻机构以媒体曝光威胁、要挟当事人,从而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新闻敲诈属于典型的将报新闻道权这一公权私用,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提升新闻职业道德水平的必要性

新闻传播业之所以成为一种职业并为社会所尊崇,是因为该行业根据职业特性约定俗成地形成、制定了一套道德原则,作为行业成员规范自己职业行为的准绳。虽然新闻体制不尽相同,但是各国均把谋求公共利益、真实、客观、公正等定为新闻职业的道德信条。例如“公共利益”原则,美国的《报人守则》(1911年)开宗明义:新闻事业为神圣职业,新闻事业的良莠视其对社会服务的多寡决定;不为公众服务而仅为私利驱使者,均为背信弃义之徒。《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之第一条,也是要求我们的新闻从业者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说,献身公共利益是全球新闻传播业的至高道德准则,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1954年通过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即规定:“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何种理由,均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20]谋求公共利益为什么应该是新闻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因为新闻报道权并非新闻从业者、媒体机构的私权,而是公法上的权利,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特殊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它直接与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由宪法推导出来的知情权密切相关,是这三项宪法权利实现的基础”[21]。因此,新闻媒体为“社会公器”,其新闻报道权为人民所授予,为宪法所保障,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不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

一个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原则,既是新闻传播业行业共性的内在要求,也与该国的文化传统、社会道德、政治制度、传媒体制密切相关。中国记协2009年11月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将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概括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发扬优良作风、坚持改革创新、遵纪守法、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这七项准则,要求新闻从业者和媒体机构遵守奉行。但是,我国新闻界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时有发生,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已成为“四大公害”。在网络传播格局下又出现了新的“四大公害”,即渲染过度、立场错误导致的暴力新闻,报网串通、以讹传讹造成的恶化新闻,不采访不核实、网来网去的剽窃新闻和损害被采访者权益的侵权新闻[22]。(www.xing528.com)

近几年,我国新闻界的“有偿新闻”行为更发展为“新闻敲诈”,完全突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所谓新闻敲诈,是指新闻从业者、新闻机构以媒体曝光威胁、要挟当事人,从而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014年9月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侦破了一起特大新闻敲诈案件,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上海润言、深圳麒麟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涉及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区市的数十家企业。从事新闻敲诈当然不只是21世纪网一家,也不局限于财经媒体行业,而是已成为我国新闻界的“潜规则”。2014年4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工作汇报会”上通报:因涉及新闻敲诈、有偿新闻和假新闻等问题,2013年以来全国共有216家违规报刊被查处,49个记者站和14 455个记者证被注销[23]。新闻敲诈问题泛滥成灾,由此可见一斑。新闻敲诈属于典型的将报新闻道权这一公权私用,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交换条件,故意隐瞒、删除或扭曲事实,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体获知事实真相的权利。新闻敲诈行为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的底线原则,动摇了新闻业安身立命的根基,所以《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和《记者行为原则宣言》(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都将其视为“严重的职业罪恶”,不可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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