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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基本要求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领域,实行市场经济的先进国家,不仅在判决程序,就是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法官都在积极地、频繁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基本要求。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该“帝王原则”虽然最先是在民法的债权法中得到肯定,但是到了后来开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实行市场经济的先进国家,不仅在判决程序,就是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法官都在积极地、频繁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立法方面,各国立法对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真实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的《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和1933年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都作了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陈述虚伪事实,或妨碍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提出无理争辩及提不出必要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日本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国家的法院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逐渐扩大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范,也是对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当事人的约束,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比如,不得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管辖法院,故意变更义务履行地点或修改合同签订地;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2)禁止反言。当事人不得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3)诉讼上权利的失效。当事人一方懈怠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以为已经不会再行使后,实施了一定的诉讼行为时,方开始行使该项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对此应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否定。(4)不得滥用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滥用,是指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加以适用,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挠程序的进行。当事人不得滥用程序异议权、回避申请权等。(5)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不得作虚伪承认。(6)禁止诉讼突击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制约:(1)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和法院要诚实。(2)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3)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4)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陈述或书写原意不符的翻译。(www.xing528.com)

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1)禁止滥用司法裁量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以求司法的公正合理。(2)判断证据方面的诚实信用要求。在判断证据时,应实事求是,不任意取舍和否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其中一方的证据;在判断证据的证明程度时,更应诚实加以对待。(3)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比如,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能充分提出诉讼资料或作必要的陈述的情况下裁判。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具有自己独立的存在价值,它集中体现了诉讼公正。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虽然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公正的基本价值要求,但这些原则都侧重于民事诉讼的某一个方面。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是对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也是对其他原则的补充。比如,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之间对对方提出的事实的自认;处分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各种请求权的处分。但法院在诉讼中又不可能对可查的虚假自认和不正当的请求权的处分漠然处之,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否则有悖诉讼的实质公正。这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就只能由诚信原则来完成,从而使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成为一个完整、协调和整合的体系。[6]将诚信原则引入民事诉讼法中,还需建立一些相关制度使诚信原则具体化,进一步规范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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