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中的诉请求及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诉请求及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者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请求。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这个程序由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限制。民事争议发生后,诉权保障制度争议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向法

民事诉讼中的诉请求及程序

(一)诉的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应该履行的义务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作为一个请求,诉的提出者是当事人,受理机关则为人民法院。当事人是诉权的拥有者,当事人拥有法律保护的诉权,这是当事人提出诉的制度前提。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才是诉,争议解决机关多种多样,但只有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受理的涉及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才是诉。在一个诉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由于原告的请求涉及三者的利益,因此当事人包括这三种“人”。

从性质上讲,诉既是程序意义上的,也是实体意义上的。前者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请求。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这个程序由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限制。如果说这个诉是形式意义上的,那么实体意义上的诉则是当事人依据民法,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需要强调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仍然是一种请求,从民事纠纷的本质上讲,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判断权益归属,解决争议需要根据争议权益本身涉及的法律规范来判断。例如,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前提是我国法律规定了被告存在赡养义务,而民事诉讼法并不会对赡养义务做出规范,规范这些权益的法律应该为《民法通则》《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规范。

(二)诉的种类

诉是一种请求,以请求目的为标准,诉包含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例如,法院通过鉴定人,对双方当事人做出亲子鉴定,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根据确认的内容,学理上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前者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后者是法院确定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解决的争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有不同的意见。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决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如果法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存在夫妻关系,则双方当事人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承担夫妻关系存在时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则否认了双方当事人存在夫妻关系,则双方不享受夫妻权利,不需要承担夫妻的义务。

确认之诉的权利基础是支配权,支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物和他人权益支配的权利。确认之诉是对某种处于静止状态法律关系的确定或者否定,若这种法律关系存在,则权利和义务关系存在;若法律关系不存在,则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一定的行为,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部分诉,都是给付之诉。

从法院查明事实、做出裁判的过程看,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是法院先确认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请之前,应当先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存在付款义务。

给付之诉的内容一般为财产,也可能是一种行为,例如,前例支付货款的请求就是以财产为内容的给付,而在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侵权方需要做出赔礼道歉的行为则属于行为给付。而在赡养义务中,义务承担者需要尽赡养义务,既要有赡养的行为给付也要有为履行赡养义务而给付财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案件中,应当先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基础,如果存在该法律关系,则根据该法律关系判定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如果不存在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则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给付之诉的权利基础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做一定行为或者不做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权益人享有的权利,当这种权利不能得以实现,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发起给付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已经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在变更之诉中,发生民事争议的双方对双方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当一方要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要维持这种关系,那么双方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续与否或者变更与否就会产生争议。例如,在一起公司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存在的现状没有争议,但是一方坚持公司解散,另一方则认为公司应当存续下去。

人民法院审理变更之诉的要点是审查是否存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或消灭的法定事由。如果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则应根据该事实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动。变更之诉的权利基础是形成权,是指依据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现存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一般而言,民事争议能够形成,是因为一方虽然有权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但是是有前提条件的,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一方在另一方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根本性违约就是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该前提条件是否已经存在。

(三)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独立的诉的基本因素,也是构成一个诉所必需的、使此诉区别于彼诉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区别此诉与彼诉,主要涉及四个重要的问题:诉讼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变更与追加、重复起诉的禁止和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①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诉的要素有多种不同看法,例如,有二要素说,有三要素说,有四要素说。二要素说认为诉有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两个要素,三要素说则认为在二要素的基础上还应该包括诉的当事人,四要素说认为在三要素说的基础上还应包括诉讼请求。笔者从诉的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功能的角度出发,认为我们需要区分诉与诉的不同,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坚持三要素说比较有利于更加清晰地界定“诉”这一概念。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包括三个,即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www.xing528.com)

1.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就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如前所述诉是一个请求,那么是谁的请求?民事争议发生后,诉权保障制度争议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向法院的请求就是诉,不同的当事人当然会产生不同的诉。例如,某印刷厂分别与某纸箱厂、某文具厂签订买卖合同,后因经营不善,某印刷厂无法按时供货,某纸箱厂和某文具厂分别向某印刷厂所在地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虽然被告相同,但由于诉的主体不同,仍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诉。

2.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又称诉讼标的,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判指向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并最终裁判要解决的问题,体现着民事诉讼的目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必须能够清晰地界定诉的标的,尤其是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能够做到基本区分此诉与彼诉。因为,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正是由于其“特定性”,才使这个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得以区分。例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电脑的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对其电脑的财产所有关系。被告损害电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电脑价值的所有状态,因此,诉讼标的是所有关系。因为原有的人对物的所有权状态发生了改变,而原告对电脑的所有状态受到法律保护,这种权利被称为所有权,所以被告应该承担损害电脑的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的标的是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个争议中,我们要区分标的物和标的额,标的物是诉的标的对应的物品,在前述例子中,标的物是电脑;而标的额则是诉的标的指向的金额,即被告损害行为发生前电脑的价格与损害行为发生后破损电脑价格之差。如果损害前电脑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损害发生后,电脑破损贬值,价值降为人民币2000元,那么本案的标的额是5000-2000=3000元。

诉讼标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关注的中心,一切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案件法律的适用都是围绕这个中心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也是为了将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定。

3.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在一般的法律文书写作中,诉的理由分为两个部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人将这两部分合二为一,称为事实理由。在每个诉中,提起诉的原告都要向受理法院说明其要求,这个要求称为诉讼请求。为说明自己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因,原告要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案件的事实是说明案件真实性的客观存在,一般而言,案件事实分为两类事实:一是有关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争议或者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事实。这两类事实是当事人提出诉的客观基础。除了案件事实外,当事人还要把自己所主张的权利依据提供给人民法院,以供其判断。有了案件事实,原告还要说明他提出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哪部法律、哪个条文的规定,原告有权主张什么样的权利。这些主观分析判断的依据和结论原告可以向法庭说明,但是这仅仅是原告的主观判断,而非客观事实。原告提供的法律依据的说明虽然便于法院审查起诉工作和裁判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法院提高工作效率,但有些学者也认为,法律依据并不是诉的必备理由,正如罗马法谚所言:“(当事人)你给我事实,(法官)我给你法律。”只有事实依据才是诉的必备理由。在现代社会中,理性地判断指代的是:法院应该是通晓法律的,这称之为法院知法原则。因此,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案件事实,法院根据自己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来查明案件事实,分配举证责任,然后根据案件呈现出来的事实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并最终做出判断。这个最终判断,并不受原告提出的法律依据影响。

(四)诉的合并与分离

1.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避免不同判决之间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出现矛盾,而将有关联的多个单独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

根据诉的要素,我们一般将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其中诉的主体合并是从当事人身份角度出发的,而诉的客体合并则是从作为审判对象的诉讼标的的角度来看的诉的合并形态。诉的主体合并是人民法院将诉的当事人合并,当多个当事人对同一标的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法院通常会将针对同一标的不同的诉合并起来,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完成审判。我们会在本书的第三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中详细介绍这种诉的合并形态,民事诉讼法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诉的合并的通常状态是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在当事人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不同,人民法院将这些独立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情况。在客体合并的诉讼程序中,相互独立的诉之间,有可能存在关联性也有可能并无联系。例如,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多个民事纠纷,既有买卖合同纠纷又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购买产品,被告由于自身管理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存在原告租赁被告的厂房用于办公,不能按时缴纳租金的情况。在这两个合同纠纷的案件事实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原告不支付租金导致被告用于生产产品的资金不足,无法按时交货。也可能被告无法按时交货与原告拒付租金无关。在这一案例中,被告对原告的反诉,即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与原告诉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共同存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避免矛盾,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然,诉的合并也存在诉的主体和诉的标的混合合并的情况,这种情况出现的前提条件是诉的标的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

2.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将合并审理的几个独立的诉分开进行审理。诉的分离的前提条件是诉的合并,人民法院在合并了多个诉之后,出现了案件事实、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有可能导致诉讼程序选择困难等复杂现象的出现,这不仅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利于高效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已经合并的诉进行分离。在分离后,当事人在分离前实施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在审判实践中,诉的分离有以下几种情况:本诉与反诉的分离、普通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分离、第三人从本诉中分离、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分离等。

(五)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与本诉相对应而言的,在原告发起本诉后,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发起的诉是反诉,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则是本诉的原告。虽然从时间上说,反诉是本诉已经开始后才发起的,但是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其结束并不受本诉结束的影响,即如果本诉程序结束,反诉仍然独立存在,那么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进行。本诉被告发起反诉的目的在于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对抗本诉中原告的告诉。

原诉被告提出反诉,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如前所述,除在当事人条件上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在时间、管辖、程序等条件上满足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反诉的时间始于本诉受理之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反诉只能向本诉的管辖法院提出。我国法院规定允许被告提出反诉,是为了便于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省时间,因此反诉与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因此反诉的管辖自然应当与本诉的管辖相同。那么,本诉被告提出什么样的诉才能被称为反诉呢?反诉作为一个诉,其要素包括主体、标的、理由,且反诉这三个要素与本诉对应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反诉与本诉完全不相关,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没有任何联系,那么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将失去意义。例如,甲驾驶机动车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甲在参加诉讼后提起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乙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本案中,本诉、反诉的标的都是实体权利请求,这两个请求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关联,而是源于交通事故这一基础事实。这一基础事实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两个法律事实又产生了两个实体法律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