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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政裁判的社会认同的有效方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社会学认为“合法性”是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而不是一种制度形态。中国的法治化过程同时也是国家现代化的过程,是体现国家重建的过程,即是通过建立和强化国家政权的行政管理、军队、警察、财政、税收等来有力保障国家推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44]这就会出现两种弊端:第一,法律比较欠缺合法性基础,社会认同性较低。所以,如何提高社会对行政诉讼的接受和认可,必须得到重视。

提升行政裁判的社会认同的有效方法

社会学认为“合法性”是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而不是一种制度形态。它是指主体对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态度,是主体对规则的制定过程和权威的看法,是主体对规则制定者如何产生和制定者权威来源的判断。中国的法治化过程同时也是国家现代化的过程,是体现国家重建的过程,即是通过建立和强化国家政权的行政管理、军队、警察、财政、税收等来有力保障国家推动社会现代化的过程。故而我国的法治化更多的是在回应国家的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的改革始终由政府主导,所以改革的过程、议题和内容大多仍由政府自主决定。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例外,也是自上而下由政府推进的过程。也就是说,法律的权威仰仗于政府的权威,法律权威是在政府权威的引导下建立,在政府权威的协助下发挥作用。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法制与权治、法律权威与政府权威一直纠缠在一起。司法和行政不分,不仅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制度也不算完善,法律与行政之间依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可以以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44]这就会出现两种弊端:第一,法律比较欠缺合法性基础,社会认同性较低。在我国不少法律的制度是为了满足国家和政府治理的需要,在立法时没有经过合理的论证,没有坚定的合法性基础,群众基础比较欠缺。通过前面几章的内容也可以得知,目前在我国,相较于法治化国家,大部分民众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程度还比较低,对于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即使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社会的接受和认同,人们既不知道和理解立法的原因,也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遵守,以及怎样遵守。有一些人从自己的角度和判断出发就可能不去履行。尽管,最初个别人对法律的不履行看起来问题不大,也不会产生较多的不利益,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去模仿,就可能产生消极的法律实效,最终导致这部法律形同虚设。这就是心理学研究理论中所说的“模仿定律”,即社会是由彼此互相模仿的人所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模仿会产生示范效果。当人们面对毫无先例可循的情况时,总是会从周围的人身上找寻答案,通过观察他们怎么行动,然后再去模仿,故而榜样的行为选择可能会影响一群人,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模仿的涟漪功能。这样一来,法律就可能会受到民众的抵制,而只停留在表面上,不能真正融入整个社会,甚至还有可能会视这些颁布的法律为排除异己的“恶法”。第二,转型时期“权威”的缺失。一方面,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是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进行的,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政府,如果不依赖政府,法律权威也没有立足之地;另一方面,法律的生命就是其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本质要求法律权威要超越一切权威,包括政府权威。但是仰仗于政府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权威又如何能够超越政府权威呢?于是,在法律权威的建立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三种不同情形:政府权威高于法律权威,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于权治社会;法律权威高于政府权威,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于法治社会;政府权威下降、法律权威欠缺,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于转型社会,也就是中国当下的情况。在转型社会中,由于存在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法律规范的“真空”地带,民众在无所适从的时候,就倾向于采纳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当法律权威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民众会实施法律,以法律的权威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当政府权威更有利于自己的时候,民众又会求助于政府,以政府权威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两种权威对自己都不利时,民众就可能两种权威都不服从。[45]加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大量借鉴和移植了国外的法律,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也主要是参照了西方国家,如奥地利、德国的经验。[46]行政诉讼的目的、价值、过程和结果都面临被社会所误读的危险。民众在解决行政争议时,也会采取利己主义的原则,而不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提高社会对行政诉讼的接受和认可,必须得到重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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