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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思想对后世法律发展的消极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因其思想的核心概念为“道”,故称“道家”。基于此,道家在政治和法律上主张“无为而治”,反对违反自然的“人定之法”。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表现出对和平安宁的社会生活的向往,这根基于对社会现实的不满,但是他们轻视甚至完全否定礼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价值,这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倾向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道家思想对后世法律发展的消极影响

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因其思想的核心概念为“道”,故称“道家”。多数学者认为,老子即老聃,姓李,名耳,楚国人,曾做过“周守藏室之史”。[176]据载,孔子曾“问礼于老子”[177],“学于老聃”[178]。据考证,《老子》(又称《道德经》)并非老子所著,但反映了老子的思想主张。

庄子(约公元前369-前286年),名周,宋国人,曾与魏相惠施交游。据载,楚威王曾以庄子之“贤”而欲聘其为相,但庄子不想“为有国者所羁”,选择“终身不仕,以快吾志”。[179]一般认为,《庄子》一书由庄子及其弟子后学所作,基本承续了《老子》的思想主张。道家之“道”是万物之本,“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是一种绝对的客观存在,其基本规律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0]。基于此,道家在政治法律上主张“无为而治”,反对违反自然的“人定之法”。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在老子看来,天地的万事万物都源于自然之“道”,都要顺应自然,效法自然,即“道法自然”。由“道”而产生的自然法则是约束万事万物的法则,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也要顺应自然,即“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181]。“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182]所以,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最好方式是“清净无为之治”,但是,“无为而治”并不意味着统治者完全消极地无所作为,而是要放弃有意的操纵和干预行为,顺应自然,最终达到“无为而无不为”的目的。[183]统治者要约束和限制民众的心智和欲望,使民众无所知、无所欲,即“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184]所以,“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185]老子将民众的饥苦和“难治”归因于统治者的“有为”和过度剥削。[186]在老子描述的“小国寡民”的社会中,人们“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187]

庄子进一步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他构想出一个“至德之世”:人们“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同乎无知,其德不离;同乎无欲,是谓素朴”。[188]在这种“素朴”的“至德之世”,“鱼相忘于江湖,人相忘于道术”,[189]人们摆脱了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束缚和社会关系的羁绊,达到了一种“自然状态”。(www.xing528.com)

在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基础上,庄子进一步主张绝对“无为”,认为“虚静恬淡寂漠无为者,万物之本也”,“帝王之德,以天地为宗,以道德为主,以无为为常。无为也,则用天下而有余;有为也,则为天下用而不足”。[190]统治者只有“虚静恬淡寂漠无为”,才能实现“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191],“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畏”[192]。庄子批评了“圣人”之治,指出黄帝、尧、舜、禹等圣人都有道德上的缺点:“黄帝尚不能全德,而战涿鹿之野,流血百里。尧不慈,舜不孝,禹偏枯……”[193]认为社会秩序之乱主要是因圣人而起:“圣人生而大盗起”,“重利盗跖,而使不可禁者,是乃圣人之过也”,所以“掊击圣人,纵舍盗贼”,合乎自然之道,才能实现天下之治。[194]

(二)反对礼治、法治,拒斥人定之法

道家不仅主张“无为而治”,而且反对礼治、法治,对礼、法等人为制定的规则持批判和否定态度。老子认为,儒家提倡的仁义、慧智、孝慈、忠信是社会的病态现象,不符合人类的本性,也不符合“道”,即“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195]统治者依靠“德礼”进行统治本身就是社会“失道”、“失德”、“失仁”、“失义”的表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196]道家也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否定人定之法的作用,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197]统治者颁布的法令越多,就越会导致产生更多的“盗贼”和社会的混乱。老子也批评法家的重刑主义,认为严刑峻法并不能使民众服从法令,因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庄子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198]

道家主张“不以智治国”。在老子看来,“绝圣弃智”,“绝仁弃义”,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因为国家和社会难于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民众之“智”,贪争诈伪,皆因“智”而起,所以,老子认为,“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199],治理国家需要“寡欲去智”。庄子认为,智慧、礼义、道德以及百工技巧都是自然赋予人的,既然受于自然,那么人的“有为”就是不必要的。[200]在庄子看来,所谓的“仁义”都是虚伪的,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引起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201]

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表现出对和平安宁的社会生活的向往,这根基于对社会现实的不满,但是他们轻视甚至完全否定礼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价值,这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倾向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道家反对统治者多欲多求的“有为”统治,对于警醒统治者不要一味地实施严刑重罚和过多地压迫、剥削民众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在道家看来,治国之要在于君主顺应自然,通过“无为而治”,“垂拱而治”,达至天下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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