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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阳明,浙江余姚人,幼名云,字伯安,别号阳明,明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131](二)申明赏罚王阳明非常重视赏罚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赏罚,国之大典。”在利用“十家牌法”维护治安的同时,王阳明还注意发挥乡约的教化功能。[39](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祭享》,怀效锋、李明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40]参见《明史·刑法志一》。

王阳明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王阳明(1472-1529年),浙江余姚人,幼名云,字伯安,别号阳明,明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

图16 王阳明像

(一)教化为先

王阳明继承和发展了南宋陆九渊的“心学”,把人心作为世界的本体,主张:“人者,天地万物之心也;心者,天地万物之主也。心即天,言心则天地万物皆举之矣。”[124]万事万物乃至道德礼义都是心所衍生,所谓:“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125]

心是世界的本体,而良知则是心的本体,“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126]“致良知”是天下君子的使命,“世之君子惟务致其良知,则自能公是非,同好恶,视人如己,视国犹家,而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求天下无治,不可得矣。”[127]

正是因为人人都有良知,“天下无不可化之人也”[128],王阳明非常重视教化的作用,认为只要政府认真实行教化,就可“变盗贼强梁之区为礼义冠裳之地”。[129]不过,导人向善并非易事,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130],因此,王阳明提出,礼义教化优于刑罚,统治国家必须以教化为先,而不能专恃刑罚。在《申谕十家牌法》中,他下令各县官“推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之人”至乡间巡访劝谕,“教其不能,督其不率,面命耳提,多方化导”,如巡访劝谕卓有成效,县官重加奖励,“如此,庶几教化兴行,风俗可美。后之守令,不知教化为先,徒恃刑驱势迫,由其无爱民之实心。若使果然视民如己子,亦安忍不施教诲劝勉,而辄加棰楚鞭挞?孟子云:‘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况非善政乎!”[131]

(二)申明赏罚

王阳明非常重视赏罚对于国家治理的作用,“赏罚,国之大典。”[132]他认为如果能恰当地运用赏罚,就能够实现长治久安,“夫刑赏之用当,而后善有所劝,恶有所惩;劝惩之道明,而后政得其安”。赏罚的目的是使“善者益知所劝,则助恶者日衰;恶者益知所惩,则向善者益多”。[133]

他结合南赣地区用兵情况分析申明赏罚的重要性:“吴起有云:‘法令不明,赏罚不信,虽有百万,何益于用?凡兵之情,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今南、赣之兵,皆‘畏敌而不畏我’,欲求其用,安可得乎?故曰‘兵力之不足,由于赏罚之不行’者,此也。”[134]

在《陈言边务疏》中,王阳明批评当时赏罚不明导致的军务废弛的局面,“朝丧师于东阡陲,暮调守于西鄙,罚无所加,兵因纵弛”,他建议皇帝下令“提督等官,发令之日,即以先所丧师者斩于辕门,以正军法。而所谓头目之属,悉皆禁令发回,毋使渎扰侵冒,以挠将权,则士卒奋励,军威振肃。克知制胜,皆原于此。不然,虽有百万之众,徒以虚国劳民,而亦无所用也。”[135]

(三)基层治理

在基层治理方面,王阳明创立“十家牌法”,以“止息盗贼”,其办法是每十家为一牌,每户门前置一小牌,上面写明该户籍贯及人丁情况。每日轮换一家,沿门按牌纠察,有违法犯罪随时报官。如有隐匿者,十家连坐。具体规定如下:“凡置十家牌,须先将各家门面小牌挨审的实,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为某官吏,或生员,或当差役,习某技艺,作某生理,或过某房出赘,或有某残疾,及户籍田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的实。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考。及遇勾摄及差调等项,按册处分,更无躲闪脱漏,一县之事,如视诸掌。每十家各令挨报甲内平日习为偷窃,及喇啼教唆等项不良之人;同具不致隐漏重甘结状,官府为置舍旧图新簿,记其姓名;姑勿追论旧恶,令其自今改行迁善;果能改化者,为除其名;境内或有盗窃,即令此辈自相挨缉;若系甲内漏报,仍并治同甲之罪。”[136]这种办法,实质上是继承了秦代的什伍连坐制度。

在利用“十家牌法”维护治安的同时,王阳明还注意发挥乡约的教化功能。他在南赣推行乡约组织,每个乡约,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再推举“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每约设三簿,一簿记“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一簿“彰善”,以表彰好人好事;一簿“纠过”,以批评坏人坏事。通过赏善纠恶,以砥砺风俗,在《南赣乡约》中,王阳明称:“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137]

【注释】

[1]《明史·刑法志一》。

[2]《明史·刑法志一》。

[3]《明史·太祖本纪三》。

[4]《明史·刑法志一》。

[5]《明史·刑法志一》。

[6]《明史·刑法志一》。

[7]《明史·刑法志一》。

[8]《明史·刑法志一》。

[9]《明史·刑法志一》。

[10]《明史·刑法志一》。

[11]《大明律·吏律·公式》“讲读律令”。

[12]《明史·刑法志一》。

[13]《明史·刑法志一》。

[14]《大明律》附“进大明律表”。

[15]《明史·刑法志一》。

[16]《明史·刑法志一》。

[17]《御制大诰·颁行大诰》。

[18]《明史·刑法志一》。

[19]《明史·刑法志一》。

[20]《明史·刑法志一》。

[21]《明史·刑法志一》。

[22]《明史·刑法志》。

[23]《明史·刑法志一》。

[24]《明史·刑法志一》。

[25]《明史·职官志一》。

[26]《明史·职官志一》。

[27]大学士审核内外章奏后,以皇帝名义作批答草稿,因用墨笔小票写出,贴在章疏上,呈报皇帝,故称“票拟”。参见怀效锋:《明清法制初探》,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28]《明史·职官志一》。

[29]《明史·职官志二》。

[30]《明史·职官志四》。

[31]《明史·选举志二》。

[32]《明史·选举志三》。

[33]《明史·选举志三》。

[34]《明史·选举志三》。

[35]《明史·选举志三》。

[36]《明史·职官志二》。

[37]《明史·职官志二》。

[38]《明史·职官志三》。

[39](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祭享》,怀效锋、李明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40]参见《明史·刑法志一》。

[41]参见《明史·刑法志一》。

[42]参见《大明律·刑律·贼盗》“谋反大逆”。

[43]参见《大明律·刑律·贼盗》“谋叛”。

[44]《大明律·吏律·职制》“奸党”。

[45]《明史·职官志三》。

[46]《大明律·吏律·职制》“交结近侍官员”。

[47]参见《大明律·刑律·受赃》“官吏受财”。

[48]参见《大明律·刑律·贼盗》“强盗”。

[49]《大明律》附《问刑条例》,怀效峰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50]参见《大明律·刑律·贼盗》“窃盗”。

[51]参见《大明律·户律·户役》“别籍异财”。

[52]参见《大明律·户律·婚姻》“居丧嫁娶”。

[53]参见《大明律·刑律》“犯奸”。

[54]《大明律·名例》“化外有人犯”。

[55]《大明律·名例》“断罪依新颁律”。

[56]《大明律·刑律·斗殴》“良贱相殴”。

[57]《大明律·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

[58]参见《大明律·刑律·贼盗》“盗用野谷麦”。

[59]参见《大明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

[60]参见《大明律·户律·田宅》“典买田宅”。

[61]参见《大明律·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62]参见《大明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www.xing528.com)

[63]参见《大明律·户律·婚姻》“妻妾失序”。

[64]参见《大明律·户律·婚姻》。

[65]参见《大明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

[66]《大明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

[67]参见《大明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

[68]参见《大明律·户律·户役》“别籍异财”“卑幼私擅用财”。

[69]参见《大明律·刑律·斗殴》“妻妾殴夫”。

[70]参见《大明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

[71]参见《大明律》所附《大明令·户令》。

[72]参见《大明律·工律·营造》“造作不如法”条及“造作过限”。

[73]参见《明史·食货志四》。

[74]参见《大明律·户律·课程》“盐法”及“阻坏盐法”。

[75]参见《大明律·户律·课程》“盐法”。

[76]参见《明史·食货志四》。

[77]参见《明史·食货志四》。

[78]参见《大明律》所附《问刑条例·户律》。

[79]参见《大明律·户律·市厘》各条。

[80]参见《明史·食货志二》。

[81]参见《明史·食货志五》。

[82]参见《大明律·户律·仓库厘》“钞法”“钱法”。

[83]参见《大明律·刑律·诈伪》“伪造宝钞”及“私铸铜钱”。

[84]《王阳明全集·别录九·公移二》“申谕十家牌法”。

[85]《王阳明全集·别录九·公移二》“南赣乡约”。

[86](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乡甲约》卷一。

[87](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乡甲约》卷三。

[88](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乡甲约》卷三。

[89](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乡甲约》卷二《乡甲事宜》“会规”。

[90](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乡甲约》卷三。

[91]《明史·刑法志二》。

[92]参见《明史·刑法志二》。

[93]参见《明史·职官志二》。

[94]参见《明史·职官志二》。

[95]《明史·刑法志二》。

[96]杨一凡、曲英杰宋国范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一册《洪武法律典籍》,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9页。

[97]《大明律·刑律·断狱》“老幼不拷讯”。

[98]参见《大明律》附录《大明令·刑令》。

[99]《大明律·刑律·断狱》“断罪引律令”。

[100]参见《明史·刑法志二》。

[101]《明史·刑法志二》。

[102]《明史·刑法志二》。

[103]《大学衍义补》卷一《总论朝廷之政》。

[104]《大学衍义补》卷一《总论朝廷之政》。

[105]《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一《总论刑制之义》(下)。

[106]《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三《定律令之制》(下)。

[107]《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三《定律令之制》(下)。

[108]《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三《定律令之制》(下)。

[109]《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三《定律令之制》(下)。

[110]《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三《定律令之制》(下)。

[111]《大学衍义补》卷一〇八《谨详谳之议》。

[112]《大学衍义补》卷一〇〇《总论刑制之义》(上)。

[113]《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一《总论刑制之义》(下)。

[114]《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三《戒滥纵之失》。

[115]《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一《总论刑制之义》(下)。

[116]《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三《戒滥纵之失》。

[117]《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五《明流赎之意》。

[118]《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五《明流赎之意》。

[119]《大学衍义补》卷一一〇《明复仇之义》。

[120]《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一《简典狱之官》。

[121]《大学衍义补》卷一一一《简典狱之官》。

[122]《大学衍义补》卷一〇六《详听断之法》。

[123]《大学衍义补》卷一〇六《详听断之法》。

[124]《王阳明全集》卷六《文录三》“答季明德书”。

[125]《王阳明全集》卷四《文录一》“与王纯甫书”。

[126]《王阳明全集》卷一《语录一·传习录上》。

[127]《王阳明全集》卷二《语录二·传习录中》“答聂文蔚”。

[128]《王阳明全集》卷二二《外集四·书》“象祠记”。

[129]《王阳明全集》卷一〇《别录二·奏疏二》“立崇义县治疏”。

[130]《王阳明全集》卷四《文录一》“与杨仕德、薛尚谦书”。

[131]《王阳明全集》卷三一《续编六》“申行十家牌法”。

[132]《王阳明全集》卷二一《外集三·书》“答潘直卿”。

[133]《王阳明全集》卷一八《别录十·公移三》“绥柔流贼”。

[134]《王阳明全集》卷九《别录一·奏疏一》“申明赏罚以励人心疏”。

[135]《王阳明全集》卷九《别录一·奏疏一》“陈言边务疏”。

[136]《王阳明全集》卷一七《别录九·公移二》“申谕十家牌法”。

[137]《王阳明全集》卷一七《别录九·公移二》“南赣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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