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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礼教的维护与废弃的问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礼教与西方法理之间的争论从清末延续到了民国初期,是否要尊奉孔教为规范民众精神生活的国教、是否要将孔教载于宪法之中,是这时期双方争论的焦点话题。但由于维护传统礼教的一方企图借助以袁世凯为首的政治势力来实现他们的诉求,后者也企图以纲常礼教来维系统治秩序,使得这场争论随着袁世凯走向独裁、复辟而笼罩上了反动与进步的色彩。在这一思潮中,共和主义者坚决认为尊孔与共和政体不合。

传统礼教的维护与废弃的问题

近代中国对西方列强的看法从船坚炮利转变到清末时的制度优势,到民国北京政府这一时期,又开始向文化优势转化。传统礼教与西方法理之间的争论从清末延续到了民国初期,是否要尊奉孔教为规范民众精神生活的国教、是否要将孔教载于宪法之中,是这时期双方争论的焦点话题。但由于维护传统礼教的一方企图借助以袁世凯为首的政治势力来实现他们的诉求,后者也企图以纲常礼教来维系统治秩序,使得这场争论随着袁世凯走向独裁、复辟而笼罩上了反动与进步的色彩。1915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先是将反孔教和反复辟视为中心活动,进而将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作为保守与进步的一组对立物,这引发了更为广泛的东、西方文化为主体的论战,成为20世纪中国思想文化史的核心议题之一。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在文化教育领域倡导自由平等和民主共和等理念,对传统礼法教育十分排斥。临时政府教育部发布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将“小学读经科,一律废止”。出任临时政府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主张“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孔与信仰自由相违”,废除了清末学部制定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方针。但是,相比较政治上的激烈变革,近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在基本运行方式上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传统礼教依存的社会结构仍然十分稳固,这就使得以尊孔为核心的维护礼教势力颇具社会基础,他们提出的立孔教为国教,在民初社会法律思潮中占有重要地位。

所谓孔教运动,就是设立孔教会,入会即入教,以扩张政治势力。1912年10月7日,孔教会成立,康有为担任会长,打着“昌明孔教,救济社会”的旗号。其核心政治运动,是推动孔教为国教,将孔教写入宪法。1913年8月,孔教会代表梁启超、陈焕章、严复、夏曾佑和王式通等人联名上书参众两院,请求定孔教为国教。康有为等人主张的设孔教为国教,其实质目的是将已经式微的保皇势力与民初的政党政治结合在一起,继续保有其政治话语权。袁世凯并不愿意将孔教确立为限制自己权力的国教,但他期望借助以礼教为核心的传统法律力量,来达到恢复帝制的目的。因此,他先后颁布《准孔教会批》《祀云典礼告令》和《祭圣告令》,要求全国学校恢复祭奠孔子的仪式,他本人也先后进行了祭天和祭拜孔庙的活动。袁世凯死后的民国北京政府继续将儒家文化与教育相结合,但不再将其上升到国教的地位。在其后的张勋复辟失败之后,立孔教为国教这一思潮与保皇势力一起被批判,影响力迅速衰微,最终销声匿迹。(www.xing528.com)

在这一思潮中,共和主义者坚决认为尊孔与共和政体不合。1914年,孙中山在“第二次讨袁檄文”中揭露袁世凯“祭天”“祀孔”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见”。[7]尤其是袁世凯企图复辟帝制前后,新文化运动在反思复辟的氛围中兴起,将尊孔视为复辟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呼吁“打倒孔家店”,建立作为新政治的新文化和新道德。新文化运动领袖之一的陈独秀说:“孔教之精华曰孔教,为吾国伦理政治之根本。其存废为吾国早当解决之问题,应在国体宪法问题解决之先。”[8]在新文化运动者看来,共和政治要树立新的伦理道德,这一伦理道德的具体内容多有不同,但在一点上是共同的,那就是把孔教视为变革的对象。新文化运动的另一位领袖李大钊也指出:“看那二千余年来支配中国人精神的孔门伦理——所谓纲常,所谓名教,所谓道德,所谓礼义,哪一样不是损卑下以奉尊长?哪一样不是牺牲被治者的个性以事治者?哪一样不是本着大家族制度下弟子对于亲长的精神?”[9]

复古尊孔也渗入到了这一时期的宪法制定活动中,维护礼教的势力企图影响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为蓝本的宪法草案的修订工作。在1913年起草宪法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铭鉴提出“以孔教为国教”之动议,并得到了委员会中进步党议员汪荣宝的积极附和,但在委员会内部讨论中,该提议遭到了国民党人张耀增的激烈反对。宪法起草委员会就“宪法是否规定孔教为国教”以及类似提议进行表决,均没有获得通过。孔教派转而提出删除宪法草案第十一条“中华民国有信仰宗教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的提议,也没有获得成功。最后经过双方妥协,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宪草第十九条后增加一项“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大本”。袁世凯死后,北京政府重新召开了国会。1916年9月,康有为致电大总统黎元洪总理段祺瑞,要求“以孔子为大教,编入宪法”[10]。段祺瑞政府在修订宪法草案时,经过初读、二读程序的多次辩论,将“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大本”一项从宪草第十九条中删除,而代之“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也将此条内容纳入文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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