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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事经济法律研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为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2年1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根据决定的内容,地租的租额一般依照抗战前的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的原则。对于抗战前的借贷关系,一般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即“分半减息”的原则。

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事经济法律研究

抗日战争时期,为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2年1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根据决定的内容,地租的租额一般依照抗战前的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的原则。对于抗战前的借贷关系,一般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即“分半减息”的原则。

劳动法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是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在1941年11月通过的《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了当时工人的工作时间:“公私工厂、矿场及作坊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以十小时为原则。但地下矿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九小时。”第20条还规定工厂、矿厂需配置必要的卫生健康设施:“工厂、矿厂应切实注意清洁卫生,如工作有碍工人健康及安全者,须有必要之卫生防护设备。”毛泽东在《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中明确提出:“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于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其他生产部门,则应随情形规定时间……至于乡村工人的生活和待遇的改良,更不应提得过高,否则就会引起农民的反对、工人的失业和生产的缩小。”[10](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的婚姻立法基本上沿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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