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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制度理论是以回答或解决发明创造的个人占有性与社会利益之间相互关系问题的理论。(二)工业产权理论这个理论几乎是与“自然权利论”同时产生的一种专利制度理论,它们分别为1790年的美国专利法和1791年的法国专利法奠定了基础。法律要求发明创造者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的目的,主要是让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其技术内容,避免人们进行重复的研究开发,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所以,我国专利制度以技术价值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优化探讨

专利制度理论是以回答或解决发明创造的个人占有性与社会利益之间相互关系问题的理论。自18世纪以来,各国学者曾提出过各种各样的理论,为各自相应的国家建立专利制度,制订专利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自然法理论

英国于1624年实施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鼻祖,但在理论上它依然承袭的是恩惠主义。在理论上第一次与恩惠主义划清界线的是1790年的美国专利法,它所依据的理论是“自然法理论”。依照该理论,发明人的权利是个人和公民不可剥夺的、自然的权利,是精神创造的成果。这种权利的存在不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承认,而国家政权只是保证此项权利不受来自第三者的蓄意侵害。这一理论的拥护者认为授予专利权只是证明发明人已有的自然权利,作为这种权利的先决条件是进行发明创造的行为。

(二)工业产权理论

这个理论几乎是与“自然权利论”同时产生的一种专利制度理论,它们分别为1790年的美国专利法和1791年的法国专利法奠定了基础。例如,1791年的法国专利法在前言中指出:“所有新颖的设想,本来就应当属于想出这种思想的人。假若不承认工业发明为创造者的财产,就是从实质上无视人权。”这一理论把发明人对其精神创造成果的权利和其他物质产品的产权同等对待。这种理论认为:人类劳动创造的财富,无论是物质的劳动成果,还是精神的劳动成果,都是创造者的财产。只有靠创造者的劳动,才能产生发明。因此,作为其所有人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其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保密或者公开、使用或者不使用,甚至是放弃。不经发明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便无权使用其发明,或者做出某种行为阻止发明人使用其发明。在法国第一部专利法的序言中清楚表明:国民议会认为,其宣布和实现可能有益于社会的新构思,应属其创立者,并且将对于人们不把新的工业产权当作是其创造者的权利加以限制。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工业产权理论对于专利权的形成与发展起了明显的作用。直到现在,这一理论仍有意义。

(三)非物质理论

该理论是由德国学者卡列尔从“自然法理论”和“工业产权理论”的基本原理演绎而成的一种理论。它对德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这一理论认为:人们在创造发明时,就好像将自己生命的一部分融入到此项发明中,别人对此发明的侵犯,都被当作是对创造者个人权利的侵犯。与“自然法理论”和“工业产权理论”相比,卡列尔的“非物质理论”明显地前进了一步。它更正确地反映了发明人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性质,强调了发明人权利和所有人权利的区别。(www.xing528.com)

(四)知识产权理论

该理论是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提出的。知识产权理论认为:对于文学、艺术和发明创造等成果的权利,来源于这些成果创立的事实本身,并非因法律关系而诞生。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厂商名称等财产权利构成知识产权,并有别于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为:第一,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与物同生同灭;其次,在某个瞬间,人们对物的使用权只能属于一个人所有(一定范围内的人共有),而对智力产品的使用权却能同时为若干人拥有,因为它可以无限制的再生、复制。“知识产权理论”已广为传播。到现在为止,这个理论已为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五)专利契约理论

该理论是在“自然法理论”和“工业产权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对专利制度产生着重要影响。该理论可以综述为:思想是发明人的财产,但单纯地占有思想,对发明人来说是不够的,他应当利用其思想。然而,思想不是物,如果将思想公开,就可能被他人无偿利用。发明人为了能够享有禁止别人利用思想的权利,便可以与社会签订一项契约。根据该项契约,发明人有义务将其发明的内容公开,而相应地获得独占使用权。根据该理论,专利权是社会与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发明人和国家都能从该契约获得利益,因为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了垄断权,国家则获得了该项发明的内容。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联邦地方法院于1980年6月26日在一例判决中指出:“专利是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发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这个契约,发明人以将其发明公之于众作为交换条件,可以对其发明享有为期17年的独占权,17年后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其发明。”这一判例深刻揭示出契约理论的实质。

(六)技术价值理论

技术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属性。其价值是发明创造者凝聚在发明创造成果中的智力、资金和成本;其使用价值是它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法律授予发明创造者以一定期限的独占实施权,是为了让发明创造者能够收回投资和成本,并获得应有的利润。法律要求发明创造者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的目的,主要是让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其技术内容,避免人们进行重复的研究开发,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所以,我国专利制度以技术价值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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