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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立法前瞻:展会主办方的法律困境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非常高兴,也热烈祝贺首届中国会展法治论坛举办及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展法律与政策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国作为一个正蓬勃发展的会展大国,到今天,会展业界迫切盼望会展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以规范会展经济,保护会展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中国,会展主办方怎么界定,我觉得并不是那么简单。展会主办方交一点冠名费,获得国家级组织的冠名,以显示自己的展会有组织身份,比较有公信力。会展主办方会面临众多的风险。

会展立法前瞻:展会主办方的法律困境优化建议

陈树中[1]

尊敬的袁会长、在线的各位会展业界的专家、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会展企业家

大家下午好!我非常高兴,也热烈祝贺首届中国会展法治论坛举办及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会展法律与政策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国作为一个正蓬勃发展的会展大国,到今天,会展业界迫切盼望会展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以规范会展经济,保护会展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个论坛由我第一个演讲,我来自地方政府主管会展工作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我在这里讲一些关于会展主办方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困境,以及个人对会展业立法的一些想法,供各会展管理部门领导和法律专家参考。

我认为一部法律的建立或者完善,需要厘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和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就是会展主办方。在中国,会展主办方怎么界定,我觉得并不是那么简单。在实际工作中,我接触到的会展的组织结构、组织架构可谓五花八门,一个活动的组委会往往会出现一系列的领导和职务,有主办、指导、协办、承办、联合主办、联合协办、联合承办、执行承办等,在组织架构方面,目前我还没看到真正的、规范的做法。

其次,在组委会里面我常常看到主办方有很多职务,比如组委会的名誉主任、顾问团、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若干个部长等等,机构十分庞大。可能这里面很多挂组委会职务的人员连会场都没到过,也没参加过组委会实际的筹备工作。这是一种现实。

中国由于国情和沿袭下来的文化因素,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往往会讲级别。如今的展会,有国家级的,比如国新办批准的、国家部委或者地方省政府联合主办的,有经过国家部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的、市级的展会,有的展会甚至号称自己是世界级的展会,然而这些级别从概念上也说不清。有很多完全由市场主体主办的展会,为了一个名分,不管有没有需要,都会找一些国家级的协会、行业组织来冠名。有的组织是真正地参与了展会活动,有的则是纯粹提供冠名。展会主办方交一点冠名费,获得国家级组织的冠名,以显示自己的展会有组织身份,比较有公信力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证展会有更多的资源,主管部门会在组织架构上做很多文章,这给主办方带来很大的协调工作,耗费了大量的精力。那么到底谁是展会的主办方?我们要厘清其法治层面的概念。展会有发起方、运营方和直接受益方,那么这个展会的风险,包括工作风险、安全风险等方方面面的风险由谁来承担?我觉得会展业立法首先得把这些问题梳理清楚。

在做这次演讲之前,我大致浏览了一下我国各个地方的立法(办法、管理条例、意见等),其对展会的主办单位有很多的表述。比较普遍、典型的定义是:展会主办方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但是我仔细思考后,认为这种表述实际上强调了主办方的责任,未体现主办方的权利,必然会带来主办方的法律困境。虽然这种表述能够将展会主办方在众多参与方中指向展会项目实际承办方,但承办方既可以是受主办方协议委托担任项目执行,也可以兼具主办和执行双重身份。例如在政府主办的展会中,承办方往往是被主办方招标或者以协议的形式指定作为项目的执行者,其承担的工作实际是项目的执行工作。而展览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也是真正的展会发起者、责任承担者,往往无法与政府以及国家级协会并列作为主办方,只能列为承办方,因此会带来很多法律上的问题。

我认为经贸类的展会,它本身属于典型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投资—运营—获利过程必须贯穿着责任、权利、利益对等的原则,而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存在着不对等的状态。只有根据经济活动中责任、权利、利益对等原则才有可能厘清真正的主办方,从而厘清展会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因为一个展会的参与方是多方面的,包括主办方、政府部门、媒体、展商、观众等等。所以,我认为主办方的定义是:展会主办方是指发起策划并投资运营该展会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负责展会项目方案制定、展会过程控制、享有展会品牌价值(这点非常重要,后面会具体阐释)、承担展会项目运营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我认为这样的定义比较贴近现实。

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接下来在此基础上,我将阐述会展主办方面临的法律困境。(www.xing528.com)

会展主办方会面临众多的风险。疫情之后我也写过一篇文章对会展做了定义,即风险相对可控的聚集性活动。有的定义过于强调会展的聚集性活动,有的过于强调会展的风险性。展会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我列出了六个方面:第一,政治风险。比如由于重大的国务活动,主办方精心筹办的展会可能会被取消或者改期,这对展会的主办方而言是很大的风险。第二,政策风险。有些展会因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宏观政策导向,而面临被迫取消的风险。第三,产业风险。产业的衰败会在源头上给展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第四,自然风险。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会给展会带来影响。第五,安全风险。这不仅是社会安全,还包括展会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安全因素。第六,投资风险。举办展会是有投入的,投入与回报不平衡也是一种风险。投资风险中还包括法律上的特别是知识产权上的纠纷。

在展会的众多风险里面,我认为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安全责任,另一个是知识产权问题。关于安全责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会展主办方有非常切身的体会。我梳理了几点展会的安全因素:社会环境安全、公共事件安全、设施状况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现场治安、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显然,影响展会的安全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主办方可控的,有的则是依靠主办方自身力量不可控的。那么“谁主办谁负责”这一通常准则怎么落实?一旦有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该怎么划分?这是在会展法治建设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的角色不能错位是关键,这样会展法治建设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开展。企业和政府到底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我认为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做到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善尽社会责任;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公共产品和优质公共服务。展会的安全责任涉及面很宽泛,有主办方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也有政府部门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所以会展立法必须厘清政府和企业在会展经济活动中各自的角色,才能更好明晰责任关系。

会展知识产权纠纷,用六个字来概括:“剪不断,理还乱。”最近,我接触到一个展会,展会的知识产权涉及面很宽,有展会自身品牌的知识产权,也有展商和展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商和展品的知识产权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是有依据来进行规范的。比如《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展品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来调节。但对于主办方来说,目前最大的困扰还是会展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个问题是中国会展业界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也十分突出的问题,需要会展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一起来研究、解决。它关系到品牌化、国际化和市场化战略实施,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在实际工作中看到有主办方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经过多年的经营建立起的品牌展会,结果被轻易地“拿”走了,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损失。

会展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会展作为一个产业的法律地位。造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来自公权力。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困境源于两个因素:主办方概念的混淆不清和主办方对展会资源整合能力不足。我国的会展企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它对行业的影响有限,依靠会展公司自身整合参展商、观众和整个组织公共服务方面的资源十分吃力。所以展会组织者才会找那么多的主办方,请那么多的领导,设置那么多的职务。另外,这个问题还源自政府部门对重要产业资源的强势控制力、影响力。不管是垄断性的行业,还是市场充分竞争的行业,政府的影响力要远远大于展会的主办方。政府主管部门为企业召开的协调会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帮助企业协调、组织、动员参展。那么,这个展会的知识产权到底属于冠名的主办方、政府、协会,还是属于呕心沥血经营会展项目的主办方、投资方、风险承担方?这个问题需要厘清。

另一方面来自市场。目前,展会题材的同质性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同一个城市,同一个题材都存在很高的同质性,而且其中的竞争,包括展会的名称,没有得到事实上的法律保护。由于从事会展业的低门槛特点,办展会的企业很多,兴衰交替,不停地出现。同时展会名称乃至展会创意的易复制性,导致复制出来的展会创意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基于这些问题,我对会展业立法提几点建议:第一,要厘清会展业立法上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会展业范围及会展主办方、参与方界定;二是展会名称及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作为立法重点);三是政府对于会展业行政管理的界限。会展法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解决政府和企业的问题。同时我也建议在会展业的法治建设中能够通过全国人大出台会展法作为上位法,便于地方立法统一规范,辅以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更符合各地会展业发展实际。同时每一部法律我们都必须明确执法主体,中国的会展业要健康发展,需要会展法的出台,从上自下形成一贯的执法体系。这是每一个会展人,不管是会展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还是会展业从业人员都十分期待的。谢谢!

【注释】

[1]陈树中,长沙市会展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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